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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西部视角下的生态补偿与生态赔偿问题 被引量:5
1
作者 任平 周介铭 《调研世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41-42,共2页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在新时期的重要战略决策。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生态保护区的农民逐渐成为"生态贫民",为此专家呼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但是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只是暂时性和表面性的,要从根本上解...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在新时期的重要战略决策。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生态保护区的农民逐渐成为"生态贫民",为此专家呼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但是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只是暂时性和表面性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就需要大力推进"生态补偿"向"生态赔偿"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谐西部 生态补偿 生态赔偿 生态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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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赔偿诉讼的管辖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1
2
作者 姚显森 姚雨濛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84-92,共9页
因法律规范不完善、理论认识不统一、实践互动不协调且缺乏成熟的管辖衔接经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赔偿诉讼在实践中产生“一案两诉”或者“一案两不诉”的管辖冲突问题。鉴于此,依循功能主义研究范式,以“损害填补”为功能基础,充... 因法律规范不完善、理论认识不统一、实践互动不协调且缺乏成熟的管辖衔接经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赔偿诉讼在实践中产生“一案两诉”或者“一案两不诉”的管辖冲突问题。鉴于此,依循功能主义研究范式,以“损害填补”为功能基础,充分发挥生态赔偿诉讼对严重损害后果的纯粹救济功能;以“风险预防”为功能依归,以“损害救济”为价值补充,有针对性地解决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管辖问题。从制度上看,为及时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应明确区分环境重大风险案件、一般性环境损害案件和严重环境损害案件的管辖范围,防止出现生态损害救济程序陷入“备而不用”的尴尬局面。同时,检察机关应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督促适格主体启动生态索赔工作。另外,还应为两类环境诉讼提供全面有效的程序保障,以实现生态公益保护效果的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赔偿诉讼 管辖冲突 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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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公路建设草原生态赔偿费核算方法研究
3
作者 葛丽燕 吴世红 +3 位作者 姚海博 冯志强 杨莹 曾晓明 《四川环境》 2022年第4期163-167,共5页
西藏是我国天然草原面积最大的地区,公路为区域最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临时工程的设置将不可避免占用草原,使原地貌和地表植被遭到破坏。当草原生态环境遭受损害后,公路建设单位理应对损害的草原承担一定的赔偿费,以... 西藏是我国天然草原面积最大的地区,公路为区域最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临时工程的设置将不可避免占用草原,使原地貌和地表植被遭到破坏。当草原生态环境遭受损害后,公路建设单位理应对损害的草原承担一定的赔偿费,以用于被损害草原的修复。以西藏某公路项目为研究对象,提出了基于ENVI和ARCGIS技术的公路占用草原类型和面积识别方法;在对草原价值构成分析的基础上,探讨适于公路建设草原生态赔偿费核算的理论框架与方法,并通过对普兰县、札达县调查发现,部分受偿牧民因两地赔偿标准差异较大而认为赔偿工作有失公平。据此,文章提出草原生态赔偿费核算所采用的标准应在当地草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同时考虑赔偿主体和受偿客体双方的支付和受偿意愿,增加调整系数,以提高赔偿费的合理性和赔偿工作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青藏高原 公路 草原 生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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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4
作者 邹丽梅 姜薇 《野生动物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5-181,共7页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现管辖范围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综合考虑时间限度、空间限度、注重质量限度及多种主客观因素、区分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覆盖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全部损害,实现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物种、保持生物多样性、保存基因等多种生态功能丧失的完全赔偿;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社会鉴定并存的多元化鉴定机制,能够统一鉴定标准、保证鉴定质量、维持鉴定秩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损害价值;针对能够恢复生态功能的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采用生态修复的责任方法,比单纯的金钱赔偿更有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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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
5
作者 黄学贤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4期61-69,共9页
自2015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吉林等七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并于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作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一项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除需进一步完善自身外,尚需在解... 自2015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吉林等七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并于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作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一项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除需进一步完善自身外,尚需在解决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其中,明确界定磋商协议的性质、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是几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当下应当基于改革试点的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领域法律制度的有机统一,从而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磋商协议 行政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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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
6
作者 薛冰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4期145-147,共3页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比较,探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比较,探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案例。实践方面,各地政府和环保组织积极推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为受损环境和受害者争取合理赔偿。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偏低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法律研究 生态环境 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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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
7
作者 王帮元 《环境》 2024年第7期79-80,共2页
两项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 两项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检察公益诉讼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改革举措 生态文明建设 国有资产保护 两项制度衔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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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义务证成”的嬗变 被引量:1
8
作者 赵小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1-110,共10页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境司法造成不可忽视的漏洞,有必要转向义务视角证成政府提起索赔的内在逻辑。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方式。鉴于此,首要的是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行政执法不能之兜底手段,在此基础上合理赋权和严格控权以保证赔偿磋商的公平公正,同时应完善问责机制以避免政府索赔角色的冲突,最后衔接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关联诉讼的关系,进而保障该制度的全面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环境保护义务 公法责任 行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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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9
