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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生效力制度的新生与实际运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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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嘉儿 《私法》 2022年第1期92-120,共29页
相对不生效力是弥补不完全生效法律行为三分体系疲敝的产物,其活跃于预告登记、查封等领域。通说对相对不生效力的理解迄今仍停留在双重所有权结构上,其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所有权在不同主体间分割,这种结构除打破物权绝对性原则外还招... 相对不生效力是弥补不完全生效法律行为三分体系疲敝的产物,其活跃于预告登记、查封等领域。通说对相对不生效力的理解迄今仍停留在双重所有权结构上,其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所有权在不同主体间分割,这种结构除打破物权绝对性原则外还招致一系列不利后果,因此这种观点需要修正。以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为例,修正后的拟制所有权说不拘泥于文义将相对不生效力理解为有害处分在预告登记权利人实现请求权的必要限度内被拟制为不生效力,所有权先回归到出让人,再于法学上瞬间移转给预告登记权利人。这种新理解有助于澄清我国类似的相对无效概念的多重含义,并以此为基础促进相对不生效力制度在我国条文常见的“不得对抗”用语下生存空间的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不生效力 预告登记 拟制 相对无效 不得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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