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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监司对州县司法活动的调控——以差官断案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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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龙 张定恒 《史学集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8-79,共12页
宋朝统治者虽极力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政府行政处置权,但由于实际统治需要,路级监司仍被赋予对州县司法活动一定的调控权。这种权力突出表现在通过移牒差官来复审州县各类狱案。宋代监司可以差官审理的案件包括州军翻异案件、巡历中... 宋朝统治者虽极力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政府行政处置权,但由于实际统治需要,路级监司仍被赋予对州县司法活动一定的调控权。这种权力突出表现在通过移牒差官来复审州县各类狱案。宋代监司可以差官审理的案件包括州军翻异案件、巡历中发现的疑案、百姓越诉案件、中央下发案件等类型。为防止差官断案权的滥用,宋代政府制定了日益严密的差官法规和奖惩制度,中央、路级监察机构也对其进行监督。监司差官审案,有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益,平反冤案、打击司法官吏职务犯罪,减轻监司行政负担。但这一制度的过度推行,也容易导致差出官员的州县事务废弛,以及反复差官导致狱案积滞等问题,而人为因素的影响则容易导致监司、差官贪赃营私、干预州县司法事务等严重弊病。这表明在政治制度建设中,完善条约规定的同时,必须把握好制度执行的度,过犹不及,同时要提高执法者的自身素质,完善监督、考核等配套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监司 差官 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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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的监司关系——以转运、提点刑狱和提举常平司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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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东升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34-140,共7页
宋代监司除转运、提刑、提举常平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杂职监司,他们对一路的职权进行分割,形成职权互相交叉的局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监司之间既分工、合作,又互相监督、牵制,构成宋代监司关系的主体。这种关系的形成主要受中央集权加强... 宋代监司除转运、提刑、提举常平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杂职监司,他们对一路的职权进行分割,形成职权互相交叉的局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监司之间既分工、合作,又互相监督、牵制,构成宋代监司关系的主体。这种关系的形成主要受中央集权加强和社会经济变化两个因素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监司 监司关系 转运 提点刑狱 提举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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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监司对宋代法律文明建设的贡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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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龙 杜敬红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43-50,共8页
宋代监司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它们是路、州、县地方行政管理体系的最高层,处于中央与地方连接点的特殊位置。监司官员在对地方监管过程中,广泛参与司法事务,在立法、司法、法律宣传和教育等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是... 宋代监司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它们是路、州、县地方行政管理体系的最高层,处于中央与地方连接点的特殊位置。监司官员在对地方监管过程中,广泛参与司法事务,在立法、司法、法律宣传和教育等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是宋代法律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监司向中央奏报在地方司法审判、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有利于弥补宋朝法典的缺陷,完善法律体系。特别是在宋代各阶层普遍重视法律、重视证据的时代背景下,监司官员在司法检验领域作出一系列的创新成就,创立《检验格目》、尸检《正背人形图》等新规范,撰写出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最早的科学严谨的法医学著作,涌现出了宋慈、郑兴裔这样著名的司法官员,为宋代的法律制度达到中国封建社会法制高峰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对后世也产生深远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监司 法律 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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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之监察:宋代的监司互察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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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进 应弘毅 《廉政文化研究》 2019年第6期83-90,共8页
宋代的监司互察是宋代地方监察制度中发展较为成熟而富有时代特色的典范。宋代监司互察的主体是地方各路的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以及杂司。从本质上看,监司互察包含行政权、监察权两权监察和路级各司同级互察两方面的内涵,既... 宋代的监司互察是宋代地方监察制度中发展较为成熟而富有时代特色的典范。宋代监司互察的主体是地方各路的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以及杂司。从本质上看,监司互察包含行政权、监察权两权监察和路级各司同级互察两方面的内涵,既是地方各司对同级行政权的监察,又是对同级地方监察权的再监察。宋代规定监司互察的范围主要有暴横赋敛、隐蔽水旱、大吏奸赃、兵将包藏四种情形,在监司互察失效情况下监司须承担"以其罪罪之"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监司互察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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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督抚监司监察制度的弊端与异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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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光奇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55-59,共5页
清代在各省设置督、抚和藩、臬、道等各级监司,这种制度与现代政治中的地方行政分层制度性质不同,主要职能在于督导、规范州县官行政。督抚监司在督导监察州县行政方面各有其权责。然而,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却不理想,不仅未能实现其... 清代在各省设置督、抚和藩、臬、道等各级监司,这种制度与现代政治中的地方行政分层制度性质不同,主要职能在于督导、规范州县官行政。督抚监司在督导监察州县行政方面各有其权责。然而,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却不理想,不仅未能实现其督导和监察州县行政的本旨,反而造成许多严重的弊端,发生了严重"异化"。它严重干扰了州县政府的行政,给州县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力负担。督抚监司制度实行的结果,一方面限制了州县官的施政权力,消磨了他们的施政积极性、主动性;另一方面,却未能阻止他们剥民、虐民。中国传统政治单纯通过"以官制官"的体制内监察,无法解决政府运作的规范与廉洁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督抚监司制度 督导 州县官 州县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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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政府与中央关系考论——以监司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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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龙 《宋史研究论丛》 CSSCI 2012年第1期83-99,共17页
