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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沿岸国在海域划界前应承担的相互克制义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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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浙 杨光海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14年第7期1-8,共8页
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一份政治文件——《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该宣言第四、第五条被认为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确认,并引申出"相互克... 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一份政治文件——《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该宣言第四、第五条被认为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确认,并引申出"相互克制义务"。然而,相较于划界原则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相互克制义务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关注,但作为各方在划界协议达成前所应遵守的义务,其重要性依然存在。随着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进程逐步启动,该义务的重要地位逐渐凸显。因此,厘定该义务的概念及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南海沿岸国在海域划界前应具体承担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沿岸国 海域划界 相互克制义务 南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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