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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可能发生的实害——“醉驾”准确定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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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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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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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14-17,2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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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1年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山西省高校大学生犯罪被害及个体预防研究(W20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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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为过失。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过失,客观方面仅有醉驾行为而无实害结果,或虽有实害结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有实害结果且达到交通肇事罪条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对公共安全不论是造成实害还是仅有危险,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应当采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包含较大的立法风险,应当对其进行限制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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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醉驾
可能发生的实害
过失
相对严格责任原则
限制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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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runk driving
the real harm that may occur
negligence
relatively strict liability principle
restrictiv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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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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