宋代监司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它们是地方路级政区的行政主体,处于中央与地方连接点的关键位置。监司从选任开始,就与皇帝、宰辅、台谏等中央行政、监察部门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既有制度规定中的"礼法",也有... 宋代监司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它们是地方路级政区的行政主体,处于中央与地方连接点的关键位置。监司从选任开始,就与皇帝、宰辅、台谏等中央行政、监察部门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既有制度规定中的"礼法",也有制度外的"旧例"。监司是中央决策、法令在地方执行的工具,同时也是政策法令修改、完善的推进器。宋代行政制度实际运行中,权力因素及私人关系极大影响了以监司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监管地方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监司 权力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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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新探:监司官制度的现代镜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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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类延村 邱钦沛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67-73,共7页
监司官制度是宋朝对地方监察体制进行的重要创新。在"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宋朝设置"帅""漕""宪""仓"四种监察机构,分司军事、财政、司法、救济四方面的监察职权,有效弥补了唐代节... 监司官制度是宋朝对地方监察体制进行的重要创新。在"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宋朝设置"帅""漕""宪""仓"四种监察机构,分司军事、财政、司法、救济四方面的监察职权,有效弥补了唐代节度使制度权力过于集中的缺陷,在相互制衡的基础上,实行专业监督、加强内部监督,促进了专业化技术官僚的产生,取得了良好的监察效果。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研究以宋朝的监司官制度为切入,探讨了我国监察体系的自我监督机制、横向分工机制、纵向领导机制以及协同配套机制问题,提出了改革我国监察体制的四条向路——以内部互查加强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以精细分工提高监察机关的专业化水平、以变革领导产生方式提升监察效果、以法律配套巩固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威,试图开拓出一幅全域立体式异体监督的模式图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察体制 监司官制度 专业分工 察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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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监司对州县司法审判的监督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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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龙 王钟杰 《宋史研究论丛》 CSSCI 2011年第1期267-284,共18页
宋代路级监司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它们具有"在司"与"巡历"两种工作方式,对州县司法审判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职责。这其中包括对州县案件审理进度的催督,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中职务犯罪行为的按劾,对... 宋代路级监司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它们具有"在司"与"巡历"两种工作方式,对州县司法审判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职责。这其中包括对州县案件审理进度的催督,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中职务犯罪行为的按劾,对冤假错案的纠举,以及对州县狱政情况的定期检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宋代首创提点刑狱司作为路级专门司法、检查机构,从神宗元丰时期以后,中央政府赋予路级提刑司对州县无疑难死刑案件的复核裁定权,更体现出其作为一路最为重要的司法、监察机构的特殊地位。宋代监司对于州县司法审判的监督与复核,使州县违法舞弊,错判滥杀的现象得到一定的遏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体现出宋代司法文明的进步和人文关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监司 法审判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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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谷足音 旷世奇文——谈刘时中《上高监司》之二的思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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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树胜 左淑英 《沧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31-32,共2页
元散曲中缺乏金刚怒目式的作品 ,故而如刘时中《上高监司》之类的作品就显得靡足珍贵。但研究者看重的往往是《上高监司》之一 ,而对反映钞法的之二却多置而不论。本文则试图从作品的思想角度 ,结合元代史实 。
关键词 <上高监司> 钞法 钞币 金融机构 贪官蠹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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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提舉常平司監司地位確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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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年慧龍 《中华文史论丛》 CSSCI 2022年第3期269-302,410,411,共36页
源自王安石變法的提舉常平司,在熙寧年間主要由轉運司兼領,可謂“分司不分局”。元豐元年,宋廷取消兼領之制,提舉常平官獨立分局治事,官員資序也相應提升。元豐官制改革後,“提舉常平司一户部右曹”系統形成,倉司的監司地位正式確立。... 源自王安石變法的提舉常平司,在熙寧年間主要由轉運司兼領,可謂“分司不分局”。元豐元年,宋廷取消兼領之制,提舉常平官獨立分局治事,官員資序也相應提升。元豐官制改革後,“提舉常平司一户部右曹”系統形成,倉司的監司地位正式確立。元祐時期,新法盡廢,宋廷重新釐定路分監司的考課内容。哲宗親政後,新法恢復,倉司重建。以民事馬主的紹聖監司考課法,繼承了元祐監司考課的改進成果。路分三大監司互申考課和元符監司巡歷制度的定型,使倉司最終固著於路分,成爲既主財利又主民事的監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舉常平 熙豐變法 紹聖監考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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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集权:从宋代监司政治透视强郡县国家的治理逻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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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云 任锋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56-65,共10页
在以郡县制中央集权国家为基本形态的政治结构中,宋代在中央与地方的中层建制设置监司,形成一个以监察集权为特征的结构枢纽,推动了地方财政、法制和行政组织体系的振兴与运转。这一制度形态在延续汉唐以中层监察区衔接国家治理系统的... 在以郡县制中央集权国家为基本形态的政治结构中,宋代在中央与地方的中层建制设置监司,形成一个以监察集权为特征的结构枢纽,推动了地方财政、法制和行政组织体系的振兴与运转。这一制度形态在延续汉唐以中层监察区衔接国家治理系统的历史经验下,通过强化中层监察权对于州郡的集权式监察,实现了财政系统和经济体系的集中管控,塑造了公共化司法系统和常规化的政治过程。立足于历史政治学视角,宋代监司政治构成了理解中国大一统宪制之监察权原理的重要案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司 察集权 中层治理 强郡县国家 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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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监司出巡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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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凤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7期117-120,共4页
