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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因应与制度创新 被引量:12
1
作者 吴汉东 刘鑫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1期1-10,共10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复合产品结构与自主运转功能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难题与挑战。在复合产品结构下,知识产权法律难题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之算法与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自主运转功能下,知识产权法律挑战则呈现为生成式...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复合产品结构与自主运转功能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难题与挑战。在复合产品结构下,知识产权法律难题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之算法与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自主运转功能下,知识产权法律挑战则呈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授权与确权问题。对此,应积极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变革,立足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与衍生内容,有针对性地展开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从而实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合理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知识产权 算法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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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地籍测绘研究及其标准化探索 被引量:1
2
作者 徐洪秀 杨玉忠 +2 位作者 王赫 吴洪涛 谭新宇 《测绘通报》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6-140,共5页
针对传统的基于二维地籍的土地管理模式不能很好地满足日趋紧张的城市空间管理需求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三维地籍国内外发展现状,提出了基于三维地籍测绘解决土地立体化管理难点、痛点的技术路线,然后开展了三维地籍标准化探索,重点介绍... 针对传统的基于二维地籍的土地管理模式不能很好地满足日趋紧张的城市空间管理需求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三维地籍国内外发展现状,提出了基于三维地籍测绘解决土地立体化管理难点、痛点的技术路线,然后开展了三维地籍标准化探索,重点介绍《三维地籍产权体测绘技术规程》的编制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将研究路线及此标准应用到典型案例中,以证明该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和标准的适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维地籍 三维产权体 测绘 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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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现实意义、机制架构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1
3
作者 李红锋 王北生 王为民 《成人教育》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5-72,共8页
现代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有助于优化产业资源市场化配置、推动人才培养理实一体化、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强化校企合作共同体构建。基本机制包括组织管理的健全机制、优质教学资源的共建机制、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的共管机制、教育... 现代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有助于优化产业资源市场化配置、推动人才培养理实一体化、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强化校企合作共同体构建。基本机制包括组织管理的健全机制、优质教学资源的共建机制、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的共管机制、教育教学模式的改进机制和发展成果的共享机制。应探索混合制管理体制、协同建设系列优质教学资源、协同管理高素质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协同改进教育教学模式和共同分享发展成果,规范与促进现代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代产业学院 混合所有制 产权结构 教学资源 产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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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 被引量:11
4
作者 肖冬梅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7-148,共12页
《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虽然该规定最终未获通过,但却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热议,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的讨论方兴未艾。根据“信息链”理论,事实、数据、信息、知识和情报之间是呈现一种... 《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虽然该规定最终未获通过,但却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热议,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的讨论方兴未艾。根据“信息链”理论,事实、数据、信息、知识和情报之间是呈现一种由下至上逐步提炼加工的链式关系,数据与信息、知识、情报之间依次包含。但数据并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若将“数据”整体直接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畴,会冲击已有的权能和体系,影响知识产权客体家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应对数据进行分类保护,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之上,增设数据产权保护模式,数据主体就个人原始数据享有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企业就其加工处理取得的衍生数据享有数据财产权,企业这种财产权利取得的门槛低于知识产权取得,不必要求独创性、创造性或显著性等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宜采取弱保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知识产权客体 原型范畴理论 家族相似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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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数字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被引量:6
5
作者 吴汉东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8-46,共19页
