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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
1
作者 宋才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9,共9页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补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纠纷解决机制 赔偿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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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
2
作者 王帮元 《环境》 2024年第7期79-80,共2页
两项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 两项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检察公益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改革举措 生态文明建设 国有资产保护 两项制度衔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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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衔接探讨
3
作者 徐金海 邢捷 《环境保护》 CAS 2024年第3期73-76,共4页
从制度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是以公权力部门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履职性行为,也是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则、标准、程序等不尽完善,... 从制度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是以公权力部门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履职性行为,也是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则、标准、程序等不尽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并行、交叉甚至冲突等情形,由此便产生了“两诉”。应在诉权与顺位等框架性建构内容衔接外,更多谋求如何建立衔接关系,如何有效开展线索、磋商衔接,如何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等实践性问题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公益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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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衔接 被引量:1
4
作者 王宗涛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5期21-30,45,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讼制度。就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而言,应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指引下,以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不同阶段为依据,将两种诉讼制度功能进行合理调整,明确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界定为“事前预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事后损害填补”,以此纾解两种诉讼制度在衔接适用方面的困顿。鉴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同一破坏行为在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因此,文章根据救济对象的不同,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民事公益 功能主义 自然资源损害救济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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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研究——以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为视角
5
作者 高潮 常盛 丁盼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51-56,共6页
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共通与差异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初步厘清了二者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混乱局面,但因条款过于笼统,实践中缺乏效率。《民法典》出... 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共通与差异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初步厘清了二者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混乱局面,但因条款过于笼统,实践中缺乏效率。《民法典》出台后,二者的区别正在逐渐模糊,并出现融合的趋势,当前最主要且明显的区别是主体不同,二者的衔接应从起诉主体背后的行政权与检察权的关系着手,设置衔接原则以及衔接路径,最大限度发挥制度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民事公益 损害赔偿 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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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整合
6
作者 黎泳琳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8-84,共7页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但两者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上有所重叠,导致理论与实践层面诸多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衔接规则试图缓和两诉冲突,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但两者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上有所重叠,导致理论与实践层面诸多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衔接规则试图缓和两诉冲突,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在衔接规则无法解决两诉冲突的情况下,两诉的制度整合成为一种新思路。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制度整合的蓝本与核心,通过厘清两诉的理论争议,明晰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奠定整合的理论基础。在具体路径上,将行政机关列入整合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对磋商程序、起诉顺位规则及举证规则进行优化,为解决两诉冲突提供治本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民事公益 制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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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何以可行与何以可为——兼谈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路径选择
7
作者 张国安 刘汗青 《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25-136,共12页
气候变化议题司法化是大势所趋,亦是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现实需要。当气候变化诉讼回归司法实践本位时,法学理论必须回应气候变化诉讼基于何种理论、具有何种价值意义、如何与已有相关领域的诉讼进行识别与契合。囿于气候... 气候变化议题司法化是大势所趋,亦是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现实需要。当气候变化诉讼回归司法实践本位时,法学理论必须回应气候变化诉讼基于何种理论、具有何种价值意义、如何与已有相关领域的诉讼进行识别与契合。囿于气候问题的科学不确定性与涉及领域的广泛性,我国的气候变化诉讼呈现“公益诉讼主导、私益诉讼补充”的发展格局。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是选择环境公益诉讼抑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自身特性以及现有的法律制度。基于“二诉”并存的现状,不应认为气候变化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路径选择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取其益、剔去弊”,充分发挥“二诉”在气候治理中特有的价值与功能。此外,制定与完善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性法律与相关性法律以及贯彻风险预防原则,构建生态环境预防性救济体系对于铺展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目标 气候变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公益 预防性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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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 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8
作者 黄昌华 《江淮法治》 2024年第11期54-55,共2页
当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呈逐年增长之势,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也随之增多,对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必要认真分析研究,... 当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呈逐年增长之势,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也随之增多,对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必要认真分析研究,采取实务管用措施加以改进,切实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功能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赔偿 公益 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公益损害 司法实践 环境公益讼案件 不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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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路径
