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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机制及我国国际板的借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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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其家
涂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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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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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2期84-104,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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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国际板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构建研究”(项目号12BFX135)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设立中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1YJA820050)
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境外公司在我国发行证券监管制度研究”(项目号0131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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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将在上海适时推出证券市场的国际板,因此,证券监管机构需要合理借鉴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相互认可机制,以处理我国监管机构和第一上市地对企业的监管冲突问题。相比其他的监管协调措施,相互认可机制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为了保障这一机制的有效实施,监管者也必须处理事前的"不确定性"和事后执行的"囚徒困境"两个问题。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超国家机构,以及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多管辖区披露制度"(MJDS),分别从多边和双边两个互认体系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引入以上两种相互认可机制之前,还需要对其所依赖的运行环境进行仔细分析,并由此得出一些可行的具体方案,如可以与欧美国家实行单方面的认可,与东盟国家建立一个超国家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并积极推进与我国香港、我国台地区湾证券监管的相互认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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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板
国际证券监管
跨境上市
相互认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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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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