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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核污水排海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5
1
作者 梅宏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116-119,124,共5页
针对日本政府公布核污染水排海决定,相关利益国家、国际组织应予高度重视,督促日本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做到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相关利益国家进行磋商,防止造成无法逆转的海洋生态损害。对此,我国应当重视监测日本福岛核污染水... 针对日本政府公布核污染水排海决定,相关利益国家、国际组织应予高度重视,督促日本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做到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相关利益国家进行磋商,防止造成无法逆转的海洋生态损害。对此,我国应当重视监测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渗漏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国际法层面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污水 海洋生态损害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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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衔接与适用--以《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16
2
作者 任洪涛 唐珊瑚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2期193-203,共11页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是独立的民事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共同构成了“绿色诉讼”请求权基础,二者兼遵循填补损失原则、均以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为目的,这为二者的衔接提供了可行性。协调...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是独立的民事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共同构成了“绿色诉讼”请求权基础,二者兼遵循填补损失原则、均以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为目的,这为二者的衔接提供了可行性。协调好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关键是要设计好二者的衔接规则,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在生态修复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补充。为了进一步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在设计好责任衔接规则后还应该明确该规则适用的条件,并分析在不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情形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范围,以确保责任的合理适用,实现公正的司法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衔接规则 责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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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多重责任之比例审查探讨 被引量:7
3
作者 曾娜 吴满昌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110-115,共6页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在我国的试点实施,当事人因同一环境损害行为承担多重责任所引发的不同责任间的折抵问题日渐突出。为防止责任累积导致过度惩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与补救目的没有合理关联的民事责任视为刑事惩罚,从而...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在我国的试点实施,当事人因同一环境损害行为承担多重责任所引发的不同责任间的折抵问题日渐突出。为防止责任累积导致过度惩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与补救目的没有合理关联的民事责任视为刑事惩罚,从而受到双重危险条款的禁止,随后放弃了民事、刑事的性质区分,转为对多重责任进行比例审查。在我国,刑事、行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虽在性质、功能上有异,但因存在重复计算环境修复费用的风险,使累积起来的总和责任有可能过度。为此,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补充性,政府在后续索赔中只能就不足额的部分主张环境修复费用。同时,有必要在构建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环境责任制度的背景下,进一步理顺三种责任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执法领域中多重责任的比例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重责任 比例审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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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违法性要件的确立 被引量:20
4
作者 冯汝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5期22-30,共9页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在追究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要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中违法性要件的取舍是重要问题之一。我国现有制度规范和司法实践并未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否包括违法性要...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在追究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要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中违法性要件的取舍是重要问题之一。我国现有制度规范和司法实践并未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否包括违法性要件做出明确示意。由于利益基础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宜适用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违法要件的取舍应重新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从公平、效率和自由等价值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以违法性为要件,并以形式违法和行为违法作为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违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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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研究
5
作者 吴林轶 尚雪 王立威 《人民法治》 2023年第21期14-21,共8页
现状检视: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一)涉及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公益诉讼解释》)对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 现状检视: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一)涉及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公益诉讼解释》)对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判决被告承担的费用作出了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民法典》 现状检视 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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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7
6
作者 吕志祥 陈如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2期19-22,30,共5页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到的是公法问题,却由政府作为代表生态环境的民事权利人通过私法途径请求损害赔偿,存在着理论困境。因此,需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进行界定,探讨生...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到的是公法问题,却由政府作为代表生态环境的民事权利人通过私法途径请求损害赔偿,存在着理论困境。因此,需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进行界定,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明确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法理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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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被引量:1
7
作者 贾晓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116-120,共5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公益,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界有三种不同的意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及二元归责原则。然而,过错责任原则会产生生态环境法律无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公益,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界有三种不同的意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及二元归责原则。然而,过错责任原则会产生生态环境法律无法自恰的冲突,归责原则两分法又总会受到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质疑,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好地发挥其预防与控制生态环境损害的功能和作用。无过错责任是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产生,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十分容易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将损害结果由污染者承担较之于让社会承担更为适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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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践困境
8
作者 李树训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4期63-69,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加害人应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具体适用当中呈现"各行其是"的格局,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认定混乱,赔偿资金流向多元,加重被告负担,忽视被告赔偿能力。主要原因在于生态环境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加害人应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具体适用当中呈现"各行其是"的格局,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认定混乱,赔偿资金流向多元,加重被告负担,忽视被告赔偿能力。主要原因在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概念模糊,缺乏关于赔偿资金的统一规定,混淆赔偿依据以及金钱赔偿方式僵化。为解决实务困境,需重新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建立省级生态环保基金,合理确定被告赔偿数额,增加劳动服务代偿方式,助益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赔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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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河道砂石 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9
作者 王睿 《法庭内外》 2024年第6期10-11,共2页
河道砂石是国家矿产资源,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水生物繁殖栖息地等重要功能。然而,作为重要建筑材料,它也是许多人眼中的“香饽饽”。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而走险,进行非法采砂,牟取暴利... 河道砂石是国家矿产资源,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水生物繁殖栖息地等重要功能。然而,作为重要建筑材料,它也是许多人眼中的“香饽饽”。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而走险,进行非法采砂,牟取暴利,等待他们的不只有刑法的严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分子 非法采砂 建筑材料 国家矿产资源 河道形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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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碳汇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司法适用--以二元适用视角为线索
10
作者 胡蝶 李佳欣 《世界林业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1-136,共6页
