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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海诉法》中的直诉保险人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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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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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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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5年第1期153-166,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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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针对目前《海诉法》第97条的适用范围,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实体法中未规定保险人直接向受损害人支付保险赔款的义务时,受损害人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因没有实体法支持而无法实现;责任保险中,除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外,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无义务直接向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保险合同项下支付赔款的义务;中国目前的法律中对于直接诉讼保险人是设有条件的,尚无受损害人可以不受任何条件制约就可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法律规定,并得出结论:《海诉法》第97条目前仅应适用于《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规定适用的油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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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诉法
直诉保险人制度
船舶油污损害
油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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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ritime Procedure Law
the direct action by the claimant against the insurer
oil pollution damage caused by ship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oil pol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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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61.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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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中美海商法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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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宇
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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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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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年第4期55-6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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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过失船舶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在世界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得到了贯彻,中国也不例外。但中国并不承认"对物诉讼",因此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具体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没有给出答案,因此这个问题有赖于司法解释的澄清。2008年4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对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该规定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司法解释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针对上述碰撞规定中的相应条文,就以"光租登记"作为光船承租人承担碰撞责任与否的判定标尺是否可取、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是否应限定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这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美海商法的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中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规定的不足,指出美国海商法下的多重可诉主体、直诉保险人制度等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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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船舶碰撞
责任主体
对物诉讼
多重可诉主体
直诉保险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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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hip collision
liable party
action in rem
different liable parties
direct action against the 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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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U675.96
[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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