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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中监管协议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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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池 《争议解决》 2024年第8期92-98,共7页
动产动态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存货动产,如库存品、产成品、半成品或者原材料向债权人设立质权后,在质物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或最低库存额以上时可自由流动的新型动产融资担保,其监管模式目前存在监管人自营仓库监管、质物存... 动产动态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存货动产,如库存品、产成品、半成品或者原材料向债权人设立质权后,在质物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或最低库存额以上时可自由流动的新型动产融资担保,其监管模式目前存在监管人自营仓库监管、质物存放于第三方企业仓库监管、质物存放于出质人仓库内监管和质物存放于第四方仓库内监管四种,无论哪种模式,都需要第三方监管人与质权人、出质人签订质押监管协议,由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对质物进行管控。但是监管人和质权人的利益方向不一致,在产生纠纷时,监管人的责任承担难以明确,而质押监管协议的性质是界定监管人责任的主要依据。目前理论上对质押监管协议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混合合同的争论,对此需要进行明确。Dynamic pledge of movable property is a new type of movable property financing guarantee that can flow freely when the pledge is above the minimum value control line or above the minimum inventory after establishing the pledge right to the creditor, such as inventory, finished products, semi-finished products or raw materials, which the pledger owns. At present, there are four types of supervision modes, namely supervisor’s own warehouse supervision, the storage of the pledge in the warehouse of a third-party enterprise,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torage of the pledge in the warehouse of the pledger, and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torage of the pledge in the fourth-party warehouse. No matter which mode, the third-party supervisor needs to sign a pledge supervision agreement with the pledgee and the pledger, and the supervisor will accept the entrustment of the pledgee and control. However, the interests of the supervisor and the pledgee are inconsistent. In the event of a dispute, it is difficult to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upervisor, and the nature of the pledge supervision agreement is the main basis for defin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upervisor. At present, there are theoretically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the nature of the pledge supervision agreement, including disputes over custody contract, warehousing contract, entrustment contract, and mixing contract, this needs to be clarifi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质押监管协议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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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质押物监管协议中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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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宇 《海南金融》 2017年第8期60-66,共7页
商业银行在商品融资业务中通常将对借款人提供的质物之审查内容通过质押物监管协议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造成了商品融资业务中对于质押物审查义务法律认定之混乱。质押物监管协议作为非典型合同,具体的审查义务决定了其具有委托合同的... 商业银行在商品融资业务中通常将对借款人提供的质物之审查内容通过质押物监管协议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造成了商品融资业务中对于质押物审查义务法律认定之混乱。质押物监管协议作为非典型合同,具体的审查义务决定了其具有委托合同的特点,应当按照有偿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质押物监管协议 质押物审查义务 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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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融资路径优化之动态质押监管人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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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署林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4期2790-2796,共7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融资需求也日益急迫。传统的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融资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融资方式多元化趋势发展已成主流,同时新兴融资方式也为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本文立足于动态质押设立要件中监管人角度,通过分析现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融资需求也日益急迫。传统的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融资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融资方式多元化趋势发展已成主流,同时新兴融资方式也为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本文立足于动态质押设立要件中监管人角度,通过分析现有文献和司法判例,深入分析监管人的法律地位、监管义务范围以及监管人监管不力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而引出动态质押监管人的责任认定路径。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financing needs of enterprises are increasingly urgent. Traditional financing methods can no longer meet the diversified financing needs of financing subjects. The trend of diversification of financing methods has become the mainstream, and the emerging financing methods have also brought challenges to the legal system.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supervisors in the establishment requirements of dynamic pledg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 status of supervisors, the scope of supervision obligations and the liability of supervisors when they fail to supervise by analyzing existing literature and judicial cases, and then leads to the liability identification path of dynamic pledge supervisor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监管协议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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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在美PCAOB注册引发的监管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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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敏 崔松 《财会月刊(下)》 2010年第1期72-73,共2页
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PCAOB注册现状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相关部门应梳理好国内与国际法律关系、改进监管方式、加强与国外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为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跨国服务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 跨国服务 监管协议 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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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稳健统计与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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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璇 《商情》 2011年第26期4-4,共1页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估计偏高,因此影响了对金融稳定性的衡量。本文讨论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应如何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应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
