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育儿行为刑法规制盲区及其应对——兼论“父亲高铁疑似猥亵儿童事件” 被引量:3
1
作者 胡莎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年第3期87-95,共9页
与陌生人、作为熟人的教师性侵犯未成年人不同,家庭成员实施的猥亵儿童行为,难以与日常照料、过度疼爱、显示呵护、表达亲昵或显露亲密情感的育儿行为区分开来。以家庭为单位所开展的育儿行为不应触碰的底线是猥亵儿童罪的"猥亵&qu... 与陌生人、作为熟人的教师性侵犯未成年人不同,家庭成员实施的猥亵儿童行为,难以与日常照料、过度疼爱、显示呵护、表达亲昵或显露亲密情感的育儿行为区分开来。以家庭为单位所开展的育儿行为不应触碰的底线是猥亵儿童罪的"猥亵",而"猥亵"的具体判断学说应是"以性器官接触为最终指向论",而不能是"能够满足性欲或性刺激论"。其中,"以性器官接触为最终指向论"中的"性器官",应包括开始发育、正在发育或发育完成的女性乳房、女性生殖器和男性生殖器。另外,无论是被害人自己接触自己的性器官,性器官被他人接触,还是亲眼目睹他人的性器官相互接触,皆为"以性器官接触为最终指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育儿 猥亵儿童罪 监护性侵害 家庭侵害 国家亲权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