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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之留置权制度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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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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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郑州轻工业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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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73-7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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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比较完善,但在理解与适用方面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留置权一概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是留置权制度一大缺陷,应区分一般留置和企业留置。留置权人何时有权收取留置财产孳息、所收取留置财产孳息归属于谁、留置权人对所收取留置财产孳息是否享有优先权,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应赋予债务人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权利,第三人应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应赋予留置权人主动及时行使留置权的义务以及债务人对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的损害求偿权。这些方面也是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留置财产解放不应以留置财产的丧失占有及留置权消灭为前提,应在保留留置权前提下,允许债务人和留置权人协商将留置财产转移债务人占有、利用;留置财产替换制度不同于接受另行提供担保制度,应考虑增设留置财产替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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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留置权
孳息
留置财产解放
留置财产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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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ivil Code
lien
fruits
emancipation of lien property
replacement of lien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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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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