9
作者 李奕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987-993,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两大诉讼制度,两诉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两诉存在法律设定重合问题和现实顺位冲突问题,这根本上是因为不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没有形成生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两大诉讼制度,两诉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两诉存在法律设定重合问题和现实顺位冲突问题,这根本上是因为不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没有形成生态和谐。为推进两诉递进式发展,应当将两诉各自发展完善并形成紧密衔接关系。从两诉的关系出发,深入探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才能推动两诉进行有机衔接,共同推进我国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 讼制度 衔接路径 生态环境保护 资源节约 生态和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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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关系再审视
10
作者 祝紫馨 胡艳香 《华章》 2024年第2期144-146,共3页
为调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纷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指出优先审理前者。两诉先后序的仓促确立,导致预防原则被架空的风险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部分正... 为调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纷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指出优先审理前者。两诉先后序的仓促确立,导致预防原则被架空的风险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部分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容易出现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错位执行等问题。鉴于两诉具有保护生态环境利益的同一制度目的,发挥了同样的事后救济功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则并无实质性差异,为顺应环境法典化的进程,可考虑将两诉整合形成专门保护生态环境公益的救济手段,以实现环境救济领域公私并行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民事公益 讼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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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11
作者 邹丽梅 姜薇 《野生动物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5-181,共7页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现管辖范围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综合考虑时间限度、空间限度、注重质量限度及多种主客观因素、区分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覆盖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全部损害,实现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物种、保持生物多样性、保存基因等多种生态功能丧失的完全赔偿;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社会鉴定并存的多元化鉴定机制,能够统一鉴定标准、保证鉴定质量、维持鉴定秩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损害价值;针对能够恢复生态功能的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采用生态修复的责任方法,比单纯的金钱赔偿更有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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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及其赔偿机制
12
作者 段海燕 唐小娟 +6 位作者 段志远 何柏霖 黄理辉 宋俊年 杨巍 林佳宁 高振会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9-130,共12页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本排海核污染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可为运用更严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来约束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提供依据。为此,结合水文循环理论,解析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明确环境要素损害、生物要素损害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原理;借鉴美国自然资源损害制度建设经验,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要素,研究提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表明:日本核污染水放射性核素种类多、放射性强、污染效应长、处理难度高,排海后不仅会使海洋生物受到核污染水污染的影响而大量死亡的威胁,还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等环境要素,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带来损害风险,影响生物圈的能量转化、物质提供和自我调节能力,可能危及全球生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和人类安全。现有案例经验启示:损害赔偿的求偿,确定法律依据是基础、证明行为有损害是前提、赔偿责任认定是根本、外交加诉讼是相对有效的途径。构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制,以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为赔偿主体,以受到损害的国家和受损害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为赔偿对象,赔偿涵盖修护和重建损失的费用、修复期间的价值减少部分、鉴定评估等费用,聘请国际专家、组建律师团队适时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基于研究结果认为:通过建立全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联盟,建立国际监测网络、开展责任追溯调查、提升基础研究能力等,构建科学完善的核污染水排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障机制,可有效救济生态环境权益,维护国际、国家主体合法权益,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相关利益方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边界及诉讼决策制定提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核污染水排海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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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实现路径探究
13
作者 薛恒 沈友耀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8期48-54,73,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责任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有必要从企业破产角度审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路径。现行破产法清偿顺位下,作为公益债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不仅不具备优先性,反而应归入劣后债权,这就意味着企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责任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有必要从企业破产角度审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路径。现行破产法清偿顺位下,作为公益债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不仅不具备优先性,反而应归入劣后债权,这就意味着企业一旦破产,环境保护利益将会落空。为此,文章认为应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理念,在整个环境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磋商机制,针对企业困境程度采取差异化司法处置措施,并适度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中的清偿顺位,全面实施环境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探索在破产管理人协会层面建立破产企业环境保护基金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利益 破产清偿顺位 环境债权 公益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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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14
