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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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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林轶 尚雪 王立威 《人民法治》 2023年第21期14-21,共8页
现状检视: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一)涉及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公益诉讼解释》)对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 现状检视: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一)涉及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公益诉讼解释》)对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判决被告承担的费用作出了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民法典》 现状检视 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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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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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煜 《中国环境管理》 CSSCI 2019年第4期124-131,共8页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归属,我国实践中有环保部门主管、纳入国库、纳入法院指定账户、纳入专项账户等不同归属模式,但在其管理与使用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诸如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名称不统一、资金使用系统不透明、社...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归属,我国实践中有环保部门主管、纳入国库、纳入法院指定账户、纳入专项账户等不同归属模式,但在其管理与使用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诸如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名称不统一、资金使用系统不透明、社会公众査询难、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过多、资金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拟建议设立"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对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各地方未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资金等相关资金进行统筹与规范,以期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的完善。为此,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监督机制,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构建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环保组织的监督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并指导基金的有效运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基金会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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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制度亟待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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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震 《环境经济》 2017年第3期30-32,共3页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正逐步成为常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原则铿锵落地,这主要得益于一系列法律和重大政策措施的陆续出台实施,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 环境损害赔偿 资金使用制度 生态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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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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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刚 鲁玉龙 +1 位作者 徐金泉 齐建明 《环境科学与管理》 CAS 2017年第12期151-154,共4页
介绍了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特点和实际使用管理的实践情况,分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在管理使用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建议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筹集渠... 介绍了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特点和实际使用管理的实践情况,分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在管理使用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建议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筹集渠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资金追缴的司法保障机制,推动重点污染行业强制投保责任险,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办法应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建立以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为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资金 资金管理 存在问题 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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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主体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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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楚道文 李申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57-65,共9页
生态环境具有利益二重性,生态环境功能的损害赔偿资金是公共利益受损后的外化财产形态,其应归属于社会公众,而《资金管理办法》将赔偿资金统一规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做法,显然未体现利益不同而决定的赔偿资金归属差异。而且... 生态环境具有利益二重性,生态环境功能的损害赔偿资金是公共利益受损后的外化财产形态,其应归属于社会公众,而《资金管理办法》将赔偿资金统一规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做法,显然未体现利益不同而决定的赔偿资金归属差异。而且,行政机关作为资金管理主体的制度设计也存在较大缺陷。我们应基于公共信托理论的指引,借鉴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设立专门的省、市两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运营服务机构,由其作为对应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主体,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独立、安全、高效管理与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主体制度 资金管理 环境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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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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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13 位作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林业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27期64-68,共5页
SDPR—2018—0130036鲁财建[2018]75号各市财政局、环保局、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畜牧兽医局,济南铁路运输两... SDPR—2018—0130036鲁财建[2018]75号各市财政局、环保局、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畜牧兽医局,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青岛海事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义务人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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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高法院 高检院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环[2020]6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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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0年第17期74-76,共3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水利厅(水务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林业和草原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水利厅(水务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林业和草原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住房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水务局 改革方案 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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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7期35-36,共2页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关键词 管理 损害赔偿 宁波市 资金 政策 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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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20期35-38,共4页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法院、检察院,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法院、检察院,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关键词 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资金管理办法 环境损害赔偿 山东省 环境保护 省财政厅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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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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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才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9,共9页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补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纠纷解决机制 赔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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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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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丽梅 姜薇 《野生动物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5-181,共7页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现管辖范围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综合考虑时间限度、空间限度、注重质量限度及多种主客观因素、区分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覆盖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全部损害,实现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物种、保持生物多样性、保存基因等多种生态功能丧失的完全赔偿;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社会鉴定并存的多元化鉴定机制,能够统一鉴定标准、保证鉴定质量、维持鉴定秩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损害价值;针对能够恢复生态功能的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采用生态修复的责任方法,比单纯的金钱赔偿更有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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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及其赔偿机制
12
