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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基金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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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扩振 王柏川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3期78-86,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是生态修复的重要资金来源,其合理有效的管理使用对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至关重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存在的缺乏监督机制等问题,可以采用“基金会+信托”的模式,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以信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是生态修复的重要资金来源,其合理有效的管理使用对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至关重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存在的缺乏监督机制等问题,可以采用“基金会+信托”的模式,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以信托方式纳入环保基金会管理,并从多方面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慈善信托制度,包括建构以法院为主体的委托人制度、以环保基金会为主体的受托人制度、以民众为主体的最终受益人制度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基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环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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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案例分析及应用 被引量:1
2
作者 周海兰 姜苹红 +1 位作者 唐彬 赵文涛 《环境科技》 2024年第1期40-46,共7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林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日益增加。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或同一生态系统在不同区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侧重均不同,鉴定评估林地生态系统的环境损害价值时应选用不同的测算方法。通过阐述理论公式法和实际...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林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日益增加。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或同一生态系统在不同区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侧重均不同,鉴定评估林地生态系统的环境损害价值时应选用不同的测算方法。通过阐述理论公式法和实际监测法的原理和适用范围及其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中的应用,并对量化过程中参数的选取原则与方法进行说明。结合案例分析非法占用退耕还林地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计算出2012年~2019年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为205万元。研究退耕还林地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并将其推广应用于小规模普通林地,对林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评估环节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退耕还林地 理论公式法 生态服务功能价值 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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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实践困境与路径优化 被引量:1
3
作者 马洪 车弈弢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97-209,共13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社会资本参与“责任主体缺失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提供了基本的规范依据,然而,社会资本无法完全替代环境行政机关的独特作用,厘清二者的功能边界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社会资本参与“责任主体缺失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提供了基本的规范依据,然而,社会资本无法完全替代环境行政机关的独特作用,厘清二者的功能边界并规范其交互行为尤为必要。既有研究多基于环境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之间协作与制衡的宏观视角,无法有效应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中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受阻、利益协调机制缺位、参与程序失范与回报路径规范程度不足等实践困境。对此,兼顾现代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共性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个性,从畅通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构建利益协调机制、规范参与程序与优化回报路径等四重维度探求环境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之间动态的复杂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社会资本 责任主体缺失 治理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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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规定之法理基础
4
作者 张旭东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31-52,共22页
为回应生态环境保护时代之需,《民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予以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内含“生态系统的要素或功能的损害,以及人们从环境中获取的良好生活环境利益损害”。《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以人们的生活环境利益为关注点,具有... 为回应生态环境保护时代之需,《民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予以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内含“生态系统的要素或功能的损害,以及人们从环境中获取的良好生活环境利益损害”。《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以人们的生活环境利益为关注点,具有公私益复合属性。《民法典》是基于何种理论基础将其纳入的,当前学界存在“权利”理论进路与“利益”理论进路之争。分析得知,采“权利”理论进路,对生态环境利益进行权利化改造纳入民法体系,无法消弭生态环境利益具有的公私益属性同“民事权利本质上是类型化了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分歧,亦会滋扰民法体系自身的规范性、融贯性和稳定性;采“利益”理论进路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虽解决了权利保护有限性、利益保护生长性和民法体系融贯性,但会带来民法保护利益泛化之嫌。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要求,确立民法法益保护理论,确认生态环境法益,使生态环境损害进入到民法保护和救济的射程内,能割除权利保护理论困境与利益保护理论可能会带来的恣意,亦为未来可能进入《民法典》的其他利益保持开放性提供理论支撑,使中国民法学得以传承、创新、繁荣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 权利 利益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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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5
作者 邹丽梅 姜薇 《野生动物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5-181,共7页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现管辖范围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综合考虑时间限度、空间限度、注重质量限度及多种主客观因素、区分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覆盖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全部损害,实现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物种、保持生物多样性、保存基因等多种生态功能丧失的完全赔偿;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社会鉴定并存的多元化鉴定机制,能够统一鉴定标准、保证鉴定质量、维持鉴定秩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损害价值;针对能够恢复生态功能的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采用生态修复的责任方法,比单纯的金钱赔偿更有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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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补偿机制研究
6
作者 宋才发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1-40,共10页
生态环境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权。生态修复是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全面整治,需要完善环境区域生态损害协同治理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源头治理制度。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质,是对人心的约束和对法律的调整。要构建完善的生... 生态环境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权。生态修复是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全面整治,需要完善环境区域生态损害协同治理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源头治理制度。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质,是对人心的约束和对法律的调整。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就要构建生态环境部门履职责任清单机制,为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始终坚持以生态修复为重心的修复责任理念,构建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体系。需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是调节环境损害、保护生态环境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修复责任是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主要方式,必须建立流域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扩大流域生态补偿规模需要遵循生态补偿制度和规则。实施生态损害修复工程需要遵循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把握生态修复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原真性内涵,不断提升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修复责任 责任清单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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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一案双查”机制研究
7
