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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中的“带货网红”主体定位与法律责任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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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佳伦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年第5期16-18,共3页
在"直播带货"行为中,传统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者主体架构模式难以恰当概括、解读其行为的全部内容。"直播带货"在行为本质上更接近广告受托人,这一集合性主体概念是广告法主体的重组。只有在明确电商直播主体属... 在"直播带货"行为中,传统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者主体架构模式难以恰当概括、解读其行为的全部内容。"直播带货"在行为本质上更接近广告受托人,这一集合性主体概念是广告法主体的重组。只有在明确电商直播主体属性的前提下,才能深入理解其行为适用的法律,并推导出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引导直播电商在发展社会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丰富居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播 直播主体定位 电商直播法律责任 网红带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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