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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发布的信息的要约属性——从学说到司法裁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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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高杰 《研究生法学》 2017年第2期83-91,共9页
网络购物合同应当适用合同订立的一般方式,但因其种种特殊性,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规则随之发生改变。比较"要约说"和"要约邀请说"后可以发现,除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将电商发布的商品信息视为要约更为合理。法院的... 网络购物合同应当适用合同订立的一般方式,但因其种种特殊性,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规则随之发生改变。比较"要约说"和"要约邀请说"后可以发现,除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将电商发布的商品信息视为要约更为合理。法院的判决显示,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对要约和承诺规则的约定;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法院倾向于以电商发布的信息为要约,以用户付款为承诺。在标价错误或系统漏洞的情况下,电商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但是,即便合同被法院变更或撤销,电商仍应承担由于未尽到注意义务或及时通知义务而带来的缔约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购物合同 电商发布的信息 要约 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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