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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行政处罚听证中相对人参与权的保障——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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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曙春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30-36,共7页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是一种法律机制,通过确立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也表达了对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重。《海关听证办法》的制定就是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保障相对人参与权的一个具体实践。保障相对人参与权,可...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是一种法律机制,通过确立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也表达了对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重。《海关听证办法》的制定就是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保障相对人参与权的一个具体实践。保障相对人参与权,可以分解为众多的具体程序权利来实现,文章从此角度分析和评述了《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相对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保障。最后本文认为要实现对相对人参与权的保障,从制度设计上除了赋予相对人程序权利外,更要保障其能够实现实体权利,这需要不断通过法治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思想内核中真正对相对人人权的尊重。文章还从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完善得到启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海关行政卷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关行政处罚 听证 相对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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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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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兴佩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64-67,共4页
从行政立法质的方面看,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有助于提高行政立法的公正性、人民性或政治合法性。从行政立法量的方面看,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有益于法目的的实现,有助于行政法律秩序的建立。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在具体的实施中... 从行政立法质的方面看,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有助于提高行政立法的公正性、人民性或政治合法性。从行政立法量的方面看,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有益于法目的的实现,有助于行政法律秩序的建立。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在具体的实施中也会遭遇一些实际困难,如利益不平衡性问题;效率问题;专业技术背景问题;宪政支持问题等,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立法 行政相对人参与 合理性 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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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误解中的相对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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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卓 赵逸冬 《政法学刊》 2024年第3期118-128,共11页
由于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与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否考虑相对人参与,致使“考虑”和“不考虑”的争议,在实务界和理论界中长期存在。通过比较分析“考虑说”和“不考虑说”在争议案型中各自所持观点的合理性可... 由于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与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否考虑相对人参与,致使“考虑”和“不考虑”的争议,在实务界和理论界中长期存在。通过比较分析“考虑说”和“不考虑说”在争议案型中各自所持观点的合理性可知,在表示错误的场合,令表意人承担错误风险缺乏伦理和效率层面的支撑,故而无论相对人是否参与,都应肯认表意人享有错误撤销权。而在动机错误的场合,性质错误作为救济事由的观点有违重大误解的制度语境,取而代之以相对人参与作为动机错误的撤销要件,不仅在风险分配上更为妥适,还能够填补实证法的体系漏洞。在法教义学的视角下,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的区分仍有规范价值,表示错误可撤销的原则应予维系,可得撤销的动机错误则应以相对人参与者为限。此外,“考虑说”内在地要求在撤销后的损害赔偿上采过错责任,但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应对表意人的过错作宽泛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合同错误 相对人参与 表示错误 动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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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检查的法律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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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武强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5期4-6,共3页
行政检查的法律原则是体现行政检查活动的法律价值和法理依据,同时也是指导行政检查活动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行政检查执法现状,我国的行政检查法律原则应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职权... 行政检查的法律原则是体现行政检查活动的法律价值和法理依据,同时也是指导行政检查活动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行政检查执法现状,我国的行政检查法律原则应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职权主义原则和相对人参与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检查 合法 合理 职权主义 相对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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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治理模式——从压制型到回应型的转变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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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戚建刚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24-32,共9页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政府执政能力面临严峻考验,但相关部门仍然习惯运用"压制型"模式予以应付。"压制型"治理模式以行政法"管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以追求社会的"刚性稳定"为目标,以行政单方&...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政府执政能力面临严峻考验,但相关部门仍然习惯运用"压制型"模式予以应付。"压制型"治理模式以行政法"管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以追求社会的"刚性稳定"为目标,以行政单方"强制措施"为手段,在实践操作中已呈现诸多合法性危机。根据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状况,并反思地方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一种新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回应型"治理模式势在必行。"回应型"治理模式以相对人有序参与为手段,以"平衡论"作为理论基础,将维护社会"韧性稳定"作为终极目标。该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从根源上实施风险防范、危机处理和权益保障。为将"回应型"治理模式合法化,行政法需要在微观层面进行严谨缜密的制度设计,而关键是建构相对人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的程序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压制型模式 回应型模式 相对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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