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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变动与登记对抗的逻辑构成和规则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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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绪雨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3-26,共14页
船舶物权变动与登记对抗存在复杂关系,解释论上应在《海商法》立法目的和逻辑构成上寻求体系融贯性与正当性,并与《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关于登记对抗效力规则相衔接。船舶登记不具有设权效力,仅为表征物权变动手段,并不是... 船舶物权变动与登记对抗存在复杂关系,解释论上应在《海商法》立法目的和逻辑构成上寻求体系融贯性与正当性,并与《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关于登记对抗效力规则相衔接。船舶登记不具有设权效力,仅为表征物权变动手段,并不是适用善意取得要件之一,也并不解决二重让与中权源问题,交付是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与善意取得要件之一。船舶所有权变动中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是二重让与中善意取得的买受人,出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和设有担保债权人均不是善意第三人范畴。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登记或善意的光船租赁权人,以及进入保全与执行程序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抵押船舶可自由转让,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并赋予禁止转让例外约定以登记对抗效力,重新平衡抵押双方利益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物权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逻辑构成 规则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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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冲突与协调——以《民法典》第404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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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婷婷 《商情》 2023年第3期0073-0076,共4页
《民法典》第 404条的规定豁免了正常经营买受人查询登记的义务,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存在理论冲突,在适用上应该坚持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并严格限缩适用范围,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仅限缩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通过对抵押人施... 《民法典》第 404条的规定豁免了正常经营买受人查询登记的义务,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存在理论冲突,在适用上应该坚持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并严格限缩适用范围,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仅限缩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通过对抵押人施以强制通知义务和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两种方式给抵押权人提供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常经营 买受人规则 动产抵押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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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动产所有权的登记对抗与多重处分——以物权变动的内在逻辑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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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密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9-118,共10页
基于体系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规则,仍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对抗仅用以弥补占有或交付权利外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与基于意思主义的登记对抗存在本质区别。一是... 基于体系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规则,仍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对抗仅用以弥补占有或交付权利外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与基于意思主义的登记对抗存在本质区别。一是交付与登记同为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交付后生效的特殊动产所有权即使未登记,仍具有绝对效力。二是登记对抗制度主要为削减特殊动产之上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故已经具备登记基础的特殊动产,按交易习惯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须以出让人为登记名义人作前提。三是当出让人尚未将特殊动产交付他人时,交易双方的登记行为足以吸收观念交付的形式价值,使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所有权 交付生效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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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规则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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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兆鑫 《绥化学院学报》 2023年第9期21-25,共5页
文章通过对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规则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学界的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归纳,阐述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进而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路径,在对《民法典》第225条细致解读的基础上认为应将该条文删去以契合体系需要和呼应实践... 文章通过对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规则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学界的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归纳,阐述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进而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路径,在对《民法典》第225条细致解读的基础上认为应将该条文删去以契合体系需要和呼应实践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所有权变动 登记对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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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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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虹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92-96,共5页
由于物权法上物权变动二元化结构模式的采纳,相应地,如何解释作为例外存在的登记对抗主义成为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公示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有着不完全相同的立法背景,登记对抗主义的问世是特定物交易与自由主义盛行的产物。所... 由于物权法上物权变动二元化结构模式的采纳,相应地,如何解释作为例外存在的登记对抗主义成为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公示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有着不完全相同的立法背景,登记对抗主义的问世是特定物交易与自由主义盛行的产物。所谓"对抗"实质上就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与优先权不同之处在于其权利之间强烈的排斥性。为保持物权体系逻辑性,我们主张依信赖保护说解释登记对抗立法模式,并尝试从以物为媒介建立的法律关系视角来探讨登记对抗主义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一般债权 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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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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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肖思婷 《北方法学》 2010年第3期38-42,共5页
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 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登记生效模式 登记对抗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 物债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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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挽歌——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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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军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5年第3期29-36,共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交付与登记发生冲突时,交付优先于登记,使登记的对抗效力几丧失殆尽,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的本旨。反对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交付与登记发生冲突时,交付优先于登记,使登记的对抗效力几丧失殆尽,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的本旨。反对观点将登记优先于交付,混淆了生效要件与对抗要件,不合逻辑。为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的规范目的,使登记对抗的效力得以发挥,为符合社会事实领域的登记确信及法律设置登记制度的目的,且不违背物权变动的基本民法原理,在解释论上应放弃长期以来的惯性思维,改采意思主义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交付生效 意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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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之检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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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淑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5期83-89,共7页