基于平台、算法和数据所产生的三元要素融合的市场竞争问题,既涉及数字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又关系到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审查,后者表现出规制“平台经济+数字知识产权”的法律样态,其适用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主要是《反垄断法》《关于... 基于平台、算法和数据所产生的三元要素融合的市场竞争问题,既涉及数字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又关系到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审查,后者表现出规制“平台经济+数字知识产权”的法律样态,其适用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主要是《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上述领域的反垄断审查,具有法律、经济、技术等诸多考虑因素,执法机构应以“法律+规章”为指引,结合平台经济和数字知识产权特点来构建分析框架。中国反垄断执法案件分为行政处罚案件和司法裁判案件,表现出不同于传统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特点。立足当下及面向未来,在“平台经济+数字知识产权”领域须秉持“积极的包容审慎”执法立场、采取事后规制与事前规制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实施以反垄断监管为中心的综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数字知识产权 法律适用 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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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利益束”:数据权益制度新论 被引量:8
6
作者 杨东 白银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5-77,共13页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建构人与人之间动态灵活、有机立体的利他性数据“利益束”范式,以有效协调和整合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数据利益关系,并在数据“利益束”范式下,充分利用Web3.0以用户为中心的开放式价值互联网效能,通过点对点的数据利益流通来构建全网络利益格局。我国还应建立合理的激励与收益实现机制,促进所有数据主体共创和共享数据红利,在数据财产行为主义保护模式基础上,建立智能化治理体系来保障数据安全,最终形成中国自主且更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新型数据权益制度体系,以此推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流通共享 数据产权 利益束 权利束 区块链技术 共票 法链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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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2
7
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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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确权模式的嬗变与数据财产权的确立 被引量:5
8
作者 齐爱民 杨煜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8-99,共12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深入应用到社会生产生活当中。在数据确权制度诞生之前,各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大多主张以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由于狭义著作权确权模式饱受“独创性”诟病,转而走向邻接权确权模式。然而,透过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深入应用到社会生产生活当中。在数据确权制度诞生之前,各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大多主张以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由于狭义著作权确权模式饱受“独创性”诟病,转而走向邻接权确权模式。然而,透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和法律本质可以看出,该客体和邻接权的保护客体以及设立目的并无相关之处,盲目扩大邻接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会遭到理论与制度的挑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捉襟见肘。因此,必须走出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藩篱和迷雾,直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本质,构建具有合理性的新型财产权制度。从数据视野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本质为数据,法律本质为数据财产。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数据立法的展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财产权确权模式必然浮出水面。数据财产权确权模式是依托于数据法律制度的出现与发展提出的,是立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本质形成的,是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财产法律属性揭示的确权模式选择。在综合考量产业目的、盈利模式、风险成本、商业实践以及使用者目的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主体应当为服务使用者而不是服务提供者,权利保护应适用“财产规则”和“禁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 数据 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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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产教联合体赋能产教融合的运行逻辑、现实难点与路向选择 被引量:11
9
作者 李菡 《教育与职业》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6-53,共8页
市域产教联合体是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探索。以市域产教联合体赋能产教融合,需要明确其运行逻辑,以政府为主导、以产业园区为载体、以多元主体参与为重点、以实体化运行为动力。但通过剖析发现,市域产教联合体赋... 市域产教联合体是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探索。以市域产教联合体赋能产教融合,需要明确其运行逻辑,以政府为主导、以产业园区为载体、以多元主体参与为重点、以实体化运行为动力。但通过剖析发现,市域产教联合体赋能产教融合存在多元参与主体的权责划分不科学、实体化运行中产权界定不清晰、组织内部信任关系未建立、现代化治理结构架设不完善等现实难点。因此,市域产教联合体赋能产教融合应加快完善制度设计,明晰主体权责关系;加强产权界定和保护,明确利益分配;构建新型组织关系,实现信任合作;强化协同共治,构建现代化治理新结构;创新发展生态,促进联合体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域产教联合体 产教融合 产权界定 协同共治 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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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法律构造论 被引量:12
10
作者 冯晓青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6,共17页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协调和平衡数据利益关系、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分享、促进数据要素利益公平分配等内容。数据产权的法律构造旨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动态流转和价值实现机制,最终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法律构造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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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企业数据资产“确权”的三重维度 被引量:5
11
作者 杨东 高一乘 《商业经济与管理》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3-93,共11页
从数据资源化到数据资产化的跨越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节点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机遇。数据资产化为数据流通拓宽了渠道,通过明晰数据产权边界和降低数据交易成本的方式优化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数据资产既具有资产的普遍性,也具有数据... 从数据资源化到数据资产化的跨越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节点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机遇。数据资产化为数据流通拓宽了渠道,通过明晰数据产权边界和降低数据交易成本的方式优化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数据资产既具有资产的普遍性,也具有数据要素的特殊性,重新明确企业数据资产的定义是实现数据价值的应有之义。“创设-控制-交易”三重维度分别是指通过数据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等方式创设数据产权,通过政策拟制“动态控制”降低企业数据交易成本,通过优化数据收益分配制度促进企业数据流通正向循环。三重维度弥合不同领域内数据规则之间的鸿沟,确保数据政策的一致性,继而破除数据交易的桎梏,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 新质生产力 数据二十条 产权理论 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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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体对数据基本产权和分类确权的决定作用 被引量:4
