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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行为瑕疵与善意取得排除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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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怡廷 《法律方法》 2021年第4期328-340,共13页
《民法典》所规定的包括商事登记在内的登记类型均属确认性登记,即将已形成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登记并公示。不动产移转登记、商事主体的设立登记等确认性行政行为,不具有构成要件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对登记的实质正确性依然可以再次审查,待... 《民法典》所规定的包括商事登记在内的登记类型均属确认性登记,即将已形成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登记并公示。不动产移转登记、商事主体的设立登记等确认性行政行为,不具有构成要件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对登记的实质正确性依然可以再次审查,待裁判结果与登记不一致时,当事人可要求登记机关重新确认民事关系,视具体情况进行变更、注销或撤销登记。善意取得可阻却对第三人登记的撤销;但当第三人所信赖的登记基础不存在时,即登记行为存在瑕疵时,并非所有的登记都是"适格"的可信赖外观。不生效力的权利外观不构成股权或者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行为瑕疵 权利外观 确认性登记 构成要件效力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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