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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消费纠纷中直播间运营者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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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佩文 李艳 《争议解决》 2022年第1期178-185,共8页
互联网+新零售时代,搭建了网络直播这一新型消费场景,场内消费繁荣,场外纠纷频发,根据传统线下消费场景制定的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一时已难以满足这一新型消费纠纷主体多样性、场景虚拟性、交易高频性、合意时效性等特征。谁对... 互联网+新零售时代,搭建了网络直播这一新型消费场景,场内消费繁荣,场外纠纷频发,根据传统线下消费场景制定的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一时已难以满足这一新型消费纠纷主体多样性、场景虚拟性、交易高频性、合意时效性等特征。谁对消费者负责?是主播?是直播间运营者?还是商品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究竟是销售商还是广告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提供了两个认定直播间运营者责任的方案,一是由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责任,自证清白;二是以直播间运营者是否提供商品链接供消费者直接点击购买为区分标志,提供商品购买链接的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责任,反之承担广告责任。笔者以法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直播业发展为视角综合考量,方案二的证明标准更为明确、更便于法律适用,不仅符合保护消费者的立法价值取向,也符合直播行业的商业现状和行业发展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消费纠纷 直播间运营者责任 证明标准 消费者保护 直播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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