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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意定监护制度实施中的困境与破解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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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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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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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21-130,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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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过协商书面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但对于意定监护协议的主体范围、具体形式、生效节点、可否任意解除等问题缺乏细化规定,势必在实务运行中引发系列困惑。从意定监护协议的规范意旨出发,"组织"作为监护人不应局限于《民法总则》第24条所列举的非营利性组织,还应包括营利性组织,但对于从事监护业务的营利性组织应设定严格准入条件并限制其经营范围,同时政府要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职责。意定监护协议仅要求采取书面形式不足以防范纠纷,当下中国应辅以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较为妥当。意定监护协议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被监护人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综合采用实质性损害和功能性损害标准,同时区分医学鉴定要件和法律要件。意定监护协议在生效以前双方都可以解除监护协议,但在其生效以后则不得任意行使解除权。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可以转委托,除非转委托行为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或者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提出了合理的反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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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协议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监护协议解除权
被监护人利益保护
监护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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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tended guardianship
intended guardianship agreement
intended guardianship notarization
right to dismiss guardianship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ward
guardianship agreements being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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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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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意定监护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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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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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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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年第4期15-1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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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以最佳利益原则与自愿原则为基础和导向。若将最佳利益原则解释为监护人以客观理性人的观点,来判断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则最佳利益原则与自愿原则可能会出现冲突。对此,应当坚持以自愿原则为主,最佳利益原则为辅。意定监护中的监护人“组织”不应局限于承担社会职能的公共服务机构,还应包括营利性组织。意定监护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生效条件是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或者由医生进行医学评估,并开具相关的诊断证明。意定监护的解除也需要根据意定监护生效前后两个阶段做出区分,在意定监护生效后,若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应当赋予被监护人及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并由法院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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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意定监护
监护协议解除权
监护协议生效
最佳利益原则
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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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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