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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监察机关立案管辖规则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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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谨 王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5期184-194,共11页
在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一元”调查程序运行过程中,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在立案管辖规则上存在竞合与冲突。现行监察规范文本存在互涉案件管辖标准欠缺、监察与刑事立案程序衔接不协调与刑事政策衔接不畅的问题。在以监察机关为主导的职... 在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一元”调查程序运行过程中,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在立案管辖规则上存在竞合与冲突。现行监察规范文本存在互涉案件管辖标准欠缺、监察与刑事立案程序衔接不协调与刑事政策衔接不畅的问题。在以监察机关为主导的职务犯罪办案模式中,监察立案管辖规则应恪守监察调查的二元主义立场。以监察调查主体的内部分工为原则,立法应认可并案管辖规则所具备的效率价值,严格区分主动并案和强制并案规则的适用边界。结合立案管辖的“条块模式”,立法应明确“分案管辖”中不同管辖主体之间的主从配合义务。同时,立案管辖规则的立法完善首先应明确互涉案件并案规则的一般情形及其例外,探索构建监察立案管辖异议的救济程序,对监察立案的追究时效予以类型化设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主导 并案管辖 分案管辖 主从配合 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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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管辖问题研究:解析与建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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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艺芳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0-114,共15页
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是当前监察实践的难点之一。在此类案件中,同一行为主体涉嫌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该互涉主体可能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也可能属于非公职人员。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密切联系,也可能不具备实质性关联。职权原... 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是当前监察实践的难点之一。在此类案件中,同一行为主体涉嫌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该互涉主体可能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也可能属于非公职人员。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密切联系,也可能不具备实质性关联。职权原则要求各机关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承办案件。在此基础上,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不宜采取并案管辖,而应采取分案管辖,并在特定情形下进行二机关之间的联合办案。在分案管辖的基础上,相对于主罪主导原则,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应适用监察主导机制。监察机关的主导地位不仅体现在宏观办案思路的指引上,还体现在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适用、取证程序运行、律师介入可能性、移送审查起诉管辖等具体诉讼行为的决定权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 主体互涉案件 分案管辖 监察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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