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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要求的客观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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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先泽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6期18-38,共21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行为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该目的要求缺乏足够明确的释义。过去研究中形成了告知同意进路、目的特定原则进路与目的正当性原则进路。告知同意进路因其自身缺陷已广受批评,目的特定原则与目的正当性原则背...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行为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该目的要求缺乏足够明确的释义。过去研究中形成了告知同意进路、目的特定原则进路与目的正当性原则进路。告知同意进路因其自身缺陷已广受批评,目的特定原则与目的正当性原则背后体现了截然不同的分析范式。目的特定进路下目的的确定和明确仍然通过处理者自我监管来实现,这种主观范式本质上寄希望于个人充分获得信息以真实同意,忽视了个人面临信息收集时难以冷静理性的事实前提。目的正当性进路要求查明真实处理目的,这种对目的的主观理解既不具备可操作性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原理。客观范式区分“目的要求”作为处理者自我监管要求与作为客观审查标准的两种面向,要求审查者根据处理行为中的处理范围、个人信息类型等客观要素来判断处理目的,并明确处理目的的实质规范内容即追求的法益类型和实现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目的限制原则 目的正当性原则 客观范式 法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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