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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债权让与特约效力——基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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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芮 《区域治理》 2022年第8期102-105,共4页
《民法典》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明晰违反禁止债权让与特约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理论学界、实务中均存在绝对无效说、绝对有效说、相对有效说等诸多理解。考量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契约正义、经济效率原则以及与我国债... 《民法典》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明晰违反禁止债权让与特约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理论学界、实务中均存在绝对无效说、绝对有效说、相对有效说等诸多理解。考量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契约正义、经济效率原则以及与我国债权让与规则和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保持体系一致等诸多因素,应认定债权让与合同有效。非金钱债权场合下,受让人因善意可实现债权;金钱债权场合下,受让人可直接实现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债权让与 绝对有效 绝对无效 相对有效说 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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