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物权变动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 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物权变动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交付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发现该立法模式欠缺理论基础,而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我国立法应对机动车登记予以物权化的改造,并确认机动车登记的公信力,明确其行政管理性质和物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公示 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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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所有权“登记对抗效力”的辨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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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秀辉 王锡柱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28-34,共7页
航空器所有权变动多采取交付生效的立法模式,其登记公示力仅为"对抗效力"。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4条对登记效力的规定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但可通过体系解释方法予以阐明。航空器的登记效力得到明确后,登记对抗理论中的"对... 航空器所有权变动多采取交付生效的立法模式,其登记公示力仅为"对抗效力"。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4条对登记效力的规定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但可通过体系解释方法予以阐明。航空器的登记效力得到明确后,登记对抗理论中的"对抗"和"第三人"含义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在中国法律语境下,航空器所有权登记对抗中"对抗"一词的内涵采日本学说中的"相对无效说"较为适宜。在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方面,中国《民用航空法》不妨借鉴《法国民法典》和中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其施加更谨慎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空器所有权 交易秩序 登记对抗效力 相对无效说 第三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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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对抗”质疑——《物权法》第24条解读 被引量:6
10
作者 王森波 《法治研究》 2010年第4期93-96,共4页
《物权法》第24条确立的"动产登记对抗"主要是侵权法司法实践推动的结果,缺乏物权理论上的论证演绎。这一制度不仅没有自身的理论根据,还导致了物权基本概念使用的混乱,且在司法实践中除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外并无任何实益。结... 《物权法》第24条确立的"动产登记对抗"主要是侵权法司法实践推动的结果,缺乏物权理论上的论证演绎。这一制度不仅没有自身的理论根据,还导致了物权基本概念使用的混乱,且在司法实践中除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外并无任何实益。结合我国长期以来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实践及现实社会生活的要求,不宜将机动车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方式,而仅是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对《物权法》第24条亦应重新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 物权变动 第三人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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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的公示——以检讨登记对抗主义为中心 被引量:1
11
作者 王海栗 郑磊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38-41,57,共5页
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立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对抗主义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应当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准不动产”的范围之内,在该领域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并将部分适宜标示的... 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立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对抗主义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应当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准不动产”的范围之内,在该领域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并将部分适宜标示的其它动产也纳入可抵押的动产之列,辅之以标示的公示方法,这是能够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公示 登记对抗主义 “准不动产” 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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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4条之立法论检讨——以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规则为对象 被引量:2
12
作者 张淳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1期89-96,144,共9页
从比较法角度看,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搭配、以为特别法持有的强制登记态度为其适用前提以及仅将"善意第三人"限定为未经登记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所不能对抗的主体,此三项为我国《物权法》第24条记载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登... 从比较法角度看,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搭配、以为特别法持有的强制登记态度为其适用前提以及仅将"善意第三人"限定为未经登记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所不能对抗的主体,此三项为我国《物权法》第24条记载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要件的具有制度意义的标新立异。但这些标新立异都显得非常不恰当,致使此条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于这部法律中,故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实不宜再将此条纳入其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动产 物权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要件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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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制度的不足与立法完善路径 被引量:2
13
作者 张庆华 《经济师》 2020年第12期88-89,92,共3页
我国民事立法属于大陆法系,物权变动模式为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债权意思主义为辅的模式。《物权法》由于强调立法时社会关系的现实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同时以“善意”限定第三人的范围。《民法典》原封继承了... 我国民事立法属于大陆法系,物权变动模式为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债权意思主义为辅的模式。《物权法》由于强调立法时社会关系的现实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同时以“善意”限定第三人的范围。《民法典》原封继承了这一做法。这种立法模式,在理论机理、价值取向上均存在较大随意性,进而增加了法律适用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因此,《民法典》相应的物权变动制度应予以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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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被引量:1
14
作者 肖德芳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11期80-83,共4页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三者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并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优先权顺位规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浮动抵押 公示方式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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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下协助登记请求权基础的模式化分析 被引量:1
15
