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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方法审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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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力 《西部法学评论》 2021年第4期111-132,共22页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公(监)检法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最终达到发现案件事实的目的。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6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负有出庭作证义务。在规范法学与...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公(监)检法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最终达到发现案件事实的目的。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6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负有出庭作证义务。在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语义下,能够明确调查人员仅指监察调查人员。监察调查人员积极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能产生诸多实效,而实践中围绕其出庭作证身份争议颇多。为了更好地推进庭审实质化工作,应跳出对监察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时身份进行单一界定的藩篱,找寻一种无须过多考虑监察调查人员身份样态的作证方法配置,即以类似“证人”作证模式为主导方法,辅之以有效发挥监察调查人员出庭作证功效的身份分类实体无涉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调查人员 出庭作证义务 庭审实质化 类似“证人”作证方法 身份分类实体无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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