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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生态水权分配调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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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建光 韩桂兰 《节水灌溉》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83-86,共4页
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生态水权分配,有助于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纳入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保障绿洲生态水权分配,促进绿洲生态环境维持和恢复;为此,从理论上界定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生态水权分配调整的内涵,确定调整内容、方法和... 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生态水权分配,有助于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纳入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保障绿洲生态水权分配,促进绿洲生态环境维持和恢复;为此,从理论上界定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生态水权分配调整的内涵,确定调整内容、方法和模型,计算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研究结果表明:①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以源流为主,干流只有上游需要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其中,叶尔羌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最高,并且干流中游和下游不需生态水权分配调整。②较已有研究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塔河流域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能够降低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中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提高生态水权保障能力。③塔河流域最低和适宜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绿洲生态水权分配分别大于最低和适宜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调整,最低绿洲维持和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分别大于适宜绿洲维持和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分配调整。④塔河流域干流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的绿洲生态水权分配大于源流;而且,2030年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大于2020年,2015年绿洲生态水权分配调整降低最小。这将成为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分配方案确定的参考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塔里木河流域 可转让农用水权 生态水权分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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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河流域被挤占的干流绿洲生态水权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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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建光 韩桂兰 《人民长江》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20-23,67,共5页
未开展干流绿洲生态水权被挤占量的计量,制约了塔里木河流域干流绿洲生态水权分配与其绿洲生态环境恢复。明确被挤占的绿洲生态水权及其计量是落实塔河流域挤占干流绿洲水权主体权责、客体分配及其经济补偿的基础。为此,首先明确了挤占... 未开展干流绿洲生态水权被挤占量的计量,制约了塔里木河流域干流绿洲生态水权分配与其绿洲生态环境恢复。明确被挤占的绿洲生态水权及其计量是落实塔河流域挤占干流绿洲水权主体权责、客体分配及其经济补偿的基础。为此,首先明确了挤占干流绿洲生态水权的计量原理和类型;然后进一步确定了挤占干流绿洲生态水权的计量方法和模型;在此基础上计算了挤占干流绿洲生态水权。结果表明:在塔河流域,上游源流都挤占了塔河干流绿洲的生态水权,干流绿洲的生态水权基本都被挤占;而且,挤占干流适宜绿洲生态水权高于挤占干流最低绿洲生态水权,挤占干流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高于挤占干流绿洲维持生态水权;挤占期主要在3~5月和6~9月。分析成果可为确定塔河流域挤占干流绿洲生态水权归还和经济补偿提供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干流绿洲生态水权 生态水权分配 生态水权调整 塔里木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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