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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情有可矜”到“实无罪责”——清代“疯病杀人”的法律规制及其近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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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家骏 《法律史评论》 2019年第1期27-40,共14页
帝制中国时期,对于“疯病杀人”的法律规制是以“情有可矜”的原则为出发点,疯病属于笃疾或者废疾,因此疯病者可享“矜恤之仁”,但疯病者杀害尊亲属则因攸关伦纪而不被可矜。清代还形成了对疯病者的报官锁锢制度,具有犯罪预防的积极意... 帝制中国时期,对于“疯病杀人”的法律规制是以“情有可矜”的原则为出发点,疯病属于笃疾或者废疾,因此疯病者可享“矜恤之仁”,但疯病者杀害尊亲属则因攸关伦纪而不被可矜。清代还形成了对疯病者的报官锁锢制度,具有犯罪预防的积极意义。到了近代法律转型时期,随着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近代刑法学观念的输入,精神病人行为“不为罪”,对精神病犯罪的法律规制变为“实无罪责”,在此过程中因为新旧法律文化的碰撞而形成一定的立法争议和司法难题。清代“疯病杀人”的法律规制及其近代转型也为当前有关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历史借鉴与启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有可矜 疯病杀人 近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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