作者 段海燕 唐小娟 +6 位作者 段志远 何柏霖 黄理辉 宋俊年 杨巍 林佳宁 高振会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9-130,共12页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本排海核污染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可为运用更严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来约束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提供依据。为此,结合水文循环理论,解析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明确环境要素损害、生物要素损害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原理;借鉴美国自然资源损害制度建设经验,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要素,研究提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表明:日本核污染水放射性核素种类多、放射性强、污染效应长、处理难度高,排海后不仅会使海洋生物受到核污染水污染的影响而大量死亡的威胁,还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等环境要素,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带来损害风险,影响生物圈的能量转化、物质提供和自我调节能力,可能危及全球生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和人类安全。现有案例经验启示:损害赔偿的求偿,确定法律依据是基础、证明行为有损害是前提、赔偿责任认定是根本、外交加诉讼是相对有效的途径。构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制,以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为赔偿主体,以受到损害的国家和受损害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为赔偿对象,赔偿涵盖修护和重建损失的费用、修复期间的价值减少部分、鉴定评估等费用,聘请国际专家、组建律师团队适时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基于研究结果认为:通过建立全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联盟,建立国际监测网络、开展责任追溯调查、提升基础研究能力等,构建科学完善的核污染水排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障机制,可有效救济生态环境权益,维护国际、国家主体合法权益,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相关利益方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边界及诉讼决策制定提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核污染水排海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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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衔接探讨
13
作者 徐金海 邢捷 《环境保护》 CAS 2024年第3期73-76,共4页
从制度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是以公权力部门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履职性行为,也是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则、标准、程序等不尽完善,... 从制度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是以公权力部门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履职性行为,也是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则、标准、程序等不尽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并行、交叉甚至冲突等情形,由此便产生了“两诉”。应在诉权与顺位等框架性建构内容衔接外,更多谋求如何建立衔接关系,如何有效开展线索、磋商衔接,如何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等实践性问题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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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问题分析与路径探究
14
作者 包美玲 张强 +3 位作者 洪慧 裴云霞 邓俊 孟凡瑶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96-601,共6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些关键性问题,提出了强化法律制度保障、协调和监督办案主体、优化畅通办案环节、鉴定评估提前介入等4方面的衔接要点与路径,以期为国家及地方相关制度设计和案例实践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衔接 环境污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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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
15
作者 彭中遥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2-121,共10页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环境侵权私益损害填补场域,如有必要,方可参照适用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场域。但从我国环境司法实践情况看,惩罚性赔偿却呈现出“重公益、轻私益”的重心颠倒之态,且存在过度威慑行为人、规制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基于惩罚性赔偿公法私法化的法律性质,以及作为公法规制补充手段的基本定位,宜从主观故意、行为违法、后果严重三个维度合理限缩其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空间。因此,有必要依照“严格审慎”的基本态度,酌情计算相关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具体应以期间损害、永久性损害为基数,采用2倍以内的“倍率封顶式”计算方式。最后,为实现“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还应妥善处理好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金钱类环境法律责任的关系,以确保相关制度能够发挥合力而非干扰排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公法私法化 公法规制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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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衔接
16
作者 王宗涛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5期21-30,45,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讼制度。就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而言,应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指引下,以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不同阶段为依据,将两种诉讼制度功能进行合理调整,明确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界定为“事前预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事后损害填补”,以此纾解两种诉讼制度在衔接适用方面的困顿。鉴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同一破坏行为在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因此,文章根据救济对象的不同,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功能主义 自然资源损害救济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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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问题的探索和研究
17
作者 李勇 侯慧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7-31,共5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林业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林业生态损害赔偿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更多关注。然而,目前我国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仍存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损害价值评估不准确、环境侵害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林业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林业生态损害赔偿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更多关注。然而,目前我国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仍存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损害价值评估不准确、环境侵害责任难认定等问题。对此展开探索和研究,针对性地提出召开听证会、建立损害赔偿协作机制、咨询专家学者、通过走访办案部门了解实际问题等方法,力求解决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中遇见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业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改进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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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何以可行与何以可为——兼谈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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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国安 刘汗青 《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25-136,共12页
气候变化议题司法化是大势所趋,亦是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现实需要。当气候变化诉讼回归司法实践本位时,法学理论必须回应气候变化诉讼基于何种理论、具有何种价值意义、如何与已有相关领域的诉讼进行识别与契合。囿于气候... 气候变化议题司法化是大势所趋,亦是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现实需要。当气候变化诉讼回归司法实践本位时,法学理论必须回应气候变化诉讼基于何种理论、具有何种价值意义、如何与已有相关领域的诉讼进行识别与契合。囿于气候问题的科学不确定性与涉及领域的广泛性,我国的气候变化诉讼呈现“公益诉讼主导、私益诉讼补充”的发展格局。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是选择环境公益诉讼抑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自身特性以及现有的法律制度。基于“二诉”并存的现状,不应认为气候变化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路径选择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取其益、剔去弊”,充分发挥“二诉”在气候治理中特有的价值与功能。此外,制定与完善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性法律与相关性法律以及贯彻风险预防原则,构建生态环境预防性救济体系对于铺展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目标 气候变化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性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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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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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奕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987-993,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两大诉讼制度,两诉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两诉存在法律设定重合问题和现实顺位冲突问题,这根本上是因为不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没有形成生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两大诉讼制度,两诉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两诉存在法律设定重合问题和现实顺位冲突问题,这根本上是因为不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没有形成生态和谐。为推进两诉递进式发展,应当将两诉各自发展完善并形成紧密衔接关系。从两诉的关系出发,深入探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才能推动两诉进行有机衔接,共同推进我国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制度 衔接路径 生态环境保护 资源节约 生态和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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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关系再审视
20
作者 祝紫馨 胡艳香 《华章》 2024年第2期0144-0146,共3页
为调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纷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指出优先审理前者。两诉先后序的仓促确立,导致预防原则被架空的风险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部分正... 为调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纷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指出优先审理前者。两诉先后序的仓促确立,导致预防原则被架空的风险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部分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容易出现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错位执行等问题。鉴于两诉具有保护生态环境利益的同一制度目的,发挥了同样的事后救济功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则并无实质性差异,为顺应环境法典化的进程,可考虑将两诉整合形成专门保护生态环境公益的救济手段,以实现环境救济领域公私并行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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