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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问题检视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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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蒲星辰 任洪涛 《环境与发展》 2023年第6期1-8,44,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磋商双方经磋商程序达成的赔偿协议,由于缺乏法律效力,选择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获得协议执行力的法律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磋商双方经磋商程序达成的赔偿协议,由于缺乏法律效力,选择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获得协议执行力的法律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优化离不开对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通过对相应典型案例的检视,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中存在的管辖法院、审查期限以及审查组织形式等法律规定的缺失问题,给出了相应完善路径,将会进一步优化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司法确认 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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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评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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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世丹 《环境保护》 CSSCI 2017年第21期60-62,共3页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法院办结的首例案件,贵州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回顾该案,可以发现其在司法确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设置方面进行了创新,推动了生态环境...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法院办结的首例案件,贵州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回顾该案,可以发现其在司法确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设置方面进行了创新,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同时就司法确认的审查标准、确认后的救济以及确认书的既判力问题引发了新的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赔偿磋商 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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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法律机制探讨——以磋商的行政法律性质为切入点 被引量:1
3
作者 杜春蝶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82-86,共5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我国探索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有效手段。它既体现行政性,又体现契约性,导致磋商制度的法律性质难以认定。通过对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区分标准的探讨,可以发现赔偿协议与行政协议存在映射关系,故磋商属于协议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我国探索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有效手段。它既体现行政性,又体现契约性,导致磋商制度的法律性质难以认定。通过对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区分标准的探讨,可以发现赔偿协议与行政协议存在映射关系,故磋商属于协议性行政行为。在此前提下探讨赔偿协议的法律机制,尤其是当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时,司法确认制度适用是否合法值得重新考量,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应当如何应用也需重点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磋商 赔偿协议 行政协议 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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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6天签订今年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4
作者 张晓芒 张晓燕 《环境》 2022年第4期37-39,共3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重罚”的要求。2017年12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重罚”的要求。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从赔偿范围、赔偿权利及义务主体、工作程序等进行细化规定;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再次明确了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的工作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赔偿制度 义务主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 生态环境损害 国务院办公厅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行政执法 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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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复合定性及规范健全
5
作者 王莉 魏沂慧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4年第5期31-42,共12页
磋商协议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等问题所签订的合同。目前,我国磋商协议的具体内容存在协议双方可自由协商边界不清、履行阶段监督主体不明及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等问题。上... 磋商协议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等问题所签订的合同。目前,我国磋商协议的具体内容存在协议双方可自由协商边界不清、履行阶段监督主体不明及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等问题。上述问题与磋商协议的定性直接相关,现有的民事属性说和行政属性说无法妥当解释磋商协议的本质属性。磋商协议不仅具有私法自治的民法精髓,亦具有保障公共利益救济的公法目的,将其定性为兼具行政属性和民事属性的特殊协议则更为妥帖。基于磋商协议的复合属性,可从划定协议双方可自由协商边界、规范环境公共利益救济可实现性条款、明确履行阶段监督主体及设置违反磋商协议的责任负担条款等方面健全磋商协议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环境公共利益 协议定性 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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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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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啸宇 《江南论坛》 2024年第7期66-71,共6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是职权主义和意思自治共同作用形成的纠纷解决成果的契约化载体,但其属性尚有争议。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在目的、缔约方式和社会价值三方面与诉讼契约高度契合,通过司法确认制度为磋商协议提供强制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是职权主义和意思自治共同作用形成的纠纷解决成果的契约化载体,但其属性尚有争议。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在目的、缔约方式和社会价值三方面与诉讼契约高度契合,通过司法确认制度为磋商协议提供强制力保障,或可促进其诉讼契约属性的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诉讼契约属性有利于平衡司法权、行政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并更好地匹配磋商制度化解纠纷、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诉讼契约 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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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之完善研究
7
作者 马君杰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82-88,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对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的执行具有积极意义。生态环境利益所具有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截然相反,以保障私益为目的构建的民事司法确认制度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修复的要求,基于磋商协议的行政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对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的执行具有积极意义。生态环境利益所具有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截然相反,以保障私益为目的构建的民事司法确认制度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修复的要求,基于磋商协议的行政契约属性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急需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生态环境司法确认制度。在进行制度构建时,应把握该制度与民事司法确认制度之间的差异,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民事司法确认制度,应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制度落脚点,从完善立法、明确司法审查重点及完善事后救济机制三个角度完成制度核心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司法确认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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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
