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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财产性利益——以作为积极利益的权利实现“可期待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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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朗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20-26,共7页
我国刑法应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这是对“财物”必要的扩大解释而非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对于财产性利益型盗窃罪,一方面财产性利益可在规范层面被“占有”;另一方面,应对原本着眼于狭义财物,并以“转移占有”为核心的... 我国刑法应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这是对“财物”必要的扩大解释而非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对于财产性利益型盗窃罪,一方面财产性利益可在规范层面被“占有”;另一方面,应对原本着眼于狭义财物,并以“转移占有”为核心的盗窃罪进行构造修正。权利实现“可期待性”应被评价为积极利益,因此破坏“可期待性”并满足“素材同一”条件时,双方利益对应增减,即符合盗窃罪构造。盗窃欠条行为造成债权丧失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破坏对债权实现的“合理、合法期待”等具体危险。因此,债务人盗窃欠条符合盗窃罪构造,成立盗窃罪;无关第三人盗窃欠条,不符合盗窃罪构造,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此外,欠条是否为债权唯一凭证是判定既未遂犯罪的重要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性利益 规范占有 可期待性 素材同一性 盗窃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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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产性利益之否定——兼与黎宏教授商榷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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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万勤 陈鹤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52-65,共14页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财产"进行扩张解释,可以肯定包含"财产性利益",并且有必要将财产性利益作为某些财产犯罪的对象。但我国与日本等国在立法中明确区分财物罪与利益罪的立法体例并不相同,因而全盘肯定盗窃财...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财产"进行扩张解释,可以肯定包含"财产性利益",并且有必要将财产性利益作为某些财产犯罪的对象。但我国与日本等国在立法中明确区分财物罪与利益罪的立法体例并不相同,因而全盘肯定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观点,确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不是解释论的理想选择,在司法适用中应采取克制态度。立足于我国刑法语境,首先应明确财产性利益存在的范围,从规范论的角度对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必要梳理,可以得出否定论的观点具有合理性。在我国现有罪名体系下,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无钱食宿、盗窃欠条等案件,同样可以准确定性、科学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 财产性利益 无钱食宿 盗窃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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