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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要求增加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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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生活》
2005年第3期51-51,共1页
我国《婚姻法》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费。这并非夫妻之间的扶养费。因为离婚后夫妻身份不复存在,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随之终止。离婚前互相扶养是无条件的,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则是源于原来的婚...
我国《婚姻法》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费。这并非夫妻之间的扶养费。因为离婚后夫妻身份不复存在,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随之终止。离婚前互相扶养是无条件的,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则是源于原来的婚姻关系,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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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互相扶养义务
离婚
生活扶助费
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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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离婚后能否要求增加生活费
1
出处
《小康生活》
2005年第3期51-51,共1页
文摘
我国《婚姻法》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费。这并非夫妻之间的扶养费。因为离婚后夫妻身份不复存在,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随之终止。离婚前互相扶养是无条件的,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则是源于原来的婚姻关系,是有条件的。
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互相扶养义务
离婚
生活扶助费
婚姻关系
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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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后能否要求增加生活费
《小康生活》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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