宋代的地方监察制度与前代相比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表现为:宋代改唐代的道为路,建立了路级监察体系监督各地。这一时期的监司制度上承唐代的十道巡按制度,下启元代的行省制度,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地方监察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宋代的地方监察制度与前代相比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表现为:宋代改唐代的道为路,建立了路级监察体系监督各地。这一时期的监司制度上承唐代的十道巡按制度,下启元代的行省制度,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地方监察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从监司履行监察职责的主要方式——出巡这个角度出发,探究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精髓,可以为我国现今的中央巡视工作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察制度 路级察体系 监司出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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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监司制度述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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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圆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4年第3期66-77,共12页
赵宋统治者鉴于唐末农民大起义对整个封建统治秩序的猛烈冲击,以及统治集团内部分裂割据所造成的统治力量严重分散,一直把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封建统治作为基本国策。赵匡胤和他的后继者建立起远较以前历代严密的以监司为中心的... 赵宋统治者鉴于唐末农民大起义对整个封建统治秩序的猛烈冲击,以及统治集团内部分裂割据所造成的统治力量严重分散,一直把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封建统治作为基本国策。赵匡胤和他的后继者建立起远较以前历代严密的以监司为中心的地方监察制度。这对后代影响颇大。本人不揣浅陋,爰作此文,专门探讨这一课题,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司 转运使 提点刑狱 《文献通考》 庆元条法事类 转运 御史台 提举常平 提刑 古今源流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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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时中的套曲[正宫端正好]——《上高监司》之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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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宪富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4期77-82,共6页
(一) 刘时中(约1310——1354),江西南昌人,元代后期的散曲作家,佚名《录鬼簿续编》著录。生平事迹不详。他的《代马诉冤》套曲[新水令]的首曲是“
关键词 上高监司 刘时中 端正好 录鬼簿 曲作家 生平事迹 新水令 代马 倘秀才 纳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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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监司出巡制度内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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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存心 《殷都学刊》 2020年第1期120-124,共5页
宋代监察体系的发展是一个逐渐完备的过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逐渐明朗化,朝着中央权力越来越集中,地方权力逐渐减弱的趋势发展。宋代中央对地方强有力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监察体制上,其中宋代监司出巡是重要的一环。以两宋监司长官的选任、... 宋代监察体系的发展是一个逐渐完备的过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逐渐明朗化,朝着中央权力越来越集中,地方权力逐渐减弱的趋势发展。宋代中央对地方强有力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监察体制上,其中宋代监司出巡是重要的一环。以两宋监司长官的选任、官属的设置、出巡周期、出巡随员及要求、出巡事项等制度的内涵为着眼点,观察宋代中央对州县地方监察的细节,可以透视宋代中央集权的方式和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监司 出巡制度 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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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杨鸿行政复议申请答复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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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03年第3期273-273,共1页
关键词 卫生部 监司 杨鸿 行政复议申请 2003年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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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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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04年第2期174-174,共1页
关键词 卫生部法监司 西洋参 食品新资源 复函 食品原料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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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印发《湖南省卫生厅关于禁止对企业和健康相关产品开展评优评奖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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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1999年第6期63-63,共1页
关键词 健康相关产品 评奖活动 省卫生厅 卫生部 减负工作 通知 监司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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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行政复议申请答复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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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03年第3期273-273,共1页
关键词 卫生部 监司 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 行政复议申请 中国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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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发遣”与王安石的监司人事改革——基于北宋首批常平官履历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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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呈忠 《史志学刊》 2021年第4期35-42,共8页
监司人事改革是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能任命合意的监司,王安石通过在官员差遣上加"权"或"权发遣"的方式,降低了监司任用人员的资序要求,扩大了监司选用人员的范围。从首批常平官的履历可以看出... 监司人事改革是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能任命合意的监司,王安石通过在官员差遣上加"权"或"权发遣"的方式,降低了监司任用人员的资序要求,扩大了监司选用人员的范围。从首批常平官的履历可以看出,熙丰时期"权发遣"制度普遍推行,大批"年少资浅"的官员因此得以升任监司。王安石这一举措实现了监司队伍的更新,刺激了官员之间的竞争,为新法迅速而有力地推行提供了重要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王安石 监司 “权发遣” 常平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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