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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信法与我国电信立法之差异化分析利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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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志刚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 2004年第2期71-76,共6页
在美国,立法是为用户和市场服务的,其立法本位属于用户立法或市场立法。这种立法本位反映在立法文本中,一方面美国法对于概念的选择、业务的分类,均以市场和用户权利为视角,而不以技术特征为视角。
关键词 美国 通信法 用户立法 市场立法 中国 电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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