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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超市案的案例分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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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培春 《知识经济》 2013年第12期22-22,共1页
本文通过一个德国超市案的真实案情,探讨诈骗罪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之间的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有时不易清晰分辨。关键之一在于财产处分的概念。诈骗罪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而盗窃罪可是由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入侵而使... 本文通过一个德国超市案的真实案情,探讨诈骗罪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之间的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有时不易清晰分辨。关键之一在于财产处分的概念。诈骗罪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而盗窃罪可是由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入侵而使自己的财产受损。被害人由于心理压力而自行交出财物,依照这种压力的大小,可能成立不同的罪名。如果行为人的隐晦施压,不是通过以未来恶害,也不是通过非常显著危险的状态出现,则可能出现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财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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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过电子代理人实施的诈骗犯罪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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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永成 郑洋 《犯罪研究》 2018年第3期70-77,共8页
电子代理人是指可以代替权利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并且代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一种自动化工具。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可以代为体现权利人的部分意志,权利人也要受到电子代理人行为结果的约束。从机器能否被骗关系到盗窃罪与诈... 电子代理人是指可以代替权利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并且代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一种自动化工具。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可以代为体现权利人的部分意志,权利人也要受到电子代理人行为结果的约束。从机器能否被骗关系到盗窃罪与诈骗犯罪的区分,依据机器不能被骗,所以无法通过欺骗机器实施诈骗犯罪的认识结论,忽视了普通机器与电子代理人之间存在的不同以及电子代理人在代行交易中的行为意义。立足于当下的人工智能发展层次,不应认为机器可以被骗,但是在机器能够被视为电子代理人的场合,可以通过欺骗机器对背后权利人实施诈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代理人 机器诈骗 盗窃诈骗罪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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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教义学阐释:以司法解释为中心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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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圣欣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64-74,共11页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解释》对定罪量刑数额的总体规定关乎到刑罚资源的配置问题,以及对定罪量刑数额规定之应然道理的体现,首先应加以阐释;由于基于对非财产性利益收受或享用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仍然具备法益侵害的本质特点,应当将非财产性利益规定为受贿罪受贿行为之对象;《解释》第13条对受贿犯罪主观违法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性地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3和4情形系刑法的拟制性规定,对该种拟制性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其本身的合理性应当进一步探讨;对于贪污数额不满足"数额较大"且同时不具备《解释》第2条第二款所列"较重情节"的行为,从刑法分则的逻辑上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这里涉及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释 数额 非财产性利益 主观违法要素 盗窃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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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案”法律定性困境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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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兰日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29-37,共9页
占有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从理论与相关规定上看,财产性利益也是盗窃罪的对象。财产占有的状态与转移的方式决定行为的性质。偷换二维码案中,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愿,偷换二维码时着手实行盗窃,将属于商家的货款债权转移为自己的占有,引... 占有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从理论与相关规定上看,财产性利益也是盗窃罪的对象。财产占有的状态与转移的方式决定行为的性质。偷换二维码案中,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愿,偷换二维码时着手实行盗窃,将属于商家的货款债权转移为自己的占有,引入民法中的债权准占有说明行为人获得财产性利益而商家遭受损失,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成立盗窃罪;商家不存在处分意思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否定诈骗罪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占有 财产性利益 债权的准占有 盗窃罪: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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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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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霜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4期0061-0063,共3页
偷换二维码取财是当下一种新型的犯罪形态,关于其如何定性存在着盗窃与诈骗的争议。对于侵财类受害人的认定应从整个事件出发,而不应单从刑法上的受害人来认定;对于是否存在认识错误问题,应遵循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而不能苛求过高的要求;... 偷换二维码取财是当下一种新型的犯罪形态,关于其如何定性存在着盗窃与诈骗的争议。对于侵财类受害人的认定应从整个事件出发,而不应单从刑法上的受害人来认定;对于是否存在认识错误问题,应遵循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而不能苛求过高的要求;对于占有的理解,也应摆脱传统的直接占有的观念,接受规范性占有、一般性占有。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较为合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与诈骗 认识错误 占有 受害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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