作者 李祎恒 俞彬如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3-58,共6页
为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创新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分析了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现状,提出了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一案双查”机制;根据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者存在的补强... 为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创新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分析了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现状,提出了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一案双查”机制;根据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者存在的补强优势与协作优势,指出“一案双查”应遵循权责一致、依法处置、协同共治的理念;通过明晰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主体、厘清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适用情景、加强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协同等措施,优化完善“一案双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为水土流失 行政执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一案双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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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
8
作者 宋才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9,共9页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补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纠纷解决机制 赔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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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劳务代偿的证成及其展开
9
作者 李义松 叶翔 杨磊 《行政与法》 2024年第10期80-93,共14页
劳务代偿的适用并不遵循修复责任的归责要件,且无法实现等值重建或更换受损生态环境的目标,其性质应为“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执行(履行)方式”,而非环境司法普遍认为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故劳务抵偿的对象不以修复费用为限。... 劳务代偿的适用并不遵循修复责任的归责要件,且无法实现等值重建或更换受损生态环境的目标,其性质应为“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执行(履行)方式”,而非环境司法普遍认为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故劳务抵偿的对象不以修复费用为限。其适用范围应明确为“自然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同时量化的损害数额不大且该责任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将劳务代偿作为生效裁判的执行方式,宜采用修改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模式明晰其适用条件、折抵标准、经济状况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等,同时需要探索建立劳务代偿执行方案制定和实施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促成责任依法、全面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民事责任 劳务代偿 替代性修复 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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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路径调适及入典规则安排
10
作者 李义松 闫媛媛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0-77,共8页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包括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执法路径,政府部门提起的政府索赔路径,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多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并非井然有序,存在法理基础逻辑障碍、制度衔接不畅、相关主体角色错位等困境...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包括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执法路径,政府部门提起的政府索赔路径,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多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并非井然有序,存在法理基础逻辑障碍、制度衔接不畅、相关主体角色错位等困境。构建途径畅通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持续改善环境治理,是当前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法典化塑造的特定背景中,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仍面临入典规则如何安排的新挑战。厘清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中行政执法、政府索赔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尊重行政执法的首次判断权,以行政执法为首要选择,政府索赔次之,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补充。为保证路径内部逻辑一贯,并处理好路径之间的衔接,必须类型化区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路径,最大程度发挥制度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行政执法 政府索赔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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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及其赔偿机制 被引量:1
11
作者 段海燕 唐小娟 +6 位作者 段志远 何柏霖 黄理辉 宋俊年 杨巍 林佳宁 高振会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9-130,共12页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本排海核污染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可为运用更严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来约束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提供依据。为此,结合水文循环理论,解析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明确环境要素损害、生物要素损害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原理;借鉴美国自然资源损害制度建设经验,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要素,研究提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表明:日本核污染水放射性核素种类多、放射性强、污染效应长、处理难度高,排海后不仅会使海洋生物受到核污染水污染的影响而大量死亡的威胁,还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等环境要素,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带来损害风险,影响生物圈的能量转化、物质提供和自我调节能力,可能危及全球生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和人类安全。现有案例经验启示:损害赔偿的求偿,确定法律依据是基础、证明行为有损害是前提、赔偿责任认定是根本、外交加诉讼是相对有效的途径。构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制,以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为赔偿主体,以受到损害的国家和受损害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为赔偿对象,赔偿涵盖修护和重建损失的费用、修复期间的价值减少部分、鉴定评估等费用,聘请国际专家、组建律师团队适时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基于研究结果认为:通过建立全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联盟,建立国际监测网络、开展责任追溯调查、提升基础研究能力等,构建科学完善的核污染水排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障机制,可有效救济生态环境权益,维护国际、国家主体合法权益,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相关利益方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边界及诉讼决策制定提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核污染水排海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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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标准“入法”反思——基于71例生态环境损害判例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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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雪莹 李义松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4-103,共10页
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标准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国家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审理,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均有适用,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在违反生... 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标准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国家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审理,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均有适用,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在违反生态环境标准的同时,需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才会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生态环境标准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产生多重影响,为深入理解这一现象,以卢曼的系统沟通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71例生态环境损害判例,阐释由生态环境标准引起的各个系统间的互动过程,发挥法律系统相较于其他社会子系统“观察之观察”的优势。目前,生态环境标准“入法”存在生态环境标准适用的矛盾与空白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足或过度赔偿,欠缺环境公共利益与其他公共利益综合考量,过于依赖虚拟治理成本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明确划定纳入“国家规定”之生态环境标准的边界及其划分标准,以确保标准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完善程序和实体规则,在生态环境标准的司法适用中促进“事实”与价值的有机融合,平衡多种价值冲突;改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其司法适用的方法和流程,同时适时更新质量较高的生态环境标准及司法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 民法典 系统论 生态沟通 二阶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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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