8
作者 宋才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9,共9页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补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纠纷解决机制 赔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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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9
作者 邹丽梅 姜薇 《野生动物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5-181,共7页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现管辖范围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综合考虑时间限度、空间限度、注重质量限度及多种主客观因素、区分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覆盖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全部损害,实现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物种、保持生物多样性、保存基因等多种生态功能丧失的完全赔偿;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社会鉴定并存的多元化鉴定机制,能够统一鉴定标准、保证鉴定质量、维持鉴定秩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损害价值;针对能够恢复生态功能的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采用生态修复的责任方法,比单纯的金钱赔偿更有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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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及其赔偿机制 被引量:1
10
作者 段海燕 唐小娟 +6 位作者 段志远 何柏霖 黄理辉 宋俊年 杨巍 林佳宁 高振会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9-130,共12页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本排海核污染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可为运用更严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来约束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提供依据。为此,结合水文循环理论,解析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明确环境要素损害、生物要素损害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原理;借鉴美国自然资源损害制度建设经验,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要素,研究提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表明:日本核污染水放射性核素种类多、放射性强、污染效应长、处理难度高,排海后不仅会使海洋生物受到核污染水污染的影响而大量死亡的威胁,还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等环境要素,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带来损害风险,影响生物圈的能量转化、物质提供和自我调节能力,可能危及全球生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和人类安全。现有案例经验启示:损害赔偿的求偿,确定法律依据是基础、证明行为有损害是前提、赔偿责任认定是根本、外交加诉讼是相对有效的途径。构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制,以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为赔偿主体,以受到损害的国家和受损害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为赔偿对象,赔偿涵盖修护和重建损失的费用、修复期间的价值减少部分、鉴定评估等费用,聘请国际专家、组建律师团队适时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基于研究结果认为:通过建立全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联盟,建立国际监测网络、开展责任追溯调查、提升基础研究能力等,构建科学完善的核污染水排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障机制,可有效救济生态环境权益,维护国际、国家主体合法权益,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相关利益方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边界及诉讼决策制定提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核污染水排海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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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
11
作者 王帮元 《环境》 2024年第7期79-80,共2页
两项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 两项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检察公益诉讼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改革举措 生态文明建设 国有资产保护 两项制度衔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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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衔接探讨
12
作者 徐金海 邢捷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4年第3期73-76,共4页
从制度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是以公权力部门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履职性行为,也是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则、标准、程序等不尽完善,... 从制度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是以公权力部门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履职性行为,也是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则、标准、程序等不尽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并行、交叉甚至冲突等情形,由此便产生了“两诉”。应在诉权与顺位等框架性建构内容衔接外,更多谋求如何建立衔接关系,如何有效开展线索、磋商衔接,如何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等实践性问题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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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 被引量:4
13
作者 彭中遥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2-121,共10页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环境侵权私益损害填补场域,如有必要,方可参照适用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场域。但从我国环境司法实践情况看,惩罚性赔偿却呈现出“重公益、轻私益”的重心颠倒之态,且存在过度威慑行为人、规制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基于惩罚性赔偿公法私法化的法律性质,以及作为公法规制补充手段的基本定位,宜从主观故意、行为违法、后果严重三个维度合理限缩其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空间。因此,有必要依照“严格审慎”的基本态度,酌情计算相关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具体应以期间损害、永久性损害为基数,采用2倍以内的“倍率封顶式”计算方式。最后,为实现“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还应妥善处理好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金钱类环境法律责任的关系,以确保相关制度能够发挥合力而非干扰排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公法私法化 公法规制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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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义务证成”的嬗变 被引量:1
14
作者 赵小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1-110,共10页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境司法造成不可忽视的漏洞,有必要转向义务视角证成政府提起索赔的内在逻辑。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方式。鉴于此,首要的是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行政执法不能之兜底手段,在此基础上合理赋权和严格控权以保证赔偿磋商的公平公正,同时应完善问责机制以避免政府索赔角色的冲突,最后衔接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关联诉讼的关系,进而保障该制度的全面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环境保护义务 公法责任 行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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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实现路径探究
15
