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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的计算规则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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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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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暨监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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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66-7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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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比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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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的数额认定是否应扣除犯罪成本,严重影响违法所得人的财产权能否被合理保护。学界主要存在净利原则、总额原则及相对总额原则之争。笼统地采取净利原则或总额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必须针对不同类别的犯罪成本进行计算,只有合理确定违法所得财物本身,才能妥当解决计算难题。违法所得财物数额的计算标准应采纳相对总额原则,为实施犯罪或预备犯罪所支出的成本,应不予扣除;若犯罪支出行为具有非法性,则不应扣除;若过失犯罪支出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则应予扣除;若依靠通过不法行为获得的获利机会实施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就应将依靠这一机会实施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作为计算(减项)违法所得的扣除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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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没收违法所得财物
净利原则
总额原则
相对总额原则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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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fiscation of illegal gains
the principle of net profit
the principle of total
the promo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e to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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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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