12
作者 刘士国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9-80,共12页
数据二十条构建了基本数据产权,但要进一步确权立法,必须依据数据关系客体的不同对数据基本产权作出总体规定,并应根据客体类型作出分别规定。数据及其产品是新型民事关系客体,可被多人同时使用,其财产关系依合同产生具有相对性,这一客... 数据二十条构建了基本数据产权,但要进一步确权立法,必须依据数据关系客体的不同对数据基本产权作出总体规定,并应根据客体类型作出分别规定。数据及其产品是新型民事关系客体,可被多人同时使用,其财产关系依合同产生具有相对性,这一客观规律决定数据产权为不同于所有权的有限产权。数据产权包括人格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以人格性权利为基础。数据确权立法的基本框架包括数据流通中当事人享有的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基本数据财产权,著作类电子产品当事人的权利,数据直接生成产品当事人的权利,货币结算与比特币的规定,法院管辖、涉外法律适用、仲裁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关系客体 基本产权 分类确权 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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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有所居”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基于非正规产权房的视角 被引量:1
13
作者 林李月 朱宇 《西北人口》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8-58,共11页
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在城镇安居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内容,探索影响其定居城镇的决定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从住有所居的视角出发,探讨非正规的产权住房--小产权... 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在城镇安居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内容,探索影响其定居城镇的决定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从住有所居的视角出发,探讨非正规的产权住房--小产权房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小产权房通过其价格低廉化和在购买后形成的事实性占有提高了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但在现实中仍应高度警惕和重视小产权房对流动人口完整市民化和正规房地产市场健康运作带来的诸多负面挑战;第二,小产权房对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锁定”效应存在显著的群体异质性,在法律意识淡薄和对廉价住房需求高的“初中”“收入低”“老一代”流动人口群体中的影响作用更加明显,说明经济地位偏低和法律风险感知能力弱的流动人口在面对小产权房的低廉性时更容易作出“非理性”选择。这一结果预示着提供可负担的保障性住房和稳定城市住房价格,将附着在小产权房上的“廉价保障房”功能剥离开来,可能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行之有效的方式;同时,在治理和整顿存量小产权房时,要对蜗居其中的弱势流动人口群体予以充分的人文关怀,找寻保障弱势流动人口群体的住房权益与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之间的平衡点和兼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产权房 流动人口 定居意愿 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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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益论 被引量:7
14
作者 程啸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1期50-63,共14页
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 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的确权应当采取单一路径,不应区分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或数据的生产与流通而分别确权。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具有排他效力,但是该排他性受制于数据上其他参与方的权益,即个人信息权益及数据来源者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并非是企业数据权益的内容,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的内容仍应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加以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企业数据权益 个人数据 数据来源者权利 《数据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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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视角下林业碳汇资产的属性确认与计量探讨 被引量:3
15
作者 张亚连 廖千禧 张启航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5-99,共5页
“双碳经济”新格局下,林业碳汇作为当下成本最低的“碳吸收”手段已成为学术研究中的“新宠”。解决林业碳汇在碳汇交易过程中的会计核算问题有助于实现林业碳汇多重效益。文章基于产权理论,探讨了林业碳汇资产的会计属性及计量方式。... “双碳经济”新格局下,林业碳汇作为当下成本最低的“碳吸收”手段已成为学术研究中的“新宠”。解决林业碳汇在碳汇交易过程中的会计核算问题有助于实现林业碳汇多重效益。文章基于产权理论,探讨了林业碳汇资产的会计属性及计量方式。首先,作为一项特殊自然资源,林业碳汇具备确认为资产的特征,依据交易过程可“二分”会计主体:碳汇需求方与开发经营方分别以“环境资产”与“交易性环境资产”为资产确认类型。其次,在计量方式上,以森林碳储量和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林业碳汇资产技术计量和经济计量,获得实物产权和财权对应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最后,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探究了碳汇买卖双方针对林业碳汇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业碳汇资产 产权 资产属性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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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路径下数据产权客体的类型谱系 被引量:3
16
作者 张素华 王年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7-60,共14页
“数据二十条”在表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时分别使用了“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三项表达来称谓“三权”的客体,从政策上肯认并确立了数据产权的客体对象。从法律视角审视,前述三项政策表达仍需经由学理阐释来论证其在法律上... “数据二十条”在表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时分别使用了“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三项表达来称谓“三权”的客体,从政策上肯认并确立了数据产权的客体对象。从法律视角审视,前述三项政策表达仍需经由学理阐释来论证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性的法律表达。“三权分置”路径下,“数据”的核心特征应包括信息属性、物理属性和集合属性,并在数据生产和流通使用的“价值链”上延展形成“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的类型层级。在分级分类构建原则下,作为产权客体的“数据”还可在横向上形成以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为一级子类型、公用/私用公共数据与公开/不公开企业数据为二级子类型的类型谱系。由此,便可在“三权分置”路径下阐明作为产权客体的数据的规范属性与类型谱系,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化奠定基础和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 三权分置 客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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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机制构建 被引量:3
