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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亲子法制之检讨与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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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玟惠(Wen-Hui Chiu) 《臺大法學論叢》
人工生殖技术之发展,以非性交之辅助性生殖方法实现了不孕夫妻的亲子期盼,但由於人工生殖可能非法进行或发生技术面之错误,却也创造出各种令人错愕之亲子组合,倘依现行人工生殖法与民法亲属编相关规定论断其亲子关系,恐将得出吾人... 人工生殖技术之发展,以非性交之辅助性生殖方法实现了不孕夫妻的亲子期盼,但由於人工生殖可能非法进行或发生技术面之错误,却也创造出各种令人错愕之亲子组合,倘依现行人工生殖法与民法亲属编相关规定论断其亲子关系,恐将得出吾人不易接受的结论。准此,正视现有亲子法制之不足而作一整合性检讨与修订,应有必要。 本文认为人工生殖法第23条至第24条「视为」婚生子女之规定有待斟酌,而「受胎」一词之用语模棱,对合法捐精者与捐卵者、以及精卵细胞遭误用者之权益保护并不周全,均宜加以修订。再者,各种非法人工生殖或技术面错误情形由於多不能适用人工生殖法,其亲子关系之认定将悉数回归适用民法亲属编之规定。然而,人工生殖技术割裂了分娩事实与血统真实之一致性,也破坏了生殖细胞产生、受精与胚胎着床在时问上的紧密连接性,连带地影响了「生母恒定原则」之血统正确性,故本文认为,对现行法之解释,似可考虑改以「生母推定原则」取代之,虽仍维持依「婚姻示父」原则推定生父,但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符合特定要件与期问内,对生母与生父之两个推定,均容许其依血统真实关系而否认之;再辅以增订「婚生关系全否认限制」与「生母认领」等相关规定,以确保子女之基本法律地位利益,此外并开放生母认领子女之途径。 须特别强调的是,虽谓「生母推定」然於真实血统关系下将无异於「生母恒定」,因此,本文虽采「生母推定原则」,惟此对於现今社会中非依人工生殖方式所建立之绝大多数亲子关系而言,完全不生影响。此一生母决定原则之变动,可更具弹性地因应人工生殖科技对亲属法制之冲击,有效补强亲子认定规范上之漏洞,除能够体现司法院释字第 587 号解释所揭示兼顾血统真实、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之原则之外,并能增进亲属编亲子关系法制上的完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生殖 親子關係 胚胎 生母陣定 婚姻示父 婚生子女 婚生推 婚生否認 血統
全文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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