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可能发生的实害——“醉驾”准确定性的关键
1
作者 段丽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14-17,22,共5页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为过失。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过失,客观方面仅有醉驾行为而无实害结果,或虽有实害结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有实...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为过失。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过失,客观方面仅有醉驾行为而无实害结果,或虽有实害结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有实害结果且达到交通肇事罪条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对公共安全不论是造成实害还是仅有危险,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应当采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包含较大的立法风险,应当对其进行限制性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可能发生的实害 过失 相对严格责任原则 限制性适用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