17
作者 房慧颖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94-202,共9页
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刑法亟须应时代之需,保护具有高商业价值和高应用价值的衍生数据权益。衍生数据财产权的既有刑法保护机制存在局限与疑难,有必要在对既有衍生数据财产权刑法保护方式进行理论检视的... 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刑法亟须应时代之需,保护具有高商业价值和高应用价值的衍生数据权益。衍生数据财产权的既有刑法保护机制存在局限与疑难,有必要在对既有衍生数据财产权刑法保护方式进行理论检视的前提下,明确衍生数据财产权取得的法理根基与实质内涵,进而厘清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进路及限度。应构建衍生数据财产权的二元刑法保护机制,对侵犯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和侵犯非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予以区分规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制侵犯非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符合衍生数据作为信息社会“数据资产”的价值定位。对于已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可以考虑的路径有二:一是将已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视为邻接权进行保护,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增设相应行为方式;二是在现有知识产权犯罪规制体系内增设应受保护的新型权利,即公开衍生数据专有权,与之相应,增设侵犯公开衍生数据专有权罪。立法者在探寻刑法保护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路径时,除将保护的周延性、有效性作为考量因素之外,还需充分考虑设置必要的权利限制制度,防止产生数据领域的集中与垄断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衍生数据 财产权 知识产权犯罪 刑法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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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第一要素 被引量:3
18
作者 易继明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28,共26页
生产要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三者互动式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理论及其中国当代“新质生产力”的理论创新,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要素从“点状”到“面状”,已呈“立体状”。在新型生产要素... 生产要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三者互动式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理论及其中国当代“新质生产力”的理论创新,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要素从“点状”到“面状”,已呈“立体状”。在新型生产要素及其组合创新中,知识产权是其内核。发展新质生产力,一方面要注重本土资源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要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同时,通过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强化司法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领域的促进作用,营造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律环境。在新质生产力的语境下,知识产权具有要素资源和法权双重属性,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第一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知识产权 本土资源 现实生产力 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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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解释 被引量:6
19
作者 于海纯 陈润恺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21-30,共10页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数据资源从单纯的信息载体转变为独立的价值来源,开始出现财产属性。但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技术依附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信息权益与权利保护范式难以适用。数据资源的价值源于对数据的控制状态,这并非...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数据资源从单纯的信息载体转变为独立的价值来源,开始出现财产属性。但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技术依附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信息权益与权利保护范式难以适用。数据资源的价值源于对数据的控制状态,这并非实体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法律上应解释为“持有主体合法控制数据资源并免受非法干扰和攻击的利益”。持有利益受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应采用行为主义保护模式,通过侵权法一般条款进行救济。持有主体则应根据具体数据类型遵守相应的行为标准。此外,个人信息数据的相关规则是基于风险防范的考量,对数据所携带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主体属于数据来源者而非数据资源持有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资源持有权 利益保护 行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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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集中度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绩效的影响研究 被引量:1
20
作者 史会斌 张蔚虹 徐婉莹 《科学与管理》 2024年第1期18-23,38,共7页
从外部供应链的视角研究了企业如何提升数字化转型绩效的问题,集中探讨了供应商集中度和客户集中度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绩效的影响。通过使用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2010—2021年间304家企业的3 344个均衡面板数据,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企业数字... 从外部供应链的视角研究了企业如何提升数字化转型绩效的问题,集中探讨了供应商集中度和客户集中度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绩效的影响。通过使用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2010—2021年间304家企业的3 344个均衡面板数据,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财务绩效有明显促进作用;供应商集中度能够增强企业数字化转型与财务绩效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这一调节效应在国有企业中更加明显;客户集中度对企业数字化转型与财务绩效之间关系的正向调节作用只在国有企业样本中成立。研究结论对企业调整供应链结构实现数字化转型收益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化转型 供应商集中度 客户集中度 产权性质 财务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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