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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留置抗辩权的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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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文峰 《争议解决》 2023年第6期2807-2812,共6页
我国法尚未规定债权性留置权,已经规定的物权性留置权制度存在一些缺陷,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留置权滥用的困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受限于“合同有效性与义务对价性”具有天然的疏漏,难以满足某些情况下迫使对方给付的担保需求。就此,需要... 我国法尚未规定债权性留置权,已经规定的物权性留置权制度存在一些缺陷,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留置权滥用的困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受限于“合同有效性与义务对价性”具有天然的疏漏,难以满足某些情况下迫使对方给付的担保需求。就此,需要从实证法出发,扩张解释《民法典》第525条,以物权性留置权制度的成立条件为基础,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要件来构造我国法上的留置抗辩权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 留置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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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抗辩权的体系构建:以牵连关系为中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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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加园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42-156,共15页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7条规定的物权留置权,都不足以成为迫使对方给付的间接强制手段。现今的司法实践如欲解决上述担保需求,可借...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7条规定的物权留置权,都不足以成为迫使对方给付的间接强制手段。现今的司法实践如欲解决上述担保需求,可借助物权留置权的实质要件与该条“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宽泛文义,为留置抗辩权的行使提供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不应局限于同一合同的对价关系,而是扩及于广义的牵连关系。此类留置抗辩权的牵连关系不应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8条规定的“同一法律关系”,而是尽可能地扩张为“内在的、相互关联的、统一的生活事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留置抗辩权 牵连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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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优先效力之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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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畅畅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16-121,共6页
在司法实践中,留置权强大的优先受偿效力导致法院不能只支持当事人抗辩的主张,并同时判决禁止其进行变价和获取优先受偿。为解决实践中当事人对抗辩的需求,可以考虑参照或扩张适用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目前留置权优先效力的学... 在司法实践中,留置权强大的优先受偿效力导致法院不能只支持当事人抗辩的主张,并同时判决禁止其进行变价和获取优先受偿。为解决实践中当事人对抗辩的需求,可以考虑参照或扩张适用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目前留置权优先效力的学理解释存在不足。留置权的优先效力,往往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及第三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虽然各国对留置权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债权性和物权性留置权。我国留置权与比较法上的任何一个留置权都不相同,我国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留置抗辩权 优先效力 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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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留置权的规范适用与体系整合——民法典时代的变与不变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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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程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9-32,共14页
我国留置权体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直存在规定特别留置权的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一般留置权后,即带来规范适用与体系整合的难题。这一难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整并以上诸... 我国留置权体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直存在规定特别留置权的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一般留置权后,即带来规范适用与体系整合的难题。这一难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整并以上诸法之后愈加凸显。通过对特别留置权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先后给付关系中,我国留置权规范在合同之债中适用于先行给付增益物之价值的情形,照体系解释而言,就法定之债中的无因管理与支出型不当得利亦应有留置权适用之可能,而于侵权行为与侵害型不当得利则不应适用。与此相对,在合同解除及撤销后的返还关系中,则应首先考虑解除及撤销效果与物权变动的关系,进而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面向决定是否适用留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 特别 留置抗辩权 物权变动模式 混合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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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性原则与民事制度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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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班天可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9-130,共22页
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实现,离不开民事制度的协动。在交易中,当收款方拒绝开具发票时,为保障付款方的抵扣权并减轻其纳税成本,司法部门应当依据合同解释规则确认和保障付款方的发票开具请求权,并支持付款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留置抗辩权... 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实现,离不开民事制度的协动。在交易中,当收款方拒绝开具发票时,为保障付款方的抵扣权并减轻其纳税成本,司法部门应当依据合同解释规则确认和保障付款方的发票开具请求权,并支持付款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留置抗辩权。在增值税的税制税率发生变动时,原合同内容的履行,在增税型变动中会妨碍税负的有效转嫁,在减税型变动中会损害付款方的抵扣权。司法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合同价格,确保有抵扣权的企业在经济上不承担税负。对情事变更的适用采取过于谨慎的态度,不利于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值税中性原则 发票开具请求权 留置抗辩权 情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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