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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的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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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琳 《交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3期43-55,共13页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涉及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我国《民法典》第520条首次对连带债务涉他效力做出规定。除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等由《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完全/限制)绝对效力事项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提出...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涉及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我国《民法典》第520条首次对连带债务涉他效力做出规定。除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等由《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完全/限制)绝对效力事项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有既判力的判决等较为广泛的“连带债务涉他性”事由。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基于连带债务人具有共同给付目的而产生,原则上不使共同给付目的归于消灭之事由应仅具有相对效力。债权人通过诉讼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以及有既判力的判决等事项发生于诉讼过程中,其是否具有涉他效力应当结合民事程序的自身特征、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以及裁判效力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债务 涉他效力 绝对效力事项 相对效力事项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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