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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治理路径重构——基于组态分析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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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妍 《东南法学》 2023年第1期99-120,共22页
以系统思维观察信息公开“不当申请争议”,发现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针对这一问题,采用针对复杂成因的定性比较分析法,能够更为准确地描述出“不当申请争议”的原因,有利于对症下药。经过分析,“不当申请争议”的产生路径分为抑制... 以系统思维观察信息公开“不当申请争议”,发现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针对这一问题,采用针对复杂成因的定性比较分析法,能够更为准确地描述出“不当申请争议”的原因,有利于对症下药。经过分析,“不当申请争议”的产生路径分为抑制型争议数量少、发展不足型争议数量少、公开不足型争议高发和机制成熟型争议高发。争议数量少并非“无讼”“和谐”状态的体现,争议高发也并非矛盾激化的体现,而是政府信息公开乃至法治发展过程的一个必经阶段。在这种认知之下,不应将减少争议数量作为评价诉源治理效果的唯一标准,而是应当在系统思维之下,依据争议产生的路径不同实施治理,发挥个案溢出效应,促进府院互动,从查清个案源头转变为追溯争议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还应当注重典型案例推广、类案治理以及普法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 信息公开申请权不当行使政争议 诉源治理 系统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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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当申请规制研究——兼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的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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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妍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42-158,共17页
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对申请人权利不当行使作出了规制,对于其中“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标准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就目前而言,定性的标准更为切合实际。基于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主体地位,该条... 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对申请人权利不当行使作出了规制,对于其中“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标准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就目前而言,定性的标准更为切合实际。基于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主体地位,该条款应当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优先适用,且有严格的程序性标准,以履行法定职能为前提。法院在诉讼中应当采取中立审查的模式,采用判决而非裁定的方式裁判此类案件,且应审慎启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申请权不当行使 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优先适用 裁判方式 中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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