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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管理工作中有关“偷书管理”问题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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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曼曼 《图书馆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39-142,共4页
对盗窃行为认定和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高校对学生享有自主管理权,但不得逾越法律自主创设罚款处分;公告“偷书”学生名单,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可在易生危害的阅览室安装摄像头,但必须注意透明化原则。
关键词 盗窃行为认定 罚款设定 侵犯名誉权 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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