作者 梁春艳 佘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3-104,共12页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定位,既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索赔;也可以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挥其他主体不具备的职能优势。当前,由于检察机...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定位,既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索赔;也可以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挥其他主体不具备的职能优势。当前,由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法律监督的适用边界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导致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角色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方式。从协商行政理论出发,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在行政机关穷尽行政手段索赔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支持起诉程序;检察机关亦可适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诉讼方式对赔偿权利人依法履职进行监督。结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现状,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依据和路径进行细化考量,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 支持起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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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问题分析与路径探究
15
作者 包美玲 张强 +3 位作者 洪慧 裴云霞 邓俊 孟凡瑶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96-601,共6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些关键性问题,提出了强化法律制度保障、协调和监督办案主体、优化畅通办案环节、鉴定评估提前介入等4方面的衔接要点与路径,以期为国家及地方相关制度设计和案例实践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衔接 环境污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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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的路径 被引量:2
16
作者 杨翠柏 张莹春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62-70,共9页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存在两类相似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路径,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以下简称“两诉”)。由于“两诉”的机制类似、功能重叠,它们之间既需做出区分、又需填补衔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两...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存在两类相似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路径,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以下简称“两诉”)。由于“两诉”的机制类似、功能重叠,它们之间既需做出区分、又需填补衔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两诉”衔接的方法路径不一,综合视之,各有利弊。针对“两诉”并轨之现状,应进行“诉前”与“诉中”规则之填补,在探索必要共同诉讼之路的同时,也当厘清诉讼优先顺位和相关机构之间的职权定位,明确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权优先于司法权,以便发挥环保行政机关的优势地位、利用其优势资源。与此同时,充分并合理发挥社会组织和检察院的作用,以此促进不同体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实现更为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公益 衔接规则 讼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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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
17
作者 彭中遥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2-121,共10页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环境侵权私益损害填补场域,如有必要,方可参照适用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场域。但从我国环境司法实践情况看,惩罚性赔偿却呈现出“重公益、轻私益”的重心颠倒之态,且存在过度威慑行为人、规制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基于惩罚性赔偿公法私法化的法律性质,以及作为公法规制补充手段的基本定位,宜从主观故意、行为违法、后果严重三个维度合理限缩其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空间。因此,有必要依照“严格审慎”的基本态度,酌情计算相关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具体应以期间损害、永久性损害为基数,采用2倍以内的“倍率封顶式”计算方式。最后,为实现“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还应妥善处理好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金钱类环境法律责任的关系,以确保相关制度能够发挥合力而非干扰排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公法私法化 公法规制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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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18
作者 刘帅康 陈晓景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4年第4期41-50,共10页
“长江经济带发展”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是中国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域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空间治理单元。鉴于流域自然生态系统的特性以及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特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价值... “长江经济带发展”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是中国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域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空间治理单元。鉴于流域自然生态系统的特性以及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特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价值定位、适用范围、责任方式、协调机制等方面区别于一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而目前我国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只是对一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简单移植,存在着流域整体生态系统服务保护不足、适用范围过窄、赔偿责任方式单一、缺乏全流域利益协调机制等问题,难以契合国家“江河战略”的实施要求。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安排应当树立整体性、系统性理念,确立全流域整体性利益实现、流域整体生态系统服务救济等制度价值,拓展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扩大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并确立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上下游利益协调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国家“江河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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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属性
19
作者 孙啸宇 《江南论坛》 2024年第7期66-71,共6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是职权主义和意思自治共同作用形成的纠纷解决成果的契约化载体,但其属性尚有争议。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在目的、缔约方式和社会价值三方面与诉讼契约高度契合,通过司法确认制度为磋商协议提供强制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是职权主义和意思自治共同作用形成的纠纷解决成果的契约化载体,但其属性尚有争议。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在目的、缔约方式和社会价值三方面与诉讼契约高度契合,通过司法确认制度为磋商协议提供强制力保障,或可促进其诉讼契约属性的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诉讼契约属性有利于平衡司法权、行政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并更好地匹配磋商制度化解纠纷、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讼契约 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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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下司法确认制度存在正当性
20
作者 王政 孙啸宇 《四川环境》 2024年第3期97-100,共4页
司法确认制度首次适用于公益领域,宜以全新视角视之。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前提下,首先从宏观制度视角审视,明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相关法律配套执行机制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保证赔偿协议履行的时效性,并不具有民事或行政... 司法确认制度首次适用于公益领域,宜以全新视角视之。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前提下,首先从宏观制度视角审视,明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相关法律配套执行机制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保证赔偿协议履行的时效性,并不具有民事或行政性质色彩。再者,以微观具体制度角度视之,分别从司法确认制度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出发,探究司法确认制度创立目的,结合最新法律规定,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领域下“协商行政”这一全新柔性行政执法手段,为生态磋商行政性质下司法确认制度存在提供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行政性质 司法确认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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