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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监护安排中儿童意愿之听取与考量——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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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思琴 《青少年犯罪问题》 CSSCI 2012年第2期53-59,共7页
在父母离婚后的监护安排中,儿童有着不同于父母的独立利益,儿童应有根据其年龄和智力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包括不被强迫表达意愿的权利。离婚的情感纠葛和由监护引发的争议,使得父母向法院传递的影响监护判决的信息可能严重失真,听取儿... 在父母离婚后的监护安排中,儿童有着不同于父母的独立利益,儿童应有根据其年龄和智力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包括不被强迫表达意愿的权利。离婚的情感纠葛和由监护引发的争议,使得父母向法院传递的影响监护判决的信息可能严重失真,听取儿童意愿是纠正这种失真的途径之一。适龄儿童的意愿,应作为监护安排的主要考虑因素,尽管不是唯一的因素,只有与其最大利益不符时,儿童意愿才得被背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父母 监护安排 儿童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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