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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中“不发生物权效力”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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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小龙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4期64-67,共4页
对预告登记中"不发生物权效力"的理解应按照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做出区分。在债权形式主义下,预告登记的权利保全效力的立法具有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以及登记禁止的选择,为立法价值导向的问题;在债权意思主义下,预告登记的权利... 对预告登记中"不发生物权效力"的理解应按照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做出区分。在债权形式主义下,预告登记的权利保全效力的立法具有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以及登记禁止的选择,为立法价值导向的问题;在债权意思主义下,预告登记的权利保全效力的实现应以交易行为的无效为宜。预告登记权利保全效力的发生以债务人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妨害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的实现为条件,因此,就同一不动产多次设定抵押权及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时,并不存在权利保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 权利保全效力 相对无效 登记禁止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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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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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润红 《上海商业》 2022年第6期167-169,共3页
现行立法对抵押物转让态度是允许抵押权人自由转让抵押物,对抵押人享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给予充分肯定,但具体规则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将动产和不动产置于一个规范之中,适用同样的规则,应该对之加以区分,动产... 现行立法对抵押物转让态度是允许抵押权人自由转让抵押物,对抵押人享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给予充分肯定,但具体规则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将动产和不动产置于一个规范之中,适用同样的规则,应该对之加以区分,动产抵押权应该被排除在《民法典》第406条的适用范围之内。应当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的效力,从而平衡各方的利益。另外,《民法典》524条第一款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可以被适用,来达到消灭抵押权的效果。需要对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完善解释,如完善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转让的通知义务具体的履行方式及要求,以及对“可能损害抵押权”做出更为细致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规则 允许自由转让 禁止转让特约登记 规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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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登记事项的立法确定——兼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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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海军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58-70,共13页
商事登记事项的确定,应审视并基于其制度功能与法律效力,即哪些营业信息对营业当事人、交易相对人、国家、社会是重要的,进而对其作出各种交易或公共决策具有实质影响或制约效应,这样的营业信息就应当纳入并确定为商事登记的事项与范围... 商事登记事项的确定,应审视并基于其制度功能与法律效力,即哪些营业信息对营业当事人、交易相对人、国家、社会是重要的,进而对其作出各种交易或公共决策具有实质影响或制约效应,这样的营业信息就应当纳入并确定为商事登记的事项与范围。鉴于现行商事登记事项中的分类立法、分别规定、分散管理等零、散、乱现象,我国未来《商事登记法》或《商事登记条例》在确定商事登记事项范围时,应吸取法定主义与任意主义的各自优势,克服其固有不足;在具体事项的设定上,可通过"法定必要登记事项""任意性登记事项""禁止性登记事项"三个层面事项的规定。如此,就既可做到法定主义的稳定性、规范性和持续性,又可充分照顾到特定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的经营需求和宣示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登记 法定登记事项 任意登记事项 禁止登记事项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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