作者 梁春艳 佘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3-104,共12页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定位,既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索赔;也可以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挥其他主体不具备的职能优势。当前,由于检察机...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定位,既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索赔;也可以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挥其他主体不具备的职能优势。当前,由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法律监督的适用边界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导致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角色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方式。从协商行政理论出发,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在行政机关穷尽行政手段索赔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支持起诉程序;检察机关亦可适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诉讼方式对赔偿权利人依法履职进行监督。结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现状,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依据和路径进行细化考量,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 支持起诉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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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衔接 被引量:1
10
作者 王宗涛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5期21-30,45,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讼制度。就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而言,应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指引下,以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不同阶段为依据,将两种诉讼制度功能进行合理调整,明确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界定为“事前预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事后损害填补”,以此纾解两种诉讼制度在衔接适用方面的困顿。鉴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同一破坏行为在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因此,文章根据救济对象的不同,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功能主义 自然资源损害救济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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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何以可行与何以可为——兼谈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1
11
作者 张国安 刘汗青 《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25-136,共12页
气候变化议题司法化是大势所趋,亦是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现实需要。当气候变化诉讼回归司法实践本位时,法学理论必须回应气候变化诉讼基于何种理论、具有何种价值意义、如何与已有相关领域的诉讼进行识别与契合。囿于气候... 气候变化议题司法化是大势所趋,亦是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现实需要。当气候变化诉讼回归司法实践本位时,法学理论必须回应气候变化诉讼基于何种理论、具有何种价值意义、如何与已有相关领域的诉讼进行识别与契合。囿于气候问题的科学不确定性与涉及领域的广泛性,我国的气候变化诉讼呈现“公益诉讼主导、私益诉讼补充”的发展格局。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是选择环境公益诉讼抑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自身特性以及现有的法律制度。基于“二诉”并存的现状,不应认为气候变化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路径选择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取其益、剔去弊”,充分发挥“二诉”在气候治理中特有的价值与功能。此外,制定与完善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性法律与相关性法律以及贯彻风险预防原则,构建生态环境预防性救济体系对于铺展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目标 气候变化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性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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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学理论证与协调机制建构
12
作者 陈玮 孙哲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1-151,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各类环境诉讼之间的顺位安排等制约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运行。然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从实际运行、设计目的等方面却难以进行学理论证。环境公共利益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各类环境诉讼之间的顺位安排等制约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运行。然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从实际运行、设计目的等方面却难以进行学理论证。环境公共利益应当被视为制度核心,在与环境权力相结合后形成以“环境公益—环境权力”为基础的理论框架。内部通告机制是协调磋商机制与诉讼程序的关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受到磋商机制的约束,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后进行,形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诉讼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赔偿磋商 环境公益 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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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与完善 被引量:1
13
作者 周倩 《四川环境》 2024年第4期94-99,共6页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是解决生态环境纠纷、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但是,该制度能否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存在分歧。运用法解释学、案例实证分析、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立足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指出...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是解决生态环境纠纷、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但是,该制度能否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存在分歧。运用法解释学、案例实证分析、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立足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指出在适用中存在公私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无区分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与行政处罚、刑事罚金的关系不明,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不够具体,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与管理方式不确定的问题。并提出制定衔接机制,明确公私益诉讼的赔偿范围;确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的抵扣规则;制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规则;规范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与管理的完善路径,进一步规制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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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风险规避视角下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
14
作者 张占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6-63,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带来了污染者的责任加重、行政机关的职责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受阻及环保组织的诉权闲置等一系列责任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过分关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私益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带来了污染者的责任加重、行政机关的职责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受阻及环保组织的诉权闲置等一系列责任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过分关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私益属性。事实上,公益属性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公益属性的回归,在制度层面构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义)”和“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狭义)”并行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在实现环境执法与广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狭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的同时,可以有效规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施中的各种责任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治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风险规避 新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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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学理考察与规则设计
