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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理论表述和司法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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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法治社会》 2024年第2期62-75,共14页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这是阐明实体内涵与设计程序应坚守的立法原意。在刑法解释限度上,一般应遵从具体罪名的限制解释而非具体行为的扩张解释;“致人死亡”属于提示性规定,强调是最严重的罪行,“以特别残忍手...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这是阐明实体内涵与设计程序应坚守的立法原意。在刑法解释限度上,一般应遵从具体罪名的限制解释而非具体行为的扩张解释;“致人死亡”属于提示性规定,强调是最严重的罪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亦是提示性的处罚规定,与前者具有同质性;“情节恶劣”不是具体标准而是整体标准,亦非对犯罪构成的“再强化”,应综合性、类型化地归结“情节恶劣”的判断与识别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设定了特别的核准追诉程序,应当配备前置的侦查程序以及移送程序,检察机关在逐级报请程序内宜采取形式审查,并辅以“申请式”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程序。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的相对封闭性与书面化等,应当设置“诉讼化”的听证程序,强化以“复核”为核心的救济程序,确保程序分流的正当与合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十七条第三款 特殊的例外处罚规定 实体适用 正当程序 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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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规范适用
2
作者 刘宪权 高小祐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2期26-36,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附条件地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3款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类案中对情节恶劣的判断应当坚持主客观综合评价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仅是程序条件,是否负刑事责任仍应当由法院判决确定。核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附条件地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3款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类案中对情节恶劣的判断应当坚持主客观综合评价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仅是程序条件,是否负刑事责任仍应当由法院判决确定。核准追诉应当以不核准为原则,以核准为例外,具体应当重点考察除前几项条件以外的能够不核准的事由。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被核准追诉的被告人裁判时,应当同时适用《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刑法的公平正义并不全部体现于对犯罪人的惩罚与保护,也有部分体现于安抚被害人的情绪,需要构建更加全面的被害人安抚制度。未成年人司法应避免被情绪干扰,以确保实质正义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情节恶劣 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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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兼论增加概括性规定的必要性 被引量:5
3
作者 蒋银华 张晓明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41-43,共3页
97刑法第 17条第 2款有关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规定 ,与 79刑法相关条款相比有进步 ,但仍有不少学者对其提出了质疑 ,司法实践中该条款也显现出局限性。本文试图从给该条款增加概括性规定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
关键词 刑事责任 概括性规定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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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法律拟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4
4
作者 李振林 《青少年犯罪问题》 CSSCI 2012年第3期78-83,共6页
我国刑法中存在不少法律拟制规定,其出现的根本缘由在于立法者通过影响刑法规范来贯彻能够满足社会特定需要的政策和意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刑法》中有八个法律拟制条款涉及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有学者以法... 我国刑法中存在不少法律拟制规定,其出现的根本缘由在于立法者通过影响刑法规范来贯彻能够满足社会特定需要的政策和意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刑法》中有八个法律拟制条款涉及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有学者以法律拟制意味着可以偏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等为由否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适用法律拟制条款的观点,是不妥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亦应适用法律拟制规定的原因在于法律拟制规定与已有规定具有相同的法律适用效果,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法律拟制行为与实施已有规定行为的可罚性相当,以及转化犯法条内在逻辑的要求。但基于宽宥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并考虑到法律拟制毕竟属于一种"决断性虚构",我们应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从危害结果、是否被教唆或利用等方面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法律拟制规定进行适当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拟制 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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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 被引量:20
5
作者 阮方民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2期129-134,共6页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可以发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对该8种罪名负刑事责任。其中,第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包括:(1)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2)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第二,关于强奸罪,应当包括奸淫幼女罪。第三,关于抢劫罪,应当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关于贩毒罪,则不能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刑事责任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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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罪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适用吗? 被引量:1
6
作者 赵辉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2年第6期36-37,共2页
未成年人犯罪是日益普遍的现象。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奸淫幼女罪的主体,其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笔者以为此说无充分理论依据,以否定的立场进行了探讨;并... 未成年人犯罪是日益普遍的现象。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奸淫幼女罪的主体,其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笔者以为此说无充分理论依据,以否定的立场进行了探讨;并就如何处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使用暴力等强制性手段奸淫幼女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奸淫幼女罪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重伤 追究 奸淫幼女行为 适用 被害人 应当 普遍 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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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之刑事责任适用标准 被引量:3
7
作者 刘杰 《株洲工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37-39,共3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它们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罪名"标准说和"犯罪行为"标准说。采用不同的标准,是影响他们刑事责任有无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适用标准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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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关键问题 被引量:1
8
作者 彭文华 黄清秀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2期13-25,共13页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既包括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包括犯其他罪时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常规手段之外的,能够额外增加被害人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明显违背人...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既包括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包括犯其他罪时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常规手段之外的,能够额外增加被害人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明显违背人伦道德与善良风俗使社会一般公众难以忍受的伤害行为。作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情节恶劣”在性质上属于立法拟制的客观处罚条件,可以是事中情节,也可以是事前或事后的情节,但不包括过往违反学校纪律或法律法规的偏差行为或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根据责任事由或者综合评价各类量刑情节,可以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较轻的法定刑幅度。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量刑,应当着重分析各低龄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以及所起的作用,结合各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做到区别对待以实现量刑个别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未成年人 犯罪行为 特别残忍手段 情节恶劣 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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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刑事责任的理解和思考
9
作者 姜翠玉 刘召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67-69,共3页
