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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犯罪刑法适用的困境及其解决途径——以盐城水污染案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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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献萍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75-81,共7页
盐城水污染一案,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实属无奈之举,但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案件的判决折射出我国水污染犯罪刑法适用的诸多困境,而修改和完善刑法第338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盐城水污染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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