作者 刘竞元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1-126,共6页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物权变动,要求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力的实现受制于受让人的协助登记请求权基础。在不同的交易形态下,协助登记请求权基础有较大差异。在合同当事人间,受让人虽然取得物权,但不能行使物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在...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物权变动,要求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力的实现受制于受让人的协助登记请求权基础。在不同的交易形态下,协助登记请求权基础有较大差异。在合同当事人间,受让人虽然取得物权,但不能行使物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在连环交易均未登记的情形下,应当承认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表现为债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与物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的竞合。在双重让与中,善意第三人已登记时,在先受让人的协助登记请求权确定无法实现,可以请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 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中间省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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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与匡正 被引量:12
16
作者 刘本荣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年第1期55-63,共9页
对船舶物权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仍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但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具体表述上,摒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先要求"应当登记",后规定"未登记,不得第三人"... 对船舶物权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仍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但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具体表述上,摒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先要求"应当登记",后规定"未登记,不得第三人"的做法,同时将第三人明确限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一本来更符合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表述,却引发了海事海商实务部门较普遍的疑虑、困惑和担忧。这既暴露了长期以来学界在理解登记对抗主义上的纷争和分歧,也暴露了司法实践中一般理念和做法与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偏离,同时还说明不仅在船舶物权变动,而且在其他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方面,均缺乏对登记对抗主义真义完整、准确的解读。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43个样本案例,描述、总结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船舶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的真义探寻,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登记对抗的典型判断,就如何对其予以匡正提出意见和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物权 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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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效力——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辨析 被引量:2
17
作者 倪龙燕 杨洋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8期14-18,共5页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立足于登记对抗理论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特殊动产的实际履行顺序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实际会与登记的对抗效力、诚实信用的衡平价值及债权平等等产生冲突。通过对登记对抗制度、单纯登记的效力及善意第三人范围的再解...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立足于登记对抗理论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特殊动产的实际履行顺序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实际会与登记的对抗效力、诚实信用的衡平价值及债权平等等产生冲突。通过对登记对抗制度、单纯登记的效力及善意第三人范围的再解释,可以理顺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缓和制度之间的冲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 诚实信用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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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其登记对抗规则 被引量:1
18
作者 李宗录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43-46,共4页
土地经营权因应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改革而生,民法典最终采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结构。该结构中存在两层架构: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出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因应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改革而生,民法典最终采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结构。该结构中存在两层架构: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由于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导致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存在争议,而民法典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仍然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采取搁置争议的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登记对抗 民法典 土地制度改革 三权分置 《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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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合理性 被引量:1
19
作者 陈云 《宜春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76-79,共4页
动产抵押的制度价值在于既能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又可以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安全。然而,该制度中登记对抗主义的采用,使未登记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受到置疑,未登记抵押权的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保障,给抵押制度造成了体系上的冲突。从动产抵... 动产抵押的制度价值在于既能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又可以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安全。然而,该制度中登记对抗主义的采用,使未登记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受到置疑,未登记抵押权的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保障,给抵押制度造成了体系上的冲突。从动产抵押在罗马法的兴衰亦可见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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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与匡正 被引量:2
20
作者 刘本荣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2008年第1期106-120,共15页
对船舶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仍延续了海商法的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但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具体表述上,摒弃了《海商法》等法规先要求“应当登记”,后规定“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做法,同时将第三人明确限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一... 对船舶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仍延续了海商法的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但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具体表述上,摒弃了《海商法》等法规先要求“应当登记”,后规定“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做法,同时将第三人明确限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一本来更符合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表述,却在海商法界引发了较普遍的疑虑、困惑和担忧。这既暴露了长期以来在理解登记对抗主义上的纷争和分歧,也暴露了我们司法实践中一般理念和做法与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偏离,同时还说明我们不仅在船舶物权变动,而且在其他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方面,均缺乏对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完整、准确解读。本文采实证分析方法,通过43个样本案例,较客观真实地描述、总结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船舶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及特点。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的真义探寻,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登记对抗的典型判断,就如何匡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 物权 登记对抗主义 实际运行 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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