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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监管地位比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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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石河 《经济前沿》 2007年第8期52-55,共4页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实现证券交易所有效监管的两驾马车,两者必须相互配合、缺一不可。然而,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中,不用说有效的自律监管尚未建立,就连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都没有一个清晰而具体的定位,这种单条腿走路的做法势...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实现证券交易所有效监管的两驾马车,两者必须相互配合、缺一不可。然而,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中,不用说有效的自律监管尚未建立,就连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都没有一个清晰而具体的定位,这种单条腿走路的做法势必影响整个监管体系的规范运行。文章就如何确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地位作一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监管 自律监管 证券交易所 监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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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他律?——证券交易所监管地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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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贞 《经济与法》 2003年第12期99-99,共1页
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是指“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各种教材都提到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主体之一,对证券市场发挥着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集中统一监管相互补充作用的自律监... 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是指“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各种教材都提到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主体之一,对证券市场发挥着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集中统一监管相互补充作用的自律监管作用。但是是这样的吗?证券交易所是当然的自律监管主体吗?笔者试从下列角度提出质疑,以求教于各大方之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监管地位 组织机构 自律监管 监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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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中政府的监管地位——以武汉市为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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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勤国 胡晓帆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25-38,共14页
为了有效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武汉市政府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但是政府监管维修资金使用的依据及其权力来源尚未明确,政府的监管范围及相关职责并未清晰。从政治理论和法理依据的角度确定了政府监管维修资金使用... 为了有效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武汉市政府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但是政府监管维修资金使用的依据及其权力来源尚未明确,政府的监管范围及相关职责并未清晰。从政治理论和法理依据的角度确定了政府监管维修资金使用的权力来源。同时,基于避免行政权过度限制业主共同所有权的考量,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对政府监管权力进行了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为行政目的和适当限制私权为原则,确定了政府对于住宅维修资金必要监管的范围。最后通过对深圳、北京等其他城市的维修资金监管情况进行研究,并结合武汉市调研实证分析了政府直接监管、第三方监管各自存在的利弊,从而得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监管的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力来源 监管限制 监管范围 监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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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动态质押中监管人地位及义务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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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蕊羽 《时代人物》 2023年第18期107-109,共3页
动产动态质押是围绕监管人为核心的质押方式,其关键在于监管人制度设计,包括监管人地位、质押监管协议内外所约定的监管人义务以及责任承担。但在实践中,上述问题多处于争议状态。本文从监管协议的性质出发,对监管人地位及义务责任进行... 动产动态质押是围绕监管人为核心的质押方式,其关键在于监管人制度设计,包括监管人地位、质押监管协议内外所约定的监管人义务以及责任承担。但在实践中,上述问题多处于争议状态。本文从监管协议的性质出发,对监管人地位及义务责任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管协议 监管地位 监管人义务 监管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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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监管地位比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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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石河 《经济界》 2007年第4期86-89,共4页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实现证券交易所有效监管的两驾马车,两者必须相互配合、缺一不可。然而,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中,不用说有效的自律监管尚未建立,就连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都没有一个清晰而具体的定位,这种单条腿走路的做法势...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实现证券交易所有效监管的两驾马车,两者必须相互配合、缺一不可。然而,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中,不用说有效的自律监管尚未建立,就连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都没有一个清晰而具体的定位,这种单条腿走路的做法势必影响整个监管体系的规范运行。文章就如何确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地位作一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监管 自律监管 证券交易所 监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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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犯罪归责模式研究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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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莹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302-1323,共22页
在互联网2.0时代,"谁应当为网络信息犯罪导致的法益侵害负责"成为数字时代向传统刑法提出的极具现实性与挑战性的问题。结合网络技术传播原理对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刑事责任条款进行教义学注疏,理顺其内部逻辑脉络,有助... 在互联网2.0时代,"谁应当为网络信息犯罪导致的法益侵害负责"成为数字时代向传统刑法提出的极具现实性与挑战性的问题。结合网络技术传播原理对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刑事责任条款进行教义学注疏,理顺其内部逻辑脉络,有助于厘清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妥当边界。第一,《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对自己发布信息的刑事责任,为上述行为提供帮助者应以第287条之二论处,否则会使得第287条之二虚置并产生繁复的竞合问题。第二,第287条之二规定的是因他人发布信息而产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应抛开共犯框架下中立的帮助犯理论而根据一般的归责原理予以解读,即归责依据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所传输涉罪信息的特殊认知;如此主观不法便会成为归责的唯一依据与本罪的不法重点,因此应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采取限制解释,以缓和因客观方面限制的缺乏而带来的责任过度扩张。第三,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他人发布的网络涉罪信息所承担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责任,应当从传统刑法危险源监管保证人地位的教义学资源出发,结合网络传播技术特征,合理界定保证人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流犯 非交流犯 帮助犯正犯化 危险源监管保证人地位 风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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