认购碳汇是契合“双碳”目标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多样的实践样态表明其适用呈现出二元视角: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为视角和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视角。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视角下,认购碳汇作为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既能实现针对... 认购碳汇是契合“双碳”目标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多样的实践样态表明其适用呈现出二元视角: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为视角和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视角。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视角下,认购碳汇作为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既能实现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定向修复,又符合修复责任优先的适用逻辑,但仅能适用于造成碳汇损失或增加碳排放的生态环境纠纷;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视角下,认购碳汇作为赔偿金的使用方式,在部分司法实例中存在着背离主旨和逻辑失恰的过度司法能动问题。认购碳汇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律体系进行解释性司法能动的创新举措,文中从二元视角对其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并在解释性司法能动主义下进行视角匡正,提出在对认购碳汇进行司法适用时应以最大化实现生态环境修复为主旨,且需符合“修复责任优先、赔偿责任兜底”的适用逻辑,结合生态环境修复策略确定适用方式,遵循“数量换算优先,价值换算位后”的原则计算碳汇认购金,并依托交易平台购买类型一致和交易规范的碳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购碳汇 替代性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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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内部逻辑与外部衔接 被引量:6
11
作者 周峨春 吕靖文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49-56,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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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归责宜采过错责任原则 被引量:25
12
作者 晋海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89-96,共8页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其特定的价值蕴涵,它的产生使侵权责任法的哲学基础由矫正正义转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并存。与环境侵权制度相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法益、环境保护方式、调整范围、请求权基础、权利主体及原被告强弱地位等方...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其特定的价值蕴涵,它的产生使侵权责任法的哲学基础由矫正正义转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并存。与环境侵权制度相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法益、环境保护方式、调整范围、请求权基础、权利主体及原被告强弱地位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公法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不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与价值取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采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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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及立法完善——一种法解释学路径的分析 被引量:7
13
作者 冯汝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97-109,共13页
根据现有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的一般性规定,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对部分案件中的贷款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认定。在直接法律依据缺失的背景下,法解释学方法可以发挥填补法律规则空白的作用,但也存在... 根据现有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的一般性规定,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对部分案件中的贷款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认定。在直接法律依据缺失的背景下,法解释学方法可以发挥填补法律规则空白的作用,但也存在责任的判断标准模糊、法律适用困难、范围边界不明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贷款人环境责任的激励与预防功能,应通过专门且明确的法律规则对贷款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法定化,并在立法中对贷款人的绿色信贷注意义务、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免责事由以及责任的性质等进行具体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贷款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法解释学方法 责任认定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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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 被引量:189
14
作者 吕忠梅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5-13,共9页
现有法律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尚无明确规定,需要通过试点加以实践探索,更需要从理论上界定各种关系。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民法上的"具体损害",是一种需要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加以判断的"... 现有法律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尚无明确规定,需要通过试点加以实践探索,更需要从理论上界定各种关系。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民法上的"具体损害",是一种需要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加以判断的"总体利益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构成的"侵害"与"法益"两个规范要素组合具有明显的二元性,不能完全纳入《侵权责任法》范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危险或风险防御责任,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也不同于恢复原状,应在法律上创制专门环境侵害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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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基于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生命周期的分析 被引量:2
15
作者 吴卫星 贾晓冉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61-69,157,共10页
归责原则是构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立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否应当同样适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亦有不同的见解。应当以危险废弃物生命周期为视角分析社会源危险废弃... 归责原则是构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立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否应当同样适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亦有不同的见解。应当以危险废弃物生命周期为视角分析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构建以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来源分散、涉及面广的社会源危险废弃物产生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协调行为自由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的运输、收集、贮存和处置单位因危险废弃物由分散走向集中',面源点源化',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社会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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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视域下环境诉讼特别程序设立之探讨 被引量:10
16
作者 占善刚 王译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2期11-23,111,共14页
环境司法乃为环境纠纷解决之必要保障,集中体现为环境审判组织与程序运行机制。环境派出法庭、环境审判庭等环境审判专门组织已为我国环境司法贡献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但环境专门法院之设置仍付之阙如。当前,我国环境诉讼普遍存在着起诉... 环境司法乃为环境纠纷解决之必要保障,集中体现为环境审判组织与程序运行机制。环境派出法庭、环境审判庭等环境审判专门组织已为我国环境司法贡献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但环境专门法院之设置仍付之阙如。当前,我国环境诉讼普遍存在着起诉主体诉讼能力不足、管辖权配置混乱、受案范围边界不明确、传统因果关系证明规则虚置及法官业务水平有限等情形,无法满足环境纠纷解决的需求。环境诉讼程序建构在环境专门法院之下不仅能有效解决涉及多元主体的关联纠纷,更能防止不同类型诉讼程序的混同,从而形成统一的环境诉讼特别程序规则,以节约司法资源并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司法专门化 环境诉讼特别程序 主观公权利 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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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破坏责任及其入法路径 被引量:5
17
作者 梅宏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24-36,共13页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破坏责任 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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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of Oil Spill in China 被引量:1
18
作者 Liu Jiayi 《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9年第1期11-14,共4页
In recent years, the frequent occurrences of marine oil spills have already become one of the major reasons threatening the marine ecological safety of China. In the event of oil spill, oth-er than taking the necessar... In recent years, the frequent occurrences of marine oil spills have already become one of the major reasons threatening the marine ecological safety of China. In the event of oil spill, oth-er than taking the necessary emergent measures aiming specifically at the damage to the marine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using legal means to assure that the damage liabilities are borne by the respon-sible persons to protect the national interests are also very neces-sary. This paper advances five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the development of a system for ecological legal compensations from the standpoint of the current status of legislation and execution of the laws on compensation of oil spill polluting marine ecosystem. These five recommendations include: determination of the status of juristic action in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determination of plaintiff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determination of the four basic principles in the le-gal actions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determination of assessment technical standard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scope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marine environment marine ecology oil spill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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