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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目的限定原则”的兼容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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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艾真 张硕 《情报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8-86,95,共10页
[目的/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目的限定原则,规定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须与初始收集目的间具有直接关联。然而,严格的直接关联性标准过度强调个人对信息的支配与控制,难以因应大数据时代下信息流通... [目的/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目的限定原则,规定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须与初始收集目的间具有直接关联。然而,严格的直接关联性标准过度强调个人对信息的支配与控制,难以因应大数据时代下信息流通利用的现实需求,亦无法在法律实效层面真正实现对个人合法信息权益的有效保护。因此,确有必要对目的限定原则的适用标准进行优化。[方法/过程]通过参考借鉴欧盟立法中的兼容性标准与最新发展,归纳构建以关联性评估要素与风险性评估要素为内核,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差序适用的本土化兼容性标准。[结果/结论]目的限定原则采取兼容性标准能够合理放宽目的限制的程度,为信息处理行为预留柔性缓冲空间,平衡个人信息的流通与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目的限定原则 兼容性标准 直接关联性标准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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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携权在商业数据保护中的失衡与矫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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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阙梓冰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37-45,共9页
就可携权与商业数据保护之间的冲突,既有探讨多秉承企业基于商业投入形成的数据权益应受保护的观点,主张对可携权进行限制。此种模式虽能保护企业数据利益,但无助于发挥可携权旨在降低个人转换平台成本、促进市场竞争的制度功用。可携... 就可携权与商业数据保护之间的冲突,既有探讨多秉承企业基于商业投入形成的数据权益应受保护的观点,主张对可携权进行限制。此种模式虽能保护企业数据利益,但无助于发挥可携权旨在降低个人转换平台成本、促进市场竞争的制度功用。可携权保护私益的同时也承载着公共目标。应在公私法协同治理的语境下重新审视可携权的功能定位,并对可携权所涉利益冲突进行再平衡。可携权的公益促进面向决定了可携带的数据范围在特定情况下应有所扩张,私益保护属性则要求对数据接收者进行必要限制从而保护数据控制者的商业利益。应区分用户自主携带数据的行为和大规模数据转移行为,并将数据接收者处理数据的目的限定在特定范围,从而矫治可携权在商业数据保护中的失衡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可携权 商业数据保护 公私法协同 三重授权 目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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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与智库--“南大智库文丛”总序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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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刚 《图书馆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6,共6页
文章考察“视听作品例外”立法例,旨在探明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如何既能保障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又能排除基于非法使用目的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按照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美国国会图书馆于2006年首次确立视听作品例外,... 文章考察“视听作品例外”立法例,旨在探明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如何既能保障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又能排除基于非法使用目的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按照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美国国会图书馆于2006年首次确立视听作品例外,采用根据规避目的界定例外范围的方式,在后续三次修改中例外范围不断扩大:规避目的从电影和媒体课堂使用扩大到为教育目的的所有使用;规避主体从电影和媒体专业高校教师扩展到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慕课师生;可规避作品类型不断丰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技术措施 合理使用 目的限定 数字千年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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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视听作品例外立法例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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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覃斌武 刘聪 《图书馆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45-153,共9页
文章考察"视听作品例外"立法例,旨在探明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如何既能保障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又能排除基于非法使用目的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按照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美国国会图书馆于2006年首次确立视听... 文章考察"视听作品例外"立法例,旨在探明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如何既能保障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又能排除基于非法使用目的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按照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美国国会图书馆于2006年首次确立视听作品例外,采用根据规避目的界定例外范围的方式,在后续三次修改中例外范围不断扩大:规避目的从电影和媒体课堂使用扩大到为教育目的的所有使用;规避主体从电影和媒体专业高校教师扩展到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慕课师生;可规避作品类型不断丰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技术措施 合理使用 目的限定 数字千年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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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住房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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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川宁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89-94,共6页
德国社会住房法律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贯彻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社会国原则的重要体现。目前德国的社会住房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以联邦层级的《住房资助法》和《住房限定法》为主,并辅之以有关的条例。在法律关... 德国社会住房法律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贯彻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社会国原则的重要体现。目前德国的社会住房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以联邦层级的《住房资助法》和《住房限定法》为主,并辅之以有关的条例。在法律关系上体现了主管机关、资助接受人和住房权利人的三方关系,并通过目的限定和价格限定制度予以保障资助目的的实现,在不取消私法自治和私有财产权的条件下完成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社会住房法律 目的限定 分配限定 住房权利证书 价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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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必要性原则的规范体系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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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项定宜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27-37,共11页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但是没有对必要性原则进行清晰地界定。必要性原则源于比例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反映了"禁止过度"的要求,应当适用必要性原则限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但是没有对必要性原则进行清晰地界定。必要性原则源于比例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反映了"禁止过度"的要求,应当适用必要性原则限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以实现个人信息多元利益的平衡。必要性原则体现和渗透于目的限定规则、最小化处理规则、存储期限规则和删除规则。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限于实现合乎法律规定的正当目的所必要之范围,个人信息处理的范围、数量应当与该处理目的相匹配或成比例,个人信息的存储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已经实现、期限届满或者处理目的无法实现时,信息主体有权请求删除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必要性原则 目的限定规则 最小化处理规则 存储期限规则 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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