15
作者 殷爱民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16-124,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基于此,该研究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效能不足,原因在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本质属性存在认知误区。研究认为,单纯的民事合同说或者行政契约说因理论缺陷无法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相契合。磋商协议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但其私法属性更为凸显,属于特殊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不可混同。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不符,不可适用非讼程序法理进行司法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性质与略式程序更为适配,应当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具体而言,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启动该程序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交证明力高的表面证据。该类案件可以根据行政级别和案件影响程度设置级别管辖,并由各地法院设立专门法庭集中管辖。法院在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应当秉持实质尊重原则,以磋商程序正当性和磋商协议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案外利害关系人利益为底线要求。一旦磋商协议内容存在实质争议,法院应当终结该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该程序应当保障案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并适用“异议-撤销”的事后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公私法合作理论 司法确认程序 略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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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构建路径——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为纽带的两诉融合
16
作者 吴林轶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4年第19期55-59,共5页
我国尚无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安排,目前两种诉讼并行模式存在信息屏障、制度脱节、公正裁判受阻、不利于被告人落实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等突出问题。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包含公法内核的民事诉讼,构建刑... 我国尚无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安排,目前两种诉讼并行模式存在信息屏障、制度脱节、公正裁判受阻、不利于被告人落实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等突出问题。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包含公法内核的民事诉讼,构建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模式有先例可资借鉴、具有突出制度优势和实践支撑。建议分步构建我国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为纽带,将刑事案件关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操作,在刑事起诉前两种诉讼并行,刑事起诉后附带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未来,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司法解释和与其他职能部门联合修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肯定试行成果,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资源犯罪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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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问题分析与路径探究
17
作者 包美玲 张强 +3 位作者 洪慧 裴云霞 邓俊 孟凡瑶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96-601,共6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些关键性问题,提出了强化法律制度保障、协调和监督办案主体、优化畅通办案环节、鉴定评估提前介入等4方面的衔接要点与路径,以期为国家及地方相关制度设计和案例实践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衔接 环境污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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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18
作者 刘帅康 陈晓景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4年第4期41-50,共10页
“长江经济带发展”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是中国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域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空间治理单元。鉴于流域自然生态系统的特性以及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特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价值... “长江经济带发展”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是中国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域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空间治理单元。鉴于流域自然生态系统的特性以及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特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价值定位、适用范围、责任方式、协调机制等方面区别于一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而目前我国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只是对一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简单移植,存在着流域整体生态系统服务保护不足、适用范围过窄、赔偿责任方式单一、缺乏全流域利益协调机制等问题,难以契合国家“江河战略”的实施要求。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安排应当树立整体性、系统性理念,确立全流域整体性利益实现、流域整体生态系统服务救济等制度价值,拓展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扩大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并确立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上下游利益协调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国家“江河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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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属性
19
作者 孙啸宇 《江南论坛》 2024年第7期66-71,共6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是职权主义和意思自治共同作用形成的纠纷解决成果的契约化载体,但其属性尚有争议。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在目的、缔约方式和社会价值三方面与诉讼契约高度契合,通过司法确认制度为磋商协议提供强制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是职权主义和意思自治共同作用形成的纠纷解决成果的契约化载体,但其属性尚有争议。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在目的、缔约方式和社会价值三方面与诉讼契约高度契合,通过司法确认制度为磋商协议提供强制力保障,或可促进其诉讼契约属性的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诉讼契约属性有利于平衡司法权、行政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并更好地匹配磋商制度化解纠纷、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诉讼契约 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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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复合定性及规范健全
20
作者 王莉 魏沂慧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4年第5期31-42,共12页
磋商协议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等问题所签订的合同。目前,我国磋商协议的具体内容存在协议双方可自由协商边界不清、履行阶段监督主体不明及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等问题。上... 磋商协议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等问题所签订的合同。目前,我国磋商协议的具体内容存在协议双方可自由协商边界不清、履行阶段监督主体不明及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等问题。上述问题与磋商协议的定性直接相关,现有的民事属性说和行政属性说无法妥当解释磋商协议的本质属性。磋商协议不仅具有私法自治的民法精髓,亦具有保障公共利益救济的公法目的,将其定性为兼具行政属性和民事属性的特殊协议则更为妥帖。基于磋商协议的复合属性,可从划定协议双方可自由协商边界、规范环境公共利益救济可实现性条款、明确履行阶段监督主体及设置违反磋商协议的责任负担条款等方面健全磋商协议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环境公共利益 协议定性 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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