13
作者 王帮元 《环境》 2024年第7期79-80,共2页
两项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 两项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检察公益诉讼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改革举措 生态文明建设 国有资产保护 两项制度衔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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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衔接探讨
14
作者 徐金海 邢捷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4年第3期73-76,共4页
从制度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是以公权力部门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履职性行为,也是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则、标准、程序等不尽完善,... 从制度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是以公权力部门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履职性行为,也是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则、标准、程序等不尽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并行、交叉甚至冲突等情形,由此便产生了“两诉”。应在诉权与顺位等框架性建构内容衔接外,更多谋求如何建立衔接关系,如何有效开展线索、磋商衔接,如何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等实践性问题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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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 被引量:4
15
作者 彭中遥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2-121,共10页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环境侵权私益损害填补场域,如有必要,方可参照适用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场域。但从我国环境司法实践情况看,惩罚性赔偿却呈现出“重公益、轻私益”的重心颠倒之态,且存在过度威慑行为人、规制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基于惩罚性赔偿公法私法化的法律性质,以及作为公法规制补充手段的基本定位,宜从主观故意、行为违法、后果严重三个维度合理限缩其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空间。因此,有必要依照“严格审慎”的基本态度,酌情计算相关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具体应以期间损害、永久性损害为基数,采用2倍以内的“倍率封顶式”计算方式。最后,为实现“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还应妥善处理好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金钱类环境法律责任的关系,以确保相关制度能够发挥合力而非干扰排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公法私法化 公法规制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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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挑战与因应 被引量:3
16
作者 彭中遥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5-69,共15页
在建设海洋强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充分填补、有效救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检视相关规范文本与法治实践不难发现,当前我国业已建立起以政府索赔为主导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但其在运行中却存在法理基础... 在建设海洋强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充分填补、有效救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检视相关规范文本与法治实践不难发现,当前我国业已建立起以政府索赔为主导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但其在运行中却存在法理基础不清、法律定性不明等理论质疑,同时面临政府行权模式分散、索赔权与监管权“重叠”“冲突”、多元主体缺乏必要联动等实践困局。鉴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共享性及公共性特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理论基础应回归公法框架寻求合理解说,据此可将其定性为“公法性质、私法操作”的公权行使之新样态。就其规范进路而言,我国应结合国家机构改革之发展趋向,以新一轮《海洋环境保护法》之施行为契机,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设置“分散式监管+集中式索赔”的权限运行模式,明确“行政监管优先、索赔诉讼补充”的行权规则,并实现政府部门、检察机关及环保组织等多元索赔主体之间的有效联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强国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 公法性质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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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衔接 被引量:1
17
作者 王宗涛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5期21-30,45,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讼制度。就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而言,应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指引下,以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不同阶段为依据,将两种诉讼制度功能进行合理调整,明确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界定为“事前预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事后损害填补”,以此纾解两种诉讼制度在衔接适用方面的困顿。鉴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同一破坏行为在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因此,文章根据救济对象的不同,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功能主义 自然资源损害救济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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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义务证成”的嬗变 被引量:1
18
作者 赵小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1-110,共10页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境司法造成不可忽视的漏洞,有必要转向义务视角证成政府提起索赔的内在逻辑。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方式。鉴于此,首要的是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行政执法不能之兜底手段,在此基础上合理赋权和严格控权以保证赔偿磋商的公平公正,同时应完善问责机制以避免政府索赔角色的冲突,最后衔接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关联诉讼的关系,进而保障该制度的全面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环境保护义务 公法责任 行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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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实现路径探究
19
作者 薛恒 沈友耀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8期48-54,73,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责任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有必要从企业破产角度审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路径。现行破产法清偿顺位下,作为公益债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不仅不具备优先性,反而应归入劣后债权,这就意味着企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责任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有必要从企业破产角度审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路径。现行破产法清偿顺位下,作为公益债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不仅不具备优先性,反而应归入劣后债权,这就意味着企业一旦破产,环境保护利益将会落空。为此,文章认为应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理念,在整个环境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磋商机制,针对企业困境程度采取差异化司法处置措施,并适度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中的清偿顺位,全面实施环境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探索在破产管理人协会层面建立破产企业环境保护基金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利益 破产清偿顺位 环境债权 公益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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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行政主导的局限及其优化 被引量:1
20
作者 刘启源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3-67,共5页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是多元主体参与、公法私法手段并存的制度体系。以行政救济为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在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责任与金钱责任承担上存在局限。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行政救济主导的现实问题,可以在以行为性质...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是多元主体参与、公法私法手段并存的制度体系。以行政救济为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在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责任与金钱责任承担上存在局限。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行政救济主导的现实问题,可以在以行为性质区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的基础上,发挥行政机关能够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同时适用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的独特优势,以行政机关为主导优化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行政救济 司法救济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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