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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直播营销平台法律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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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翠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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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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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2期1943-195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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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2020年以来,直播带货这种新兴的营销模式成为网络消费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其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在直播带货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日益频繁,直播营销平台应履行哪些法律义务作为消费者及广大网络用户关注的重点。本文从直播带货必不可少的依托即直播营销平台角度,从直播营销平台的概念、特征、运营模式展开研究,梳理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下,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义务,提出完善直播营销平台法律义务的建议以及对直播营销平台的监管处罚建议。我国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有“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资质审核义务”、“合理停止服务义务”。针对上述四种法律义务,立法者和执法者还应在“注意义务”、“审核义务”这两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对不依法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的直播营销平台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管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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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直播带货
直播营销平台
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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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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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助推视角下直播营销平台用户决策行为设计探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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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艳丽
杨国霞
李子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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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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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包装》
2022年第8期71-7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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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中国制造2025”驱动下安徽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策略研究(2018CX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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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从行为体验分析的角度梳理直播营销平台用户购买决策行为,结合文献研究,归纳总结用户决策行为影响因素,基于助推理论提出用户决策行为助推策略和设计方案,从而有效引导用户消费行为并提升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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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助推理论
直播营销平台
用户决策
行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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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724.6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274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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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基于直播营销平台界面可用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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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凤琪
肖雨童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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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华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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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资讯》
2021年第19期29-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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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直播购物服务平台为对象,剖析直播平台的特有属性与界面设计要点,从视觉呈现、交互行为、心理体验、社会语境4个层面厘清直播平台的界面设计要素,并运用李克特量表可用性研究方法进行对比分析界面痛点及设计机会点,以此总结出直播营销平台中界面交互设计特性,提出网络直播购物平台的可视化交互界面设计策略,以期强化直播购物平台界面使用的用户体验,为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设计思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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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直播营销平台
可用性测试
界面设计
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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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ive broadcast marketing platform
Usability testing
Interface design
The user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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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B472
[一般工业技术—工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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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直播营销平台数据刑事合规的根据与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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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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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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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53-5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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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时代背景下,国家对于数据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近年来出台大量法律规范,为直播营销平台数据合规建设提出挑战。直播营销平台开展数据刑事合规的根据主要在于自身具备的保证人地位的要求、用户个人信息数据遭受非法侵犯的现实背景以及数据合规的自身价值。直播营销平台开展数据合规建设主要面临的风险来自于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数据收集以及对于平台合作机构MCN的监管不力层面,因此为完善自身数据合规建设,平台应当完善内部数据安全管理秩序、加强内部员工数据安全教育与监督、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处置手段以及通过第三方尽职调查活动加强对MCN机构的审查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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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直播营销平台
数据合规
根据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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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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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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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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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新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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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商展经济》
2022年第22期44-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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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一种类型,基于商务模式的特殊性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对其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非常必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需针对其运营方式的特殊性,从厘清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边界、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完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配体系三个方面对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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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
安全保障义务
生命健康安全
消费者
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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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724.6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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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监管权运行的困境及其破解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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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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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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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46-158,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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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中存在着多元的主体与复杂的法律关系。由于传统行政手段难以充分发挥对网络直播营销乱象的管理效能,因此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直播营销平台设置了诸多监管职责。直播营销平台借助监管职责的行使及自身的技术权力,对直播营销经营者有着强大的支配力,此种平台权力属于典型的私权力。通过直播营销平台进行的平台治理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是平台在私利性的驱动下极易不当行使权力,存在监管困局。应确定直播营销平台监管权力的范围与边界,同时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引入公法规范行权行为,构建内外部救济制度并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以确保直播营销平台监管权力的正当行使及监管职责的充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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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
监管权
监管主体责任
政府引导作用
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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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etwork live broadcast marketing
supervisory power
responsibility of the supervisor
guiding effect for government
relief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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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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