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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分配中股东债权受偿顺位的司法省思及漏洞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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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颖君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7期67-79,95,96,共15页
在股东债权受偿顺序无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既有裁判方案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裁判依据尚需补强。在“相同事物同等对待,不同事物不同对待”的语境下,股东债权与外部债权不属于“同一事物”,在价值追求层面则构成了应当“不... 在股东债权受偿顺序无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既有裁判方案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裁判依据尚需补强。在“相同事物同等对待,不同事物不同对待”的语境下,股东债权与外部债权不属于“同一事物”,在价值追求层面则构成了应当“不同对待”的正当化理由。美国的衡平居次原则在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有效处理股东债权与外部债权的顺位规则,以此为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沙港案”确立了出资不实股东的债权不能与外部债权人同等顺位受偿的规则,这却与衡平居次原则存在错位。为匡正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误区,应当对破产程序中股东债权的清偿顺位予以规范。遵从衡平居次原则与一般法律制度中固有价值位序的同向性,并结合对法律逻辑模式T(M1,M2,M3)→R的描述,衡平居次原则本土化构建的思路应关注行为主体、具体的行为、危害结果及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债权 相同事物同等对待 衡平居次原则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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