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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私产界址标识制约公权力滥用诌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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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宝玉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16期81-82,91,共3页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根据城市规划和商业需要在建筑物与城市道路间留出一定的空间建造开放式的庭院或业主公共场所,因该场所与城市道路相接连,其边界设计不明显,很容易被视为城市道路的延伸,导致公权力时常介入,引...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根据城市规划和商业需要在建筑物与城市道路间留出一定的空间建造开放式的庭院或业主公共场所,因该场所与城市道路相接连,其边界设计不明显,很容易被视为城市道路的延伸,导致公权力时常介入,引发争端。文章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该场所的归属、管理权、行政权介入法律评析进行阐释论述,并建议: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公共场地其界限应明确并设立界址标识,明确管理权,制约公权力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放式场所 所有权 管理权 公权力介入 界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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