作者 薛恒 沈友耀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8期48-54,73,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责任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有必要从企业破产角度审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路径。现行破产法清偿顺位下,作为公益债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不仅不具备优先性,反而应归入劣后债权,这就意味着企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责任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有必要从企业破产角度审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路径。现行破产法清偿顺位下,作为公益债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不仅不具备优先性,反而应归入劣后债权,这就意味着企业一旦破产,环境保护利益将会落空。为此,文章认为应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理念,在整个环境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磋商机制,针对企业困境程度采取差异化司法处置措施,并适度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中的清偿顺位,全面实施环境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探索在破产管理人协会层面建立破产企业环境保护基金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利益 破产清偿顺位 环境债权 公益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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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衔接 被引量:1
16
作者 王宗涛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5期21-30,45,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讼制度。就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而言,应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指引下,以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不同阶段为依据,将两种诉讼制度功能进行合理调整,明确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界定为“事前预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事后损害填补”,以此纾解两种诉讼制度在衔接适用方面的困顿。鉴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同一破坏行为在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因此,文章根据救济对象的不同,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功能主义 自然资源损害救济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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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17
作者 梁春艳 佘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3-104,共12页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定位,既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索赔;也可以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挥其他主体不具备的职能优势。当前,由于检察机...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定位,既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索赔;也可以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挥其他主体不具备的职能优势。当前,由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法律监督的适用边界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导致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角色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方式。从协商行政理论出发,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在行政机关穷尽行政手段索赔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支持起诉程序;检察机关亦可适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诉讼方式对赔偿权利人依法履职进行监督。结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现状,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依据和路径进行细化考量,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 支持起诉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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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问题分析与路径探究
18
作者 包美玲 张强 +3 位作者 洪慧 裴云霞 邓俊 孟凡瑶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96-601,共6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些关键性问题,提出了强化法律制度保障、协调和监督办案主体、优化畅通办案环节、鉴定评估提前介入等4方面的衔接要点与路径,以期为国家及地方相关制度设计和案例实践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衔接 环境污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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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风险规避视角下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
19
作者 张占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6-63,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带来了污染者的责任加重、行政机关的职责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受阻及环保组织的诉权闲置等一系列责任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过分关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私益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带来了污染者的责任加重、行政机关的职责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受阻及环保组织的诉权闲置等一系列责任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过分关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私益属性。事实上,公益属性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公益属性的回归,在制度层面构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义)”和“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狭义)”并行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在实现环境执法与广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狭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的同时,可以有效规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施中的各种责任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治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风险规避 新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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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构建路径——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为纽带的两诉融合
20
作者 吴林轶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4年第19期55-59,共5页
我国尚无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安排,目前两种诉讼并行模式存在信息屏障、制度脱节、公正裁判受阻、不利于被告人落实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等突出问题。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包含公法内核的民事诉讼,构建刑... 我国尚无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安排,目前两种诉讼并行模式存在信息屏障、制度脱节、公正裁判受阻、不利于被告人落实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等突出问题。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包含公法内核的民事诉讼,构建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模式有先例可资借鉴、具有突出制度优势和实践支撑。建议分步构建我国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为纽带,将刑事案件关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操作,在刑事起诉前两种诉讼并行,刑事起诉后附带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未来,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司法解释和与其他职能部门联合修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肯定试行成果,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资源犯罪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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