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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论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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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圭宇 张亚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1期111-119,共9页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监察法》首次规定了“留置”措施,以“留置”取代“双规”措施,实现了法治反腐的跨越式发展。鉴于监察留置措施是对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的限制,《监察法》对监察留置措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包括适用留...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监察法》首次规定了“留置”措施,以“留置”取代“双规”措施,实现了法治反腐的跨越式发展。鉴于监察留置措施是对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的限制,《监察法》对监察留置措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包括适用留置措施的对象要件、证据要件、情节要件和程序要件。尽管如此,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完善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进行:制定配套的国家法律、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以相应的法律解释权、完善监察留置措施的批准程序以及监察留置措施的相关配套机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 监察留置措施 适用条件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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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机制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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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圭宇 王埔恩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78-90,共13页
《监察法》和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既在规范层面上确认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也顺应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模式的转变。但在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实践中,... 《监察法》和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既在规范层面上确认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也顺应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模式的转变。但在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如留置措施外部监督缺失、内部调查失衡以及先行拘留措施定位不明等程序性问题。为实现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有效衔接,需要在规范和制度层面进行如下设计: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进行外部监督、监察留置措施内部设立违法与犯罪调查程序分流机制、允许检察机关在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时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留置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 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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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措施的功能定位与规范续造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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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静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23-131,共9页
立法将监察留置措施界定为一项调查措施,区别于保障程序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并同时排除了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从监察留置措施的实际功能来看,其与刑事强制措施十分接近,因此将其定位成保证监察调查程序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更为妥当。基于... 立法将监察留置措施界定为一项调查措施,区别于保障程序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并同时排除了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从监察留置措施的实际功能来看,其与刑事强制措施十分接近,因此将其定位成保证监察调查程序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更为妥当。基于对监察留置措施功能的重新定位,考察现行的监察留置措施规范,可以发现明显缺乏层次性,未能形成体系。而且现行制度在理论上违背了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等基本准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应对的思路就是构建富有层次的监察留置措施体系,区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优化监察留置的决定程序,并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留置措施 功能定位 规范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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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的法治化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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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屈超立 慈海威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11-117,共7页
留置措施法治化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应有内容。监察法规定的留置,其本质为"双规""双指"内容之整合,并以法律规定的明确形式进行固定,使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监察办案措施步入法治轨道,其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政治价值以... 留置措施法治化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应有内容。监察法规定的留置,其本质为"双规""双指"内容之整合,并以法律规定的明确形式进行固定,使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监察办案措施步入法治轨道,其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政治价值以及人权价值。与刑事强制性措施相比,留置措施兼具"办案保全"与"办案手段"的双重属性。基于留置剥夺公民自由之性质,相关制度必须对其实施予以严格规制。然而,由于现行法过于强调留置办案手段的属性,使得相关规定的规制力度不足。在未来制度的发展中,留置措施应遵循相应法治精神,着力在适用条件、决定程序以及执行与配套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 措施 比例原则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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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程序“二阶分法”监督机制的构建——以程序再造和双重外部监督的衔接为内核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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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茜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138-149,共12页
从2016年11月中共中央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先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到试点经验被固定为法律制度,历时一年有余。监察机关的重要调查手段——留置措施,其已具备高强制力特征,但却并未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 从2016年11月中共中央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先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到试点经验被固定为法律制度,历时一年有余。监察机关的重要调查手段——留置措施,其已具备高强制力特征,但却并未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之间进行区分适用,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也未有效构建,这将共同导致在留置过程中发生的监察职务侵权行为落入难以约束之境。笔者根据自创的'二阶分法'将留置程序划分为'留置分流阶段'和'正式留置阶段',对不同被调查人区分适用不同留置期间。并基于此构建了人大过程性监督和国家赔偿监督相衔接的双重外部监督机制,以达到外部监督机制运转有效、'法法衔接'顺畅的实务操作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留置措施 二阶分法 外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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