由于刑法个别条文规定的不明确性等原因,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理解的不统一,直接影响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对某些犯罪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一根本性问题的把握。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建议,将奸淫幼女、绑架、劫持航... 由于刑法个别条文规定的不明确性等原因,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理解的不统一,直接影响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对某些犯罪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一根本性问题的把握。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建议,将奸淫幼女、绑架、劫持航空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纳入该款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强奸、奸淫幼女 绑架 劫持航空器 决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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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适用的辩析 被引量:6
10
作者 陈茂金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72-73,共2页
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所罗列的几种情况应按行为来理解。而不能按罪名来理解。笔者认为对于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罗列的行为。不论触犯了哪些罪名 ,都要负刑事责任 ,并对故意杀人... 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所罗列的几种情况应按行为来理解。而不能按罪名来理解。笔者认为对于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罗列的行为。不论触犯了哪些罪名 ,都要负刑事责任 ,并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行为的适用情况作了具体阐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 年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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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研究
11
作者 孙俊杰 《鄂州大学学报》 2016年第4期20-22,44,共4页
关于我国法律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的适用在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少争议。有人认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这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但这一观点只是粗暴的... 关于我国法律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的适用在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少争议。有人认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这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但这一观点只是粗暴的转移焦点,应把重点放在如何从根源上降低青少年犯罪率上,其次,关于规定中八种情形的性质的相关争议和定罪规则一直没有达成合意,综合"罪名说"和"犯罪行为说"的优缺点,规范的"犯罪行为说"最具现实适用意义,最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对转化型抢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要对抢劫枪支、弹药等类似抢劫行为承担责任,并且不必修改现行法律规定中的"投毒罪"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性质 定罪规则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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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提倡
12
作者 励蒂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6期123-133,共11页
行为人是否具备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刑法通过消极规定哪些情况下行为人不具备或限制责任能力,定义了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受年龄、外部环境以及内在基因等多重因素影响。目前... 行为人是否具备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刑法通过消极规定哪些情况下行为人不具备或限制责任能力,定义了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受年龄、外部环境以及内在基因等多重因素影响。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仍面临诸多学说争议,其中,降低说与维持说都属于刚性年龄制度,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特性、不利于刑法的威慑作用及预防犯罪之机能的实现、不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利于贯彻针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的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法律的科学性、符合历史与国际趋势,应当予以支持。通过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我国进一步实施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重要手段,能够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对那些具有严重恶意的未成年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这一制度的引入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适用年龄段、罪行的限制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诸多因素。并且,应当注重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体系与少年司法制度、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及修订前置法等方式,推动未成年人年龄制度配套措施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弹性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恶意年龄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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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定罪问题——兼谈修改刑法第239条的一点建议
13
作者 黄金富 周飞鹤 黄钢军 《行政与法》 2002年第5期90-91,共2页
本文通过对新刑法中有关条文的比较研究,提示了不同规定之间在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杀害被绑架人行为定罪问题上的冲突。同时也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具体做法的一些缺点进行了分析。在比较了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之后,作者最后提出了解决该... 本文通过对新刑法中有关条文的比较研究,提示了不同规定之间在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杀害被绑架人行为定罪问题上的冲突。同时也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具体做法的一些缺点进行了分析。在比较了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之后,作者最后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 刑事责任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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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犯罪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4
作者 刘召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1998年第4期47-48,共2页
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行为人只对八种特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与强奸罪实质相同的奸淫幼女罪原则上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与贩卖毒品罪相关的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绑架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其中的... 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行为人只对八种特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与强奸罪实质相同的奸淫幼女罪原则上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与贩卖毒品罪相关的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绑架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其中的敌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则应承担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奸淫幼女罪 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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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难题的经验借鉴与现实思考
15
作者 廖源林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3-70,共8页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较为突出,处理临界未成年人犯罪的难题再次引起广泛讨论。立法者应在确保刑法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实际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无论是古代中国还是海洋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弹性立法的方...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较为突出,处理临界未成年人犯罪的难题再次引起广泛讨论。立法者应在确保刑法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实际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无论是古代中国还是海洋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弹性立法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规定。《刑法》第十七条新增第三款体现了弹性立法的精神。然而,该条款中部分要素的具体含义缺乏权威解释,导致其关系模糊不清,法律理解的成本过高。需要明确的是,“情节恶劣”包括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层面,必须将其置于“致人死亡”“致人严重残疾”两种不同语境下分别进行理解。同时,伴随着法治教育的纵深推进,强奸罪、抢劫罪可参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增设弹性空间。此外,我国一直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政策,必须从刑法角度对其进行理解,综合考虑现实侵害和预防成本,轻重有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弹性立法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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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根据论视域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解与司法适用
16
