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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法定婚龄之我见
被引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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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迎秀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2期15-17,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试拟稿(以下简称〈试拟稿〉)第24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项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对1980年婚姻法未作修改。笔者认为,新《婚姻家庭法》应对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作适当修改。
关键词
法定
婚龄
婚姻家庭法
男女婚龄悬殊
立法完善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修改法定婚龄之我见
被引量:
3
1
作者
张迎秀
机构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法教研室
出处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2期15-17,共3页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试拟稿(以下简称〈试拟稿〉)第24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项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对1980年婚姻法未作修改。笔者认为,新《婚姻家庭法》应对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作适当修改。
关键词
法定
婚龄
婚姻家庭法
男女婚龄悬殊
立法完善
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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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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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法定婚龄之我见
张迎秀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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