关键词 金融稳健统计 巴塞尔协议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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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分歧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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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海月 《新会计》 2023年第8期60-64,共5页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于2022年8月26日签署了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本次协议为两国上市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合作提供了一种新的监管合作机制,为在符合各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对等、高效地开展合...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于2022年8月26日签署了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本次协议为两国上市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合作提供了一种新的监管合作机制,为在符合各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对等、高效地开展合作奠定了基础,标志着中概股的审计监管不再存在原则上的壁垒,中美双方相向而行,解决了悬而未决的监管问题,本文对其协商的历程及内容进行了梳理分析与展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管合作协议 中概股 跨境审计 PCA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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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集中风险与经济资本测度模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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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少君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期20-27,共8页
鉴于我国普遍存在着信用集中风险和对信用集中风险经济资本测度的研究薄弱性,文章构建了包含信用集中风险的名称、部门和传染三大维度、且与Basel II和III监管要求相一致的信用集中风险经济资本测度的综合模型(CCRM),并运用CCRM法对我... 鉴于我国普遍存在着信用集中风险和对信用集中风险经济资本测度的研究薄弱性,文章构建了包含信用集中风险的名称、部门和传染三大维度、且与Basel II和III监管要求相一致的信用集中风险经济资本测度的综合模型(CCRM),并运用CCRM法对我国商业银行典型组合的信用集中风险经济资本进行了仿真研究。结果表明:该典型组合存在着显著的信用集中风险;相比较于HHI指数法、Monte-Carlo模拟法和ASRF调整模型法,CCRM法具有计算耗时少、结果稳健的优点,其较好地测度了我国商业银行中存在的信用集中风险程度。因此,CCRM模型改进了传统商业银行实践中所采用的HHI指数法和Monte-Carlo模拟法等,将在我国信用集中风险经济资本测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集中风险 经济资本 CCRM 商业银行 Basel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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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莲都灵山社区带方案土地出让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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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刚 陈洪军 《浙江建筑》 2020年第3期67-69,共3页
“丽水莲都灵山社区”项目设计及丽水莲都灵山社区土地“带方案”整体公开出让,是浙江省第一个完成实施单元土地“带方案”整体公开出让的未来社区项目,给未来社区整体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类似未来社区土地“带方案”公开出让提供... “丽水莲都灵山社区”项目设计及丽水莲都灵山社区土地“带方案”整体公开出让,是浙江省第一个完成实施单元土地“带方案”整体公开出让的未来社区项目,给未来社区整体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类似未来社区土地“带方案”公开出让提供了有力支持,并为日后未来社区科学合理的建设带来积极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来社区 带方案土地出让 丽水莲都灵山社区 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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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动态质押中监管人地位及义务责任探讨
9
作者 杨蕊羽 《时代人物》 2023年第18期107-109,共3页
动产动态质押是围绕监管人为核心的质押方式,其关键在于监管人制度设计,包括监管人地位、质押监管协议内外所约定的监管人义务以及责任承担。但在实践中,上述问题多处于争议状态。本文从监管协议的性质出发,对监管人地位及义务责任进行... 动产动态质押是围绕监管人为核心的质押方式,其关键在于监管人制度设计,包括监管人地位、质押监管协议内外所约定的监管人义务以及责任承担。但在实践中,上述问题多处于争议状态。本文从监管协议的性质出发,对监管人地位及义务责任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管协议 监管人地位 监管人义务 监管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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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动态质押的裁判分歧与应对路径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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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鹏 邓达江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32-47,共16页
动产动态质押克服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规则缺陷,融聚了三者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动态质押下,质物可补新、出旧、循环流动,数量、质量、规格等均处于动态变化中,仅需将被监管质物价值量... 动产动态质押克服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规则缺陷,融聚了三者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动态质押下,质物可补新、出旧、循环流动,数量、质量、规格等均处于动态变化中,仅需将被监管质物价值量保持在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质权人以质押监管协议为媒介并借助监管人之监管行为实现对质物之占有与控制,且通过最低价值控制线确保质物价值特定化,满足并活化了动产质权之设立要件,符合担保物权之本质属性。质押监管协议本质上为委托合同,其核心为质权人委托监管人辅助其设定动态质权并维持质物价值稳定。质押监管协议与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虽有关联但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在裁判中不能当然并案审理。若质权人之债权因质物毁损灭失而不能实现,应依过错推定法则,由监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动态质押 质押监管协议 委托合同 最低价值控制线 监管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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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中“实际控制货物”的法理阐释 被引量:3
11
作者 罗帅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98-111,194,共15页
“实际控制货物”的目的在于,将出质人支配与处分质押货物的自由,控制在不导致质权不能预期实现的范围内。占有状态与“实际控制货物”效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债权人委托第三人监管货物时,债权人欲“实际控制货物”,需监管人实... “实际控制货物”的目的在于,将出质人支配与处分质押货物的自由,控制在不导致质权不能预期实现的范围内。占有状态与“实际控制货物”效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债权人委托第三人监管货物时,债权人欲“实际控制货物”,需监管人实际履行约定的监管义务。监管人只在占有质押货物时才承担保管义务,否则只承担监管义务。依功能主义,不满足“实际控制货物”要求的动态质押交易,在符合浮动抵押的要件时,可成立浮动抵押。在动态质押未成立或无法全面实现时,应先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何种义务以及违反哪些义务,从而判断其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再考量过错大小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从而进一步明确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实际控制货物 占有 监管协议 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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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关于隐私的思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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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岑 李梦然 金日峰 《科学通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450-452,共3页
针对中美两国在大数据时代对隐私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对比,从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了分析,指出在美国大数据的发展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已经呈现出较为激烈的态势.在我国大数据发展暂时还没有威胁到社会公众的隐私意识,但及早关... 针对中美两国在大数据时代对隐私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对比,从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了分析,指出在美国大数据的发展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已经呈现出较为激烈的态势.在我国大数据发展暂时还没有威胁到社会公众的隐私意识,但及早关注大数据发展,并科学合理地设计与制定隐私与大数据权衡的法律与政策已经迫在眉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隐私 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 安全港协议大数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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