作者 舒婷 《少年儿童研究》 2024年第5期80-87,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根据面临诸多争议。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均不宜单独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根据。并合论将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加以扬弃与整合,可以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提供正当性。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根据面临诸多争议。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均不宜单独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根据。并合论将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加以扬弃与整合,可以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提供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应以报应刑论统摄目的刑论,在求刑阶段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这一要件从实质层面进行把握;在量刑阶段分别基于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确定刑罚的上限与下限;在行刑阶段重点考虑对低龄未成年犯的特殊预防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低龄未成年人 刑罚根据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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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谈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17
作者 袁永超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13-16,共4页
1997年刑法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从原来规定的5种犯罪规定为8种犯罪,并对立法用语做出多方面的修改。但是,刑法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定所涉及的罪名是否还包括一些相关罪名;一些犯罪的加重情节包含该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应... 1997年刑法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从原来规定的5种犯罪规定为8种犯罪,并对立法用语做出多方面的修改。但是,刑法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定所涉及的罪名是否还包括一些相关罪名;一些犯罪的加重情节包含该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应如何处理等。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理论更新和修改立法等途径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相对刑事责任 存在问题 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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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对路径——以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切入点
18
作者 蔡中天 《争议解决》 2024年第10期187-194,共8页
近年来,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民众支持报应主义的观念背后是源于未成年被害人法律角度的缺失以及民众内心的安全需求需要刑法保障,修法背后也要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对于最低刑事年龄争论不休的各种观... 近年来,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民众支持报应主义的观念背后是源于未成年被害人法律角度的缺失以及民众内心的安全需求需要刑法保障,修法背后也要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对于最低刑事年龄争论不休的各种观点,可以从理论层面进行梳理,不同理论的发展变迁,从最早报应主义的同态复仇,刑事古典法学派认为犯罪人是由自由意志决定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几乎一致对待。到后来的矫正主义,实证法学派认为犯罪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都有其原因,对低龄未成年犯应采取以教育手段代替刑事处罚,将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相区别,再到近代的保护–惩罚二元论,对于未成年人应当是保护和惩罚并重,被害人理论的发展引发了对“犯罪行为中心主义”的思考。为了应对低龄未成年人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首先还是应当坚持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仅是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也要对其进行平等地保护,避免二次伤害。其次建立相对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规则”,由最高检察院根据个案核准是否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来裁判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人是否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In recent years, a number of violent crimes committed by young minors have attracted strong attention from public opinion. The people’s support for the concept of retributivism is due to the lack of legal perspective of juvenile victims and the people’s inner security needs need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and the modesty of criminal law should be ensured behind the revision of the law. Various views on the minimum criminal age can be sorted out from the theoretical level.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of different theories, from the homomorphic revenge of the earliest retributionist, the 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al law believes that criminals decide whether to commit crimes by free will, and juvenile offenders and adult offenders are treated almost the same. In the later correctionalism, the positivist school of the law believed that crime, like other natural phenomena, had its own causes, that juvenile offenders should be replaced with criminal punishment by educational means, and that juvenile offenders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from adult offenders. In the modern protection-punishment dualism, both protection and punishment should be placed on minors. The development of victim theory has triggered the thinking of “crime behavior centralism”.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that young minors do not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ecause they have not reached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irst of all, we should adhere to the special protection of minors, not only to protect minor victims, but also to provide equal protection for minor victims to avoid secondary injuries. Secondly, a relatively certain age system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can be established, which can draw on the “malicious age supplement rule” of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The Supreme Procuratorate can approve whether to initiate a lawsuit on a case-by-case basis, and the People’s Court can judge whether a criminal who has not reached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has the capacity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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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定罪——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被引量:3
19
作者 李湛 李萍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66-70,共5页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具体罪名的确定存在"犯罪行为说"和"罪名说"的争议。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角度看,现行法律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定罪的有关规定存在缺陷,"犯罪行为说"和"罪名说"均有不足...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具体罪名的确定存在"犯罪行为说"和"罪名说"的争议。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角度看,现行法律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定罪的有关规定存在缺陷,"犯罪行为说"和"罪名说"均有不足,但以"犯罪行为说"确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定罪的范围和具体的罪名是比较妥当的。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不应超出刑事立法规定的范围,同时应注意各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行为 罪名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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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的方法误读与澄清 被引量:3
20
作者 赵春玉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5期13-19,共7页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在司法实务上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在理论上存在行为说和罪名说之争。但无论是行为说还是罪名说,都不能有效地解释其责任范围,罪名说颠倒了大前提和结论,通过偷换概念得出合理结论;行为说将大前提...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在司法实务上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在理论上存在行为说和罪名说之争。但无论是行为说还是罪名说,都不能有效地解释其责任范围,罪名说颠倒了大前提和结论,通过偷换概念得出合理结论;行为说将大前提视为小前提,扩大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事实上,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既不是罪名,也不是行为,而是刑法分则上作为不法类型的